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发改价格[2011]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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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号】沪价管[2011]00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1]00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要求,现将本市适当调整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分钱,其他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钱。

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二、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燃机电厂上网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

其中,从201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燃机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的标准进行结算;从2010年12月1日起,燃机电厂上网电度电价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元。

三、市电力公司和有关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确保本次调价的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各有关电力企业也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3.25
•【字号】鲁价格发[2011]61号
•【施行日期】201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

(鲁价格发〔2011〕61号)
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请示》(鲁出计[201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中小学义务教育教材价格,仍按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批复》(鲁价格发[2008]57号)的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29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99号)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 554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铝碳酸镁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结合雌激素已停止进口,现取消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附表一公布的该企业产品单独定价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为代表品,中成药仅在同品种同剂型规格间进行差比价计算。

四、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将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4年5月19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7日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和省有关政务公开文件要求,现将我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通告如下:2011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为292.4亿元,比上年增加30.1亿元,增加了11.5%,比全年生产总值(GDP)13.5%的增长幅度低2个百分点,低于财政收入27.6%的增长幅度。

收费总额占2011年度全省财政收入的11.1%,比上年度降低1.6个百分点。

涉企收费占收费总额的51.2%,比上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

具体数据详见附件1。

收费额比上年增加的主要项目:一是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比上年增加14.4亿元,增加22.6%;二是高等学校学费增加7.4亿元,增加18.1%;三是耕地开垦费增加2.17亿元,增加57%;三是驾驶许可考试费增加1.78亿元,增加25.8%,四是社会抚养费增加1.4亿元,增加16.6%。

收费额比上年减少的主要项目:一是征(土)地管理费,比上年减少1.38亿元,减少18.6%;二是土地复垦费,比上年减少0.74亿元,减少59.7%。

据统计,全省应年审5580个收费单位,实际年审5576个收费单位,年审率达到99%。

在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中,有185个单位建议整改,96个单位被移交价格检查部门处理。

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核发收费许可证正本5863个,副本6124个。

新核发收费许可证正本1750个,副本1853个;注销收费许可证正本25个,副本25个。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综[2012]4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04【实施日期】2012.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历年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降价历程(2005--2012)

历年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降价历程(2005--2012)

/zcfb/z cfbtz/2012tz/t20120330_470511
历年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降价历程(2005--2012)
文件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 20050918 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 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 20051104 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 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 20060518 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 20060803 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 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 20061030 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 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 20070212 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 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 20070405 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 20070723 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 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 20070918 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 知 日期 文件号 发改价格[2005]1762号 执行日期 2005年10月 10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 14日起执行 2006年6月12 日起执行 2006年8月28 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 20日起执行 2007年3月15 日起执行 2007年5月15 日起执行 2007年4月16 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8 日起执行
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
发改价格[2006]890号
发改价格[2006]1542号Biblioteka 发改价格[2006]2337号
发改价格[2007]312号
发改价格[2007]751号
发改价格[2007]645号
发改电[2007]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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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1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
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在执行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药品价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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