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科级、中级、技师80 m2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厅级、正高级130 m2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分析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的上涨,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教职工的大家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一问题。

货币分配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合理调配资源,让教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分配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事求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动态调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其适应性。

三、分配对象1.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2.特殊岗位教职工:如辅导员、班主任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四、分配标准1.基础分配: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分配标准。

2.奖励分配: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分配。

3.特殊分配: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给予一定的特殊分配。

五、分配流程1.制定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

3.审批方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实施分配: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5.监督反馈: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教职工的反馈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六、资金来源1.学校财政拨款: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2.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3.其他收入:如学校资产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七、配套措施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2.住房贷款:与银行合作,为教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3.住房租赁: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供教职工临时居住。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货币分配方案,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行。

三、方案内容1. 货币分配标准(1)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和教职工岗位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一线城市的教职工分配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及以下城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和职称等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职工享受相对较高的货币分配。

2. 货币分配机制(1)以货币代替住房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总数、配偶工作情况等),将原本用于住房分配的额度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个人认购住房:鼓励教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并参与购买过程。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的贷款支持,帮助教职工解决购房难题。

(3)租房补贴:对于无法购房的新教职工或特殊情况下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促进他们的稳定和发展。

(4)货币分配的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住房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货币分配标准,以确保货币分配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货币分配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住房货币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住房购买情况的实时更新和记录。

(3)定期公开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计划1. 确定货币分配标准:在2023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货币分配标准,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后正式发布。

2. 完善制度和政策:学校相关部门在2023年上半年完善货币分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住房货币化补贴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学校合理负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第二条学校住房分配制度的新、老政策相衔接;有利于尊重人才和学校稳定。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教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教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家庭;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教职工。

第四条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1、所有停薪人员;2、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者;3、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4、有住房纠纷者;5、因违反法规政纪待处理者;6、学校在册教职工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学校已同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者;7、公派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者。

第三章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五条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六条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七条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八条对于一般工龄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
科级、中级、技师80 m2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
厅级、正高级130 m2
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标准住房面积-职工家庭已购公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职工标准住房面积×未达标面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3.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元)= 月工资总额 × 20% 。

4.级差补贴(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
性住房补贴)(元)= 698元×(职工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对应的住房标准面积–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对应的住房标准面积)。

五.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顺序
根据我校货币化补贴资金拨款到位情况,职工住房货币化发放采取按顺序轮候的办法。

轮候顺序为。

1.离退休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2.无房老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3.住房未达标老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六.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1.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以监察、工会、人事、财务及后勤保障处为成员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住房货币化改革工作,重大决策按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对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3.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

4.在职去世的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5.本细则实施后,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从终止劳动
关系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应按规定从发薪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将职工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6.学校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

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7.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一经查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责令全部退还,并取消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资格。

七.有关问题说明
1.住房货币化分配细则中所指的“职工”,是指我校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2. 未按房改房购买公有住房或经单位同意退回住房后,购买集资房的职工,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已购集资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职工,对未达标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
(2)已购集资房面积达标或超标的职工,多层单价低于900(含)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单价低于1600(含)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给予住房补贴;
(3)已购集资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多层单价在901—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单价在1601—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对已购面积按正常补贴水平的20%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集资额每增加
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本人正常补贴水平的50%;已购集资房面积达标或超标的职工,根据上述办法,按照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3.教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住房状况以2004年1月1日为界。

此前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按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确定是否给予补贴;此后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级差补贴,原补贴状况和补贴水平不变。

多次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只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提高了,均可按本细则规定享受一次性的级差补贴。

4.离婚教职工的婚姻状况以1999年1月1日为界。

在此之前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按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

在此之后离婚的教职工,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测算住房补贴,学校不再给双方分配公房;已经分配了公房的教职工,其面积应与离婚前家庭住房面积累加,再根据达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已重新组建家庭的职工,按现家庭住房状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2001年1月1日以后,离婚职工的住房补贴状况不再发生变化(除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给予一次性级差补贴外)。

5.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若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已将其过渡到成本价,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6.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现在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补贴。

7.因各种原因停薪留职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8.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9.出国留学、研修、因私出国等超期不归的不给予住房补贴。

10.凡现住房有权属纠纷的教职工暂不给予住房补贴。

11.2000年1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12.2000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八.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后勤保障处房改办。

后勤保障处房改办
2009年10月13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