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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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9日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市政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发改、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统计、税务、金融、土地储备、数据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2011年6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8日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不包括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审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9年)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9年)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郄英才2019年1月3日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房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住房租赁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宿舍。

第三条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保护住房租赁关系的稳定,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市、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租赁住房中长期供应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建立完善规范和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三)建立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四)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五)定期分区域公布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状况、租金水平、成交量等信息;(六)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范畴,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安全等管理工作。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

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三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租赁房屋治安宣传教育,实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二)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四)接受并处理对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租赁房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五)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七)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租赁房屋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正文:----------------------------------------------------------------------------------------------------------------------------------------------------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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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本行实际行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房屋租赁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房租租赁的管理工作。

3术语与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职责与权限
4.1 各支行负责管理本行房屋,上报本行闲置房屋的具体情况。

4.2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房屋租赁方案、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收房租、审核房屋的损坏程度、维修、终止合同交接、资料归档。

4.3 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交纳租赁税和其他费用。

4.4 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租赁方案的审批工作。

5 政策
集中收费、统一管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6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招租
8.1.1 闲置房屋上报
各支行及时把闲置的房屋占用情况向综合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

8.1.2 租赁方案
综合办公室根据支行上报的闲置房屋占用情况设计租赁方案,报主管行领导进行审批。

8.1.3 审批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综合办公室设计的租赁方案进行审批,并提出建议。

8.1.4 发布出租信息
租赁方案经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发布出租房屋信息。

8.2 签订合同
8.2.1 租房申请
综合办公室发布信息后,承租人按照自己需求申请租房。

8.2.2 审批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承租人的租房申请进行审批。

8.2.3 交房租
承租人与主管行领导达成协议后,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房租。

8.2.4 收房租
缴纳房租,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定期收缴。

8.2.5 交租赁税费
收取的费用按月全额上缴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交纳租赁税和其他费用。

8.2.6 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2.6.1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条款:
a) 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
b) 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
c) 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d) 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e)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8.2.6.2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拖欠租赁费和水电费的,支行应配合综合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收。

8.3 使用、维修
8.3.1 使用
办理完租赁手续后,承租人可对房屋实行使用权。

各支行要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房屋的完整性。

对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支行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汇报。

8.3.2 维修
租赁房屋在使用期间需要维修的,由支行提出维修意见和所需费用并报综合办公室核实,待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修理。

8.4 终止合同
8.4.1 终止合同
承租方要求终止合同或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支行应报告综合办公室。

8.4.2 交接
综合办公室做好房屋交接工作。

8.4.3 资料归档
各支行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集中档案管理,并按照房屋类别进行核查登记,统一建账并归档。

9 检查与监督
9.1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文件控制程序
11支持性记录

12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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