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蔚县2018年、2018年、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人社方案】蔚县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蔚县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蔚县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5〕12号)要求,为加快实现我县社会保险全覆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我县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地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堵塞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等漏洞,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坚持将全民参保登记作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切入点,依法开展全体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建立健全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举措,加快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
三、总体要求(一)推动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保体系。
通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信息平台为支撑,以数据利用为核心,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宣传等多种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经办制度,落实相关政策、优化经办服务,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推动建立更加完善、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2020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1、只要是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就都能享受到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2、退伍士兵的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3、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服役年限之内了。
4、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想要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的,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和退伍的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即可。
5、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0元。
6、在军人退伍之前,人力部门、财务部门将核对满服役期人员的相关信息,除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还包括工资档次、返乡安置地、户口性质、立功情况等,这些信息将会直接影响退伍经费的换算。
7、有在士官学校就读过的同志,工资档次略高;立过功的同志,在计发一次性退役金时有相应的增加额。
8、另外,返乡安置地也会决定养老保险转入地,户口性质影响回乡生产补助的领取。
还有那些服役满12年的同志,还要考虑安置地政策、个人特长等多种因素,慎重选择转业或复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黑政规〔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

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展形势,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19年8月25日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8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对全面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其身份转变、身心适应的特殊时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提升就业创业适应能力”为目标,以“搞好服务”为原则,以“教育管理”为牵引,以“实施考评”为抓手,全方位加强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质量发展。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9年第9期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是对民政部、原总参谋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10 条,着重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重要性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落实中央决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军转安置方面,要改进完善安置办法,安排好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同志。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并褒扬彰显其牺牲奉献精神的实际举措。
二是聚焦练兵备战、服务改革强军战略的需要。
士兵是军队履行使命、完成任务最直接的担当者。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离不开士兵队伍的稳固。
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匹配关联度,更加聚焦其服役期间的作战表现和练兵备战水平,有利于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矢志强军打赢,积极建功军营,从而实现安置工作与士兵队伍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改进量化评分工作的需要。
一方面,近两年军队出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与退役士兵安置相关的法规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作出明确和体现。
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有些表述比较原则不好操作、有些评分项目和标准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加以改进。
同时,考虑到当前仍处于军改期,评分项目很有可能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故先暂行实施。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便于军地基层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 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就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将全面实行机考,请考生做好相应考试准备。
四、国务院已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2018年度招标师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
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广大考生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同时,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川府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一)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办法。
1.落实安置岗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
2.下达安置任务。
各级军安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民政方案】磁县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民政方案】磁县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安置原则各单位要按照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较好的岗位,其他退役士兵根据单位用工需求,安排适当的岗位,确保其上岗就业。
二、安置对象(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持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复员士官;(三)上级部门批准需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人数经审核,我县2018年需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共计3人,其中服役满12年的士官1人,一期复员士官2人,全部安置到县直部门。
四、安置时间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时间从即日起到2018年2月28日,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五、安置纪律(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接收单位要切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落实到位,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安置工作。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政策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接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要在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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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蔚县2018年、2018年、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蔚县2013年、2014年、2015年符合
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3〕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1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13年、2014年、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包括2013年、2014年、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张民字〔2015〕90号)精神(具体内容见附件),进行量化评分,分年度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按年度分别进行安置。
三、考核办法
安置对象实行按原有档案实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张民字〔2015〕90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
分,分年度按得分高低排定名次,与年度安置单位一并在县政府门口公示三天。
四、安置办法
所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分年度按照量化评分排定名次,由安置对象在本年度政府计划安置单位中依次选择。
安置对象出现分数相同者,依次按下列办法确定顺序:以记分奖励等级高者优先;记分奖励等级相同者,以最高记分奖励时间早者优先;记分奖励时间相同者,以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以优秀士兵(士官)数量多者优先;优秀士兵(士官)数量相同者,以奖励时间早者优先;无优秀士兵(士官)者,以部队入党者优先;同是部队入党者,以入党时间早者优先。
都未在部队入党者,以大学生(在校)入伍者优先;如仍不能区分名次,在部队任骨干(代理排长、班长、副班长)优先于非骨干;同任骨干,职务高的优先;职务相同者,任职时间早的优先。
安置对象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参加选择单位的,除和安置办请假外,安置对象还需委托近亲属持县安置办认可的有效委托书选择安置单位。
安置对象如选择单位时无故不到场或者到场后拒绝选择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今后不再重新安置。
五、部门分工
为切实做好2013年、2014年、2015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
各单位分工如下:
县安置办负责制订安置实施方案,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安置前培训、考核成绩和安置单位公示、在安置计划内组织安置对象选择安置单位,办理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