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漳政办〔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文件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全力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二)目标任务。
耕地“非粮化”增量得到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存量得到分类稳妥处置,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十四五”期间全市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92.2万亩以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漳政综〔20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份文件予以废止,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废止8份文件下列8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原文件已设定有效期并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模工业产值及增加值考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7〕138号);(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7〕82号);(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指标计划纳入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补充通知》(漳政办发〔2018〕55号);(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20年项目服务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七)20号);(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项目复工复产达产量产奖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20〕13号)。
二、修改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下列3份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漳政综〔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安排专项发展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相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
积极对接国家基金、福建省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下增设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二、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允许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漳政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漳政办〔2016〕30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台、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
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最高补助100元。
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农业经营主体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最高补助50元。
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
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元/亩。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5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漳州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一)强化市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我市是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
县(市、区)长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落实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保障军粮供应;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漳政综〔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0日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决策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研发创新平台,进一步带动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漳州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以下措施:一、适用范围本措施所称研发创新平台,是指在漳州市注册,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二、政策措施(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
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助2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资助100万元。
引进与建设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别支持。
(二)建设一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评估合格,每年予以1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连续评估与补助5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4]2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14年省里安排给我市粮食播种面积176万亩的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将粮食生产任务落实到乡、到村,到户、到田块,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耕地抛荒和季节性弃耕问题,确保176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完成。
要建立下管一级的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年底省政府将对计划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积极性。
二、加大扶持,落实惠农扶粮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强化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水稻种植保险、种粮大户奖励等一系列惠农强农扶粮政策的落实,稳定传统种粮农户,充分调动主产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财政、统计、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惠农扶粮政策的落实监管力度,认真核实补贴的面积和资金,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漳政办[2018]72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1【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日漳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闽政办〔2017〕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平价商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平价商店建设要体现保基本、保稳定、保供应,既要尽力而为、反应灵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适度。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一)在大中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区;(二)在小型超市(商场)设立平价商品销售柜;(三)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四)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五)其他适合当地实际的方式。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产函〔2021〕826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的生力军,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领头羊,是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排头兵。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支持我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到2025年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超15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超300家,经商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八条措施如下:一、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市、县(区)出台奖励扶持政策,培育打造国家、省、市、县级龙头企业梯队。
降低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企业、台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门槛,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
对已上市或已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达到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加强运行监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一次监测、更新公布一次名单,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加快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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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
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8]75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
(漳政办〔201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做优,提升漳州“中国食品名城”影响力,促进我市食品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00亿、50亿、30亿、20亿元的食品企业(以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认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500万、300万、20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且注册资本金年度到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在企业开工后,按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技改投资。
生产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补助;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