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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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外物权

第九章、涉外物权

第十一章涉外物权[目的要求]了解各国物权法或财产法的主要不同规定,理解物权法则的历史发展概况,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以及我国涉外物权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熟悉《海牙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公约》的内容。

国际私法中的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物权消灭、转移或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有关的其它财产权,范围比较广泛。

本章只研究物权法则本身的问题,如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特别是我国目前物权准据法之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一、涉外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其特定所有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占或干涉的权利。

从不同国家的民事立法关于物权的分类,反映对物权含义的不同归纳和理解。

大陆法国家将物权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前者就是指所有权,即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的权利,这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一种物权;后者是在一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设定的某项权利的物权,它虽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文的规定,但却不像自物权那样具有完整的权利。

而英美法则称物权为财产权,并在总体上将其细分为许多不同类型的、各种特定内容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似乎不如大陆法分得那么规范、明确、清晰。

我国《民法通则》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海商法》、《物权法(草案)》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则明确采用了物权的概念。

在民商事关系中,物权与债权有时可能发生竟合,但它的本身还是有着明显的特征,这就是:物之权利主体,一定是物之特定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物之权利客体,必须是某种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物之权利内容,应该是法律确定对财产的直接所有权或使用权;物之支配权,当然是有无限追溯的法律效力。

上述对物权特征以及不同分类规定,一旦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适用和实施,便构成了涉外物权或涉外财产权,即在物权关系的诸因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时,这种物权就是涉外物权。

所谓物权的涉外因素,包括物权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或外国国家;物权之客体物处于国外;引起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物权法_地役权

物权法_地役权



一、地役权取得: (一)约定取得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一般合同条款:P244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不是强制性物权登记,但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二)时效取得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可以法理承认。 条件: 1、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2、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较长期间。国外一般为10年。





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人不再享有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 应当返还土地、清除设置、恢复原状或按 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本章重点
一、课后案例思考与分析:P251 简单讨论后回答问题 二、课后重点问题: P251



四、地役权的种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积极地役权又称为作为地役权,是以需役地人在 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 行使方法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 利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通常为继续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是指每次行使权利,须有权利人行 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等。
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 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
为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 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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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用益物权(西南科技大学2015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师2006年研)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2.宅基地使用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8年研)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譬如厨房、院墙等。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③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④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3.地役权(中国政法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东财2010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9年研;南师大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人大2016年研)相关试题:相邻权和地役权(武汉理工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浙大1999年研)答: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课件第2编

民法课件第2编

民 法 学
第四节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 关系 (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民 法 学
二、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 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 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 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 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 括如下:(1) 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3) 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原因 物权 内容 变动 物权 原始取 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 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 取得 得
继受取 等 得
物权 物权内 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武器 变更 容变更 的客体、心理范围、方式所发生
(狭义) 的改变。
物权 绝对消 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 消灭 灭(狭 定期间届满、混同
义)
民 法 学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 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 重社会公德原 则
学民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物权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 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 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 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
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
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
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
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
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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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国家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相关法令将原属私人(含外国自
然人及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 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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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requisition:紧急下征收并补偿
征收expropriation:为了公用,可能补也可能不补
没收:永远私有化,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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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
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精选权ppt,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2。6 ”
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
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
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
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
• (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 各国法律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 条件都有各自规定,而且互不相同。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不足之处评析

收 稿 日期 :2 0 —73 0 70 —0
()土地 承包经营权 性质为物权 。如 “ 1 物权 法最
基 金项 目: 国家 社 会科 学基 金资 助项 目(6 J 04 0BY 7)
作 者 简介 : 丁关 良(99) 15 一 ,男 ,浙 江义 乌 人 ,教 授 ,研 究 方 向为农 村法 制 、土地 产权 以及 企业 经 营管理 。
法登 记取 得 的土地 承包 经营 权物 权 无完 善法 律规 范适 用 、用益物 权性 质 的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其 内容 法定 不 明、承包 地被 征 收后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人的补 偿 内容 不 明、其他 方 式承包 取得 的物 权性 质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承 包期 未界 定 、抵押 财产 的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其 性质 未界 定 等七 个方 面之 不足 ,为 今后 修 改和 完善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法 律制 度提 供参 考 。 关 键 词 : 物权 法 ;基 本物 权 ;用 益物权 ;土地承 包 经营 权 ;中 国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0 320 )500 —5 0 92 1(0 70 — 1 0 0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 经依法登记取 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4 条) 登记 公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9 , 承包方 即享 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性质的土 2
地承包经营权 , 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 未依法登
记取 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 等证书 , 承包方只 享有债权性质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物权 法 第十一章 “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l5 2
终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称谓 ,是考 虑到该权利名称 已 为广大 农民所熟知、 习惯 ,有利于 维护政策 、法律 的 稳定性 。当然 ,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但是 ,不管采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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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取得、消灭】的原因 P223-224

1、民事行为----主要是基于合同原因引起的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民事行为以外原因----- 公法行为(征收、 没收)、事实行为(添附、先占、建造房屋) 方面的原因( 28-30 条)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 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并行使其权利 【例外:善意取得制度】 物在呼叫主人
案例



1.甲有一辆自行车,交给朋友乙保管,后乙擅自借 給弟弟丙使用。后被甲发现,甲可否向丙(戊)取 回?(丙使用被丁偷走,丢了,又被戊捡到) 可以,追及效力 2.如果,上案例乙把车卖给弟弟丙,而丙以是为乙 的车,甲可否向丙取回? 不可以,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
第二编物权 第十一章 物权
回忆总论

民法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 民事 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物权】
对物权的学习前理解

Hale Waihona Puke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它与债权相对应。 2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问题,债权主要调整物 的流转问题。 3没有物权就没有债权。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 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


A.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 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相反证据证明 B.凡善意信赖公示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承 认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司考真题(善意取得)




甲乙二人出去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到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 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与丁。不久,丁因 手头拮据有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该相机眼熟, 便向丁咨询,丁如实相告,乙遂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 的所有权?【2008延-3-12】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丁善意取得 相机所有权,丁在处分,是有权处分,可以卖 给乙,乙知情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履行。所以,乙最后取 得所有权。
排除妨害: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 成了妨害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排 除该项妨害。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第三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 权利构成现实的妨害,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 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 的发生。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 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 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性质: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
他人非法占有的 特定物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 复原状)
此三个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 效。 恢复原状适用取得时效

行使方式: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 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A.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a.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 于债权的效力。
如果,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并办理了产权边变更登 记。 房屋归谁?WHY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思考WHY)
租赁权物权化【债权可对抗第三人,取得物权性质】,保护 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 实质也是维护买受人利 益,有利经济发展。 所有权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转变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理解优先性:相对于债权的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A.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债权

B.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
甲有一处房产
1月1号与A签订买卖合同
1月2号与B签订买卖合同 1月3号与C签订买卖合同
如果,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并办理了产权边变更登 记。 房屋归谁?WHY


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不 得创设。
二、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P218-9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司考真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取得的继受取得?( ) 【2008-3-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为依据,而依 法律直接规定取得物权(生产、征收、先占、时效 取得) 继受取得,依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取得(合同、继 承)



1.《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 物权法司法解释: 1)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了解)


1.发生上的区别
发生或发生侵害的可能 违法性 过错 损害后果


2.性质区别
独立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3.内容区别
恢复支配状态即可 填补已发生的损害 可金钱赔偿

4.时效 取得实效 诉讼时效 5.竞合 可合并主张
补充说明

《物权法》38条: 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 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 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 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


1
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 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 情况 [目的] ,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方法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 涉的民事财产权。 《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 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A.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 有权能的物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请 求返还。 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臵权。 B.必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非法占有 C.原物是特定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

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支配关系的内容 全面支配关系(所有权)
人对物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 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

占有关系 支配关系的变动 支配关系主体与第三人关系
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广义所有物的支配关系 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物权 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注意: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效力认为包含上面之中

b.破产中的,债务人财产上存在他人物权时, 物权优于一般人债权 别除权(担保物权优先债权,剩下同一顺序债权,

按比例)

取回权
别除权
甲公司有一栋楼(100万元),后甲进入破产 程序。查明,一年前欠A公司50万元。半年 前欠B公司50万元,而3个月前欠C公司50万 元,但用公司楼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ABC公司债权如何实现? 甲公司楼拍卖后,C公司,先受偿50万。 剩余50万,AB公司按比例个25万受偿。

B.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 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依性质能共
存)
两个例外: (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留置权﹥质 权)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 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 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也称为物权请 求权。




动产占有(交付)---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占有的转 移即交付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 法。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 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 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 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 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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