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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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
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
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附件: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投连险与万能险精算规定对比

类别 适用范围 风险保额
算
规
定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个人、团体 有效保额: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死亡风险保额=有效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风险保额/账户价值≥5% 年金保险(提供有年金选择权)、团体保险死亡风险保额可为零 其他保险的风险保额/账户价值≥5% 可以提供 最低保证利率≥0 不得保证最低回报率 设立平滑准备金,仍不足时,应注资(其他 情况下得注资) 保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 无
期交保险费 保费初始 费用上限 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 领取部分对应保单价值的以 下比例 退保费用
期交保险费,退保费用不得
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 领取部分对应保单价值的以 下比例
费用上限
持续资金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应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应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通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上条规定。 团体保险,可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资金。 应在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资金发放的条件和金额。
资产管理费 手续费 退保费用
退保或部分领取服务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共同性质 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20 且 ≤6000(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多张同一产品保 单,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6000 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以外的保险费 第1年:50% 第2年:25% 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第3年:15% 第4、5年:10% 以后各年:5% 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5% 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5% 保险费50000元及以下部分初始费用上限 10% 保险费50000元以上部分初始费用上限 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 5% 初始费用上限 5% 初始费用≤0 初始费用>0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精算报告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精算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满足市场对万能保险产品的需求,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公司开发了《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销售渠道以个人代理销售为主。
现将该产品有关精算方面的情况报告如下:一、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及保险费1.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3.保险费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1)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
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间与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
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2)额外保险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额外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合同有到期期交保险费未交付的,投保人申请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应首先用于交付到期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额外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人寿万能型人身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9: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万能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促进本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和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保险公司投资连接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万能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负责对分公司万能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处理。
第四条公司对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独立的账户,独立核算。
第二章资金运用原则第五条公司对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独立运作,并对其进行专项管理。
公司将在考虑市场实际投资状况及万能保险产品自身的投资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投资方针。
第六条公司对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
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守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投资限额、授权以及内部审批流程。
同时,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接受保险监督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和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八条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方针,构建独立的万能保险产品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追踪管理及调整。
第三章结算利率的确定第九条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将根据投资资产组合中各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投资收益。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每月25日(12月为31日)对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情况进行核算并计算投资收益率。
第十条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每月月结后两日内将万能保险产品投资收益率提交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产品开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审慎原则和优先考虑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确定万能产品的结算利率,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服务部。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银保监万能险的条文2022

银保监万能险的条文2022一、1.75%—2.5%区间。
对于实际结算利率,跟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以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利率公布为准。
二、万能险相关内容1.“万能保险”即万能险,是翻译过来的一个词汇。
万能保险的概念最早由国外传入,万能保险是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万能保险之所以被称为“万能”,在于客户在投保以后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并确保投保人在享有帐户余额的本金和一定利息保障前提下,借助专家理财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理财方式。
2.同样是投资型保险,投资连结险在资本市场始终疲软无力的拖累下几乎没有了声音,而曾经是稀有品种的万能险在短短半年内成为目前市场上最热门的保险品种。
万能险就各家保险公司而言已经不是新鲜事物了,早几年就已有产品问世。
“不过当时销售情况并不理想。
而且由于万能险本身比较复杂,一些代理人自己也说不清楚,更别提如何向客户推荐了。
”一些保险公司透露,在销售的所有保险产品中,万能险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40%。
3.万能险是一款“寿险”。
别以为它理财就是理财产品了,万能险怎么说也是保险产品。
因此,它具备人寿保险的基本功能,例如:提供相应的人生保障、保险利益具有排他性、保险利益免交所得税等。
它虽然不是一个实现暴利的工具,却能在兼顾投资收益及相关保障的同时,以法律的手段稳稳地保证的资产。
它是一种理想的“风险准备金”存储方式。
万能险 保全规则

万能险保全规则万能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可以为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无论是生活中的意外,还是财产损失,万能险都能为我们提供安全感。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介绍万能险的保全规则。
万能险的保全规则包括保单的有效期限、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单的有效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评估来确定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范围。
万能险的保全规则还包括保险事故的通知、理赔申请以及索赔资料的准备。
保险事故的通知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处理。
理赔申请是指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索赔资料的准备是指保险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理赔进行核实和处理。
万能险的保全规则还包括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将成为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将终止。
万能险的保全规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保险人在购买万能险时应仔细了解保全规则,并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
保险公司也应严格按照保全规则处理保险事务,确保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遵守保全规则,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起互信和互惠的关系,共同实现保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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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
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
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
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
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
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
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
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 )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
(11n n n CF PV V ---=
))
()(,0m ax (11+--+----=t n t n t n t n t n CF PV V PV V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t V 为t 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t CF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
(4))(t PV 为相应项目在t 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
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主题词:人身保险精算规定通知
抄送:各保监局。
编录:韩春明校对:商敬国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