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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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非婚同居的构成条件: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应为男女两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具有婚姻能力。

因此,排除“同性恋”同居。

第二,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

第三,有同居事实,其同居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为秘密的。

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第一,观念的改变。

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及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

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当事人如果要想建立家庭和保持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门当户对”已转变为“爱情至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

“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

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第四种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

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第二,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

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

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

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

人口的大量流动,又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一、本文概述非婚同居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体现。

在我国,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开放和个体生活方式的多样化,非婚同居现象也逐渐增多。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规范尚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的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设立非婚同居法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立法,可以明确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处理分手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同时,这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非婚同居现状分析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在分析非婚同居现状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从经济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独立性增强,这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物质基础。

许多年轻人选择在经济基础稳固之前不步入婚姻,而是通过非婚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同时也能够分担生活成本。

从文化角度来看,现代社会文化多元化,个人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使得非婚同居成为一种被接受的生活方式。

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挑战,人们开始追求更加自由、平等的伴侣关系,非婚同居正是这种追求的体现。

再者,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门针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化,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规范也在逐步完善。

例如,对于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从社会心理角度来看,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和需求发生了变化。

一方面,婚姻不再是生活的必需品,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感情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非婚同居作为一种较为灵活的生活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和高压力。

非婚同居在我国的现状是多方面的,其存在和发展有着复杂的社会基础。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律婚姻登记,但男女双方自愿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然而,人们对于非婚同居看法不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非婚同居的现象,并分享个人的见解。

一、非婚同居的原因非婚同居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首先,一些年轻人或者夫妻认为婚姻制度带来的法律束缚和家庭责任过重,不愿意急于步入婚姻。

他们更倾向于在建立稳定的感情关系后再考虑结婚。

其次,经济因素也是非婚同居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压力下,很多年轻人或夫妻往往无力负担结婚所需要的高昂费用。

此外,一些人对婚姻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他们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认为婚姻只是一纸形式,不影响情感和责任。

二、非婚同居的利与弊1. 利:(1)自由选择:非婚同居可以给双方更多的选择自由。

没有婚姻的约束,双方可以更加自主地决定彼此的生活方式和关系模式。

(2)减少经济负担:相比婚姻,非婚同居往往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较轻。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共同分担生活费用,减轻个人负担。

(3)了解对方更全面:通过非婚同居,男女双方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理念和性格,并提前在同居生活中解决问题,为未来可能的婚姻生活打下基础。

2. 弊:(1)法律保护不足: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旦出现分手或产生争议,双方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2)家庭压力:与传统婚姻不同,非婚同居往往会面临来自亲人和社会的非议和质疑,对双方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压力。

(3)不确定性增加:非婚同居的未来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

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双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可能面临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三、非婚同居的进一步思考对于非婚同居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社会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主张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以平衡法律婚姻与非婚同居之间的权益。

也有人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干预。

个人而言,在非婚同居现象中,我更倾向于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社会学视域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研究

社会学视域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研究

社会学视域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支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老年人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目前社会正在从传统的养老模式向现代化的养老模式渐渐并拢。

改革开放至今国家社会发展走过了很多阶段,新时期的特征是城市与农村越来越近、正规与非正规的制度约束越来越宽泛、制度性的约束和习俗性的约束也呈现出多层面、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助养老”模式在全国各地悄然兴起,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它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与现代社会养老模式的优点,同时也存在发展不成熟,缺失法律规范和保障等弊端,有待于政府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构建,与社会正式养老支持体系相得益彰,促进老年人群体实现“老有所伴”和“老有所乐”。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的内涵与特征男女老年人“搭伴养老”是指男女老人在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活在一起的生活方式,它的优势是男女老年人在搭伴过程中,日常生活有所依靠,可以实现双方相互的照顾和情感慰藉,可以消除和减少孤寂感,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因故造成独居的现实生活状况,在找配偶的过程中,通过个人或者部分人的私自契约维系的一种同居关系,目的在于生活中有个伴侣,在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照顾,它既是一种准婚姻模式,也是一种养老模式。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在财产分配和契约上按照法律中自然人的身份进行保护,按照法律规定的同居时间和程度,具体判别是否构成婚姻关系。

老年人非婚同居是社会学范畴下的老年人群体通过自助养老减轻年轻人养老负担,同时也为社会和政府管理减少了成本,是养老模式中比较鲜见的一种养老模式。

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婚姻关系不稳定,存在上当受骗和再次失去伴侣的风险,尤其不利于女性老年人的生存权益的保障。

这种现象作为新时期出现的一种养老模式,并不是为所有的老年人群体喜闻乐见的。

社会学视域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研究

社会学视域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研究

社会学视域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研究【摘要】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通过社会学视角,探讨了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的形成原因、对养老模式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特点以及社会保障问题。

研究发现,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考虑、情感需求和家庭关系等因素。

非婚同居不仅改变了传统养老观念,还对社会结构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

文章最后总结了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应对建议,并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这对于更好地理解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现状和问题,促进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社会学、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研究、现象、形成原因、影响、特点、社会保障、发展趋势、建议、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是指一种新型的老年人养老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两个或多个没有婚姻关系的老年人选择同居生活并共同承担养老责任。

这种现象在我国近年来逐渐增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研究。

而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形成背景与社会的变革密不可分。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养老压力不断增加,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许多老年人在没有子女或子女无法负担养老责任的情况下,选择与其他老年人非婚同居,以互相照顾和支持。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对传统的婚姻制度持怀疑态度,选择不结婚或者不再婚,但他们仍然需要有人陪伴和照顾。

非婚同居成为一种新型的关系形式,能够弥补传统家庭结构中的缺失。

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的形成背景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密切相关,研究这一现象对于了解老年人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养老制度变革具有重要意义。

的出现使得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受到更多关注,促使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1.2 研究目的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于理解和解决这一现象,有必要清晰地界定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深入分析老年人非婚同居养老现象,探讨其在社会学视域下的各种影响和特点,从而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日益在多个国家被接纳并发展出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关系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其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是指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或多人共同生活并形成一种类似婚姻的关系。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则是为这种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同居者的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反映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迁。

三、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与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尊重个人选择;二是保障同居者权益;三是与婚姻制度并行发展。

(二)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发展较为缓慢。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近年来逐渐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注重保护子女权益;二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与传统文化相适应。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展望(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有一定的规定,但其在保障同居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展望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提供依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和接受度;四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

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观念的日益开放,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逐渐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探讨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同居关系。

这种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婚姻关系,也不同于简单的恋爱关系,它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新型的、自由的生活态度。

由于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和保护,非婚同居者在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权等问题时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在此背景下,设立非婚同居法显得尤为迫切。

通过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观念的转变。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看法逐渐多元化,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逐渐被接受和认可。

二是法律制度的滞后。

虽然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但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非婚同居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是现实需求的推动。

非婚同居者在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设立非婚同居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非婚同居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在制度构想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我们还应加强对非婚同居现象的监管和引导,推动社会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为非婚同居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 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性与复杂性在当代中国社会,非婚同居现象已经日益普遍,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其普遍性不仅体现在城市青年的生活选择中,也逐渐渗透到农村及不同年龄层的人群中。

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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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摘要: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难以禁止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状况、社会成因、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提倡非婚同居前的理性思考、认识非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作出明智的选择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传统家庭形式趋势选择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是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意图,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否公开的同居生活。

在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

一、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人口普查只有公民婚姻状况的内容,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也没有针对非婚同居的全面系统的定量分析,因此缺乏有关非婚同居的准确客观的统计数据,且非婚同居在我国还是在正式的、公开的场合避讳的私人问题,进行实际调查的难度很大。

根据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结婚意愿的标准分类,可以分为有婚意和无婚意的同居,这是最常见的分类,且表现形态各异:
1.试婚。

通过模拟婚姻生活,“试一试”双方性格、性生活是否和谐,合适则结婚,不合适则分手。

试婚可以看作附条件有婚意的同居。

2.婚前同居。

已计划结婚,但由于住房、工作、学习、经济等因素致使结婚登记程序延期,实际上是作为婚姻的前奏或结婚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在等待或准备结婚。

结婚意愿比试婚确定,是名副其实的“婚前同居”。

3.事实婚姻。

当事人按家乡婚俗办了婚礼就认为是夫妻了,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结婚证书待有需要(如生育孩子)时去补办。

这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事实婚姻,虽有演变,但本质一致。

这是有明确婚意但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同居。

4.固定约会的同居。

不以结婚为直接目的,双方合意,彼此需要而选择同居。

对未来是否缔结婚姻没有确定预期,顺其自然。

无婚意的同居者的心理状况更接近于单身者,不过是以固定的约会和性生活来替代单身生活。

二、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成因
非婚同居的盛行是历史、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历史因素。

婚姻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仪式婚制、登记婚制和登记仪式婚制3种。

《婚姻法》明确婚姻登记为结婚形式要件,结婚除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但多年
来生活在偏远山区的未婚男女,受文化层次的限制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婚姻登记不便、结婚成本高等原因,更看重结婚仪式而不看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经常容易被忽略,传统事实婚姻类型的非婚同居也一直延续下来。

近年来即使是传统的事实婚姻类型也在社会流动的大潮中演变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异地非婚同居”“协议同居”等。

(二)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实用主义环境。

在大城市中,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人口的大量流动,人的稳定性越来越差,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

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同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科技保障。

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避孕方法的普及和人工流产更加安全可靠、简便易行,性与生育分离成为可能, 婚外生育可以被有效地避免,人们不再担心非婚性关系会带来私生子的后果,消除了妇女对于怀孕的恐惧,减少了同居期间性行为的成本。

(三)文化因素。

社会开放带来了婚恋观的转变。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中,家庭的意义在于家族兴旺发达,婚姻的目的则在于“传宗接代”,长期延续性生活、家庭生活与生育“三位一体”的标准模式。

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的极大变化和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女权运动引发了观念的更新。

性道德观念的转变,使得人们态度和行为显著改变,从以前对非婚同居被称为“鬼混”“不知羞耻”“伤风败俗”被社会鄙视的事,到现在的广泛接受,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开始受到尊重。

社会开放带来了法制观的转变。

随着我国的法制文明和进步,非婚同居存在的法理基础逐渐为人们接受,社会对非婚性行为、非婚同居日益宽容。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如果当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人无妨,对社会也没有太大影响和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主动干预。

三、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
非婚同居成为现代生活的一大特点,其背后的历史、经济、文化和人口因素十分强大有力,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已成为一个难以禁止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

虽然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各国都表现出增长趋势,但各国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欧美和我国发展的程度、速度和社会接受度有所不同。

有鉴于此,国外学者提出了“非婚同居阶段化理论”,依据非婚同居阶段性特征以及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

四、选择非婚同居前的理性思考
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切文明智慧和现实的经验证据都表明,婚姻仍然是一个成功社会的基石。

婚姻以其相当强大的社会适应性,迎合了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域的要求。

婚姻可能带来的好处中外学者多有著述,比如夫妻的持久关系有助于彼此的感情融洽和行为规范,共同享用经济资源、社会资本和社会情感支持,同舟共济以应对生活中的不测事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容易密切我们仍旧需要婚姻, 依然期待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

无论未婚年轻人还是
丧偶或离婚中老年打算进入非婚同居关系的,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作出明智的、负责任的选择是有必要的。

婚姻和家庭仍然是我国牢固确立的社会制度。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非传统家庭形式,在学界的系统研究才刚刚起步,从社会学意义上分析非婚同居发展状况,社会成因、发展趋势等,并以其研究成果为依据进而达到与时俱进的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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