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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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培养办法

高层次人才培养办法

.高层次人材培育方法〔草案〕为实行人材强校战略,培育抵达省内当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拥有创新能力、展开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优异创新团队,使我校高层次人材梯队的培育与教育部“高层次创建性人材方案〞以及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育工作相连接,优先做好人材储蓄,全面推动人材队伍建设,拟订本培育方案。

一、整体目标高层次人材培育共分四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当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材工程和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教课名师〕;第二梯队为院级学科带头人〔教课名师〕;第三梯队为院级骨干教师;第四梯队为系部级骨干教师。

经过选拔和培育,到2021年,力求使学校拥有1-3名省级学科带头人〔教课名师〕、5-10名院级学科带头人〔教课名师〕、10-20名院级骨干教师和20-30名系部级骨干教师。

二、培育周期培育期为四年。

动向管理,二年进行一次中期查核,四年进行一次期满查核。

三、选拔条件〔一〕省部级及以上人材工程和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教课名师〕选拔条件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二〕院级学科带头人〔教课名师〕选拔条件1.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品学兼优,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在教课科研第一线工作,拥有副教授专业技术以上职务,年纪55周岁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3.学风正直,治学谨慎,有较强的开辟创新精神;擅长团结协作,拥有组织带着学科梯队建设的能力。

4.已系统娴熟地讲解过两门及以上课程,教课工作、教课改革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5.拥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坚固的理论根基和较深的学术成就,能在本学.科主流和前沿领域指导和展开研究工作。

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掌握计算机等现代教课科研手段。

6.近两年年度查核在合格及以上。

7.近两年科研、教课成就较丰富,第一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写两部以上教材;〔三〕院级骨干教师选拔条件.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品学兼优,为人师表,有激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事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事记

目录一、学校介绍………………………………………………二、历史沿革………………………………………………三、大事记…………………………………………………四、历任党委书记…………………………………………五、历任校长(主任)……………………………………学校介绍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建,面向基层和一线,培养医药卫生类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25年的省立女子产科学校,后经历杭州医学院、杭州卫生学校等,1974年建立浙江省卫生学校,1999年筹建浙江医学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弘扬“求真、博爱”精神,以主动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根本需要,以全面发展为主题,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三大工程,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

学校位于杭州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占地217亩,校舍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5200余人。

学校拥有教学、科研、实训、图书、行政、体育运动、校园网络等办学一流设施,馆藏纸质图书33万余册。

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卫生监督、康复治疗技术等10个专业,其中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为浙江省高等教育重点专业,护理专业和药学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高级职称教师占46%,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49%,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等。

同时聘请了一批医疗卫生单位知名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贝y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 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 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幵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幵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 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 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 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30•【字号】浙卫人[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浙卫人〔2014〕4号)有关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列入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的人员须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要求培养对象应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原《申报书》内容,认真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

其中预决算编报(记录)表本次只填写2014年度资金预算数,科目支出比例严格按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培养计划任务书》模板见附件。

二、填报程序本次《任务书》填报采用网络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

培养对象登陆浙江卫生信息()“专题频道”中“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用个人身份证账号和密码登陆后在线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

《培养计划任务书》提交后,由所在单位、主管单位(设区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进行网上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审核通过后,请培养对象在线打印《培养计划任务书》纸质版并提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三、填报时间培养对象网上填报、所在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4月21日,主管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4月23日。

纸质任务书在线打印时间2014年4月28日-4月30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
申报表
申报类别: 创新人才
姓名: 李晓
单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专业: 妇产科
推荐部门: 浙江大学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印制
2016年4月
填表说明
一、此表填写者为申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人员。

申报类别分三类,分别为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

二、标志性业绩的表述要求概括、精炼,为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学术地位等的标志性成果,限100字以内。

三、代表性学术任职、学术荣誉、成果奖励、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等请选择最重要的项目填写。

四、成果奖励、科研立项、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与教材、授权专利等统计时间均为2011年至2015年。

五、成果奖励、科研立项等栏目可填到厅局级,均须注明排名,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不超过10项。

发表论文,只填写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最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不超过10篇;著作与教材、专利(新药证书)等最多各填写5篇,均须注明排名。

以上各项均需附证明材料。

六、证明材料要求精练、充分,避免过多过滥。

申报人员对申报内容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需对原件进行审核盖章。

一、基本信息
二、学术任职
三、学术荣誉
四、业务工作情况
五、科研业绩
(一)成果奖励
(二)科研立项
(三)发表论文
(四)出版著作与教材
(五)授权专利(新药证书)
六、培养目标与预期成果
(一)定量目标:
(二)定性目标:
七、经费预算
注:本表资助经费包括单位配套经费。

八、可行性报告
X。

2023年医院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2023年医院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2023年医院人才培养工作计划2023年医院人才培养工作计划1让我院一些专科学术水平完成三、五年内,为努力提升医院的学科水平和综合能力。

市、省内形成优势和特色,造就一批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省、市医学重点人才,经医院重点专科、重点人才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决定对省重点专科、市重点学科,和院重点专科建设和省、市、院级重点人才,加强扶持力度并制订实施办法如下:一、院设立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专项经费。

1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给予上级经费数额相等资金匹配。

并视学科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2院重点专科给予1520万元基础扶持资金。

3重点专科开展重大新业务所需设备及病人医疗费用医院将给予支持。

4基础资金的支出用于科室的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课题调研、资料费、提供出国考察经费等)二、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在人员调配上给予政策倾斜。

针对关键技术问题,三、重点专科建设要明确一个主攻方向。

集中力量有所突破,从而形成专科优势。

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

四、可采取与省、及国内外高等医学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设的形式。

专科建设、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发展,确保重点专科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高效益。

五年内培养出23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

五、重点专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

逐渐形成结构更加合理的人才梯队。

为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

六、加大重点专科的制度建设。

切实做好人、财、物等配套和后勤保障工作,以保障专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并签定合同书。

每半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检查。

未达标将给予警告。

七、院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将对院重点专科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院重点专科,并停止资助。

对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实行重奖。

八、医院年终经考核对在实施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科室、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

参加全国、省、市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九、院重点人才培养周期(二年内)给予基础扶持资金2万元。

医院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医院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全文共计2738字
医院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伊州卫人函【2019】23号《关于上报“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千百十“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我院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和开发,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推动医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卫生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卫生人才的思想,始终坚持科技强院,人才兴院的发展理念,按照全面提高及重点培养相结合,培养卫生人才和引进卫生人才相结合,结构调整和合理配置相结合的工作思想,切实搞好医院卫生人才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充分调动医院人才的积极性,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卫生人才保障。

二、培养目标
1、积极推进卫生人才全员培训,真正使我院每周的科内业务学习例行化、制度化,提升我院卫生人才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2、争取在3-5年内培养重点骨干30-50名,培养行业高精尖人才20-30名,培养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5-10名,坚持数量服务质量、宁缺毋滥,根据人才数量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选基数。

1。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浙卫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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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
第四条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带领团队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系统性贡献,团队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

(二)创新人才培养人选: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对本专业及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原创性贡献。

在解决本专业问题中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形成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医坛新秀培养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工作5年以上,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较高、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危重疾病的防控、诊治技术能力,临床业务量(或传染病应急处置数量)位居前列,受到同行及群众认可,是单位的骨干力量。

(四)不再申报的情形:
1.两院院士或已入选省特级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医大师的不再参加领军人才申报。

2.已入选“325卫生人才工程”的培养对象不再参加551人才培养工程同一培养类别的申报,完成培养后可以申报其他培养类别。

第六条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每人每次限申报一个类别。

2.遴选推荐。

所在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公示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按要求开展推荐工作,经审核、公示后上报。

3.专家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以业绩定量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形式,择优提出拟培养对象。

4.终审确定。

拟培养对象经公示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程序发文公布。

三、培养要求
第八条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为5年。

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共同制定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送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按照分层分类的要求,有组织、系统化地开展培训。

专题理论培训:以提高其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水平、医学人文素养以及临床、科研知识技术水平为目标;能力提升培训:组织实施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国际化培养专项计划,择优遴选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研修、访学、培训及学术会议交流,提升国际化视野;实践服务计划:结合卫生健康发展重点领域,组织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定期开展科研协作、成果推广、基层帮扶、科普宣传等活动,主动服务基层、企业和群众。

第十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主动参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实践活动:领军人才出国交流学习不少于2次,实践服务不少于1个月;创新人才到国外进修学习不少于3个月,实践服务不少于2个月;医坛新秀到省内外单位进修学习不少于3个月,实践服务不少于3个月。

四、管理评价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负责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政策制订、统筹协调和资金安排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拔培养、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等。

主管部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并做好资金和政策配套,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获得政府表彰,或在卫生健康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支持推荐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奖励等。

第十三条培养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以下标准对培养对象进行终期验收考核。

(一)领军人才考核标准。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其专业实力和个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所带领团队综合实力明显提升,能够承担国家或省关键性攻关科研任务,产出高价值成果,并达到下列考核指标之一:获得国家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1)奖励1项;或新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基金面上项目除外)1 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实现转化效益500万元以上;或新牵头国内外多中心临床研究,制定国家指南标准1项以上;或发表影响因子大于20的SCI 论文1篇(发表论文均要求第一或通讯作者,下同)以上;或所在团队、学科临床主要指标(全省DRGS排名)五年均进入全省排名前3,且所在学科五年均进入中国医院科技创新排行榜前20。

(二)创新人才考核标准。

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其科研、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并达到下列考核指标之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以上1项;或新主持省部及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纵向经费不低于50万)1项以上;或首次在全省引进应用国内外前沿技术1项以上,并在临床上发挥显著作用;或获得专利并实现转化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的SCI 论文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排名前五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医坛新秀考核标准。

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经过培养,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临床业务水平大幅度提高,在群众中形成良好口碑,
并达到下列指标之一:首次在单位引进应用创新技术,实现技术水平、临床主要指标显著提高;或主持开展厅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继教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专利2项以上,取得成果转化效益。

第十四条终期验收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由领导小组授予省551
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不授予人才称号,收回其培养资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术诚信的行为,并受到处理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停止拨付并追回相关经费。

五、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培养周期内,对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类培养对象分别给予100 万元(每年20万元)、40 万元(每年8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
的比例落实资助经费,并按规范程序核拨培养资金。

第十七条培养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对象专业活动、科研活动、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并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费用。

第十八条培养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定期编报培养资金预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培养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并自觉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定期开展培养资金使用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专项经费核拨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款、取消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计划,逐步在全省建立起选拔、培养、考核、管理、服务一体的全链条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新体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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