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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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保安看护
临时利用
办理各项土地供 应前期手续(如 规划、交评、环 评、市政、污染)
供应后确定土地 使用权人
签订开发补偿协 议,进行土地交 接,收回开发补
偿费
项目决算
二、工作流程
1、拟定收储地块 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或
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不具备国有资产处置权的用地 单位,还应出具其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处置的意见。 拟定有偿收购储备地块后,同步开展如下工作: (1)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购储备地块的四至范围、地 上物现状、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附现场照片。 (2)核实收储范围。核实拟收购储备地块是否划入其他 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范围内。对于已含在其 他项目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以单独项目实施收储。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二、工作流程
2、确定收储价格
(1)《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京国土用〔2005〕534号 )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 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评估机构需由土地储备机构从市局中介机构库中随机 抽取。
(2)《北京市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 评估技术指引》
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环评、交评、考古勘探、 地灾评估、涉水、地震、矿产压覆、林地许可、征地、拆 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开发深度: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政需达到“三通一平” 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场地随自然地平,满足 基本上市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达到“五通一平”。

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

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

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摘要: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规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及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全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区土地储备工作。

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尽职责,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牵头,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派专人参加,成立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第五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土地储备实行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
申报一级开发授权批复需提交材料:
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项目规划条件、政府储备土地 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土地一 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项目区位图、影像图、规划图、 现场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地形图各两份。
三、实施监管阶段
一级开发实施方式确定 一级开发实施内容
1、储备机构出资,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实施; 2、储备机构出资,委托国有公司实施; 3、公开招标带资企业实施; 4、挂牌方式选择带资企业实施。
储备机构出资,实施单位计取2%管理费;企业出资,按照市国土 局、发改委等5个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京国土储[2015]37号文)有关 规定执行。
新城组团、重点功能区、新城周边重点镇等土地。
2.编制实施方案
(1)需提交材料: ①村委会向镇政府提交纳入储备申请、征地意向书和镇政府向
国土分局提交同意纳入土地储备的函; ②提供村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土地、人口情况)调查表,(需
村、镇、派出所盖章); ③提供普测、面积划分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
田,尽量少占或不占一般耕地和农用地。 (3)已经取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能
在近期(半年内)得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 (4)鼓励采取整体开发分期实施的土地储备开发模式。 (5)项目应取得属地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支持。 现阶段我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优先考虑储备轨道交通沿线、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5日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鼓励、引导和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社会资金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实施征收(收回、收购)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使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确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组织审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一)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二)实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三)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四)实施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五)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六)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集团一级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集团一级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集团一级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活动,旨在规范全集团开发及运营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一、土地开发管理
1.项目规划
集团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定位、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期计划等,以确保项目成功实施。

2.项目立项
在项目规划完成后,集团应召开立项会议,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并形成决策意见书。

相关部门需对该意见书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并经过综合评审确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3.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开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过程。

集团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集团应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
1.设施保养
集团应建立完善的设施保养制度,定期检查设施状况,保证设施安全、运行、维护正常。

2.环境保护
集团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环境污染。

在设施运营中,应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和法规,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生态环境。

3.安全管理
集团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在设施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其他管理制度
集团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集团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试行)黑国土资发[200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管理与核准工作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

第四条国家或省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呈报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项目呈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按核准后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七条接到国家或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

第八条实施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利于实施的原则。

(三)任务量化,责任到人的原则。

(四)合理调整,充实到位的原则。

第九条实施方案编制流程(一)项目区的实地踏查、复核,确定项目区界线。

(二)对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进行核实。

(三)编制实施方案。

(四)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对项目区实地踏查的基础上,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没有发生变化。

(二)批复的设计、预算与实际现状不一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设计单位能够研究解决的。

(三)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不一致、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延期或变更。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1.规划设计阶段在土地一级开发之前,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土地开发的目标、方向和规模。

具体工作包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和区域规模,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及其空间范围,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设计工作。

2.土地征收阶段土地征收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从原有农民手中征用,并进行补偿和迁移。

土地征收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包括土地规划条件的审查、土地征收通知和征收决定的公告、协商补偿等环节。

3.土地平整阶段土地平整是指对土地进行整理和平坦处理,以适应后续开发的需要。

土地平整的工作包括打浆、填平、刨整、水平调整等工序,使土地表面平坦且具备良好的水土保持性。

同时,还需要在平整过程中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保护土壤和水资源。

4.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对土地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根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各类管网、道路、公园、绿化等设施的建设。

5.楼宇、房屋建设阶段楼宇、房屋建设是指对土地进行住宅、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设工作。

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等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6.园林绿化阶段园林绿化是对土地进行绿化设计和植被的种植等工作,使开发区域更具美观和生态价值。

园林绿化工作包括绿化带的布置、树木的选择和种植、草坪的种植、景观效果的设计等。

7.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对土地开发项目的各项工程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开发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建设标准。

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检查、项目功能及使用效果的评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的颁发。

8.运营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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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加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切实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根据《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市【2006】2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在市土地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下和协调下,各级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与申报的单位为储备机构、市区危保办、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编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中介组织。

一级开发项目提出后,应征得区、县政府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向市国土局申报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二章:编制内容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成本测算与市场预测、开发进度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

(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数量和分布;农用地(含耕地等)、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

(三)上物现状分析:结合现场调查,分别在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

城八区提供1:500或者1:2000地形图,远郊县提供1:2000或者1:10000地形图。

•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五)人文环境和特殊适用政策说明。

第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征地成本、拆迁成本、市政建设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税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征地成本测算包括以下内容(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的、或者乡镇政府同意的有关土地征用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乡镇企业房屋、树木、构筑物)、青苗补偿费;也可以包含上述费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包干使用的总费用和平均每亩补偿的金额。

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按利用现状是否存在房屋拆迁,分别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说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金额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

(二)不能达到前条测算条件的,可以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结合周边案例估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三)测算征地有关税费。

(四)说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方式。

第九条拆迁工作成本测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作适用政策的说明,区位补偿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奖励政策。

(二)1:500或者1:2000地形图上测量的拆迁房屋总面积,区分住宅和其他房屋及地下物。

(三)需要进行回迁的,应当编制回迁房建设方案:包括回迁房建设的规划意见、回迁房建设的周期、回迁房建设的建设单位的选择、回迁房的销售价格等。

回迁房销售的收益或者亏损,与拆迁成本合并计算。

(四)拆迁工作分区情况和启动顺序。

(五)乡、镇政府已经组织过本行政区拆迁工作的,说明拆迁政策实施细则,以利于拆迁工作的连续性。

(六)开发区域内主要的用地单位的搬迁补偿方案,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附协议,以利于拆迁成本的准确测算。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补偿(含地下管线),应当在1:500地形图上标注各类基础设施,结合规划的市政方案,区分拆、改、移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市政实施方案中明确。

(八)其它地上附着手,如树木、园林花卉、坟墓等,应当在1:500或者1:2000地形图上标注,可以在土地征用补偿的包干费用中包含,也可以按拆迁对待,但是不能重复补偿。

(九)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测算拆迁成本,可以加按10%的不可预见费匡算拆迁工作总成本,作为对测量面积的误差、平均房屋估价误差的修正。

第十条市政建设成本的测算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市政咨询的成果:包括上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道路的规划方案或者咨询方案。

(二)已经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综合设计成果,应附该成果,及按此计算的市政总投资。

(三)已经与市自来水、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市政投资协商的,可以附投资的方案。

(四)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发范围内,同时为本区域与区域外服务的,可以附集资费收取方案。

(五)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本开发区域外,本区域开发需要使用的,应当专题说明建设方案,包括由谁负责建设、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费用分摊情况。

(六)无法一次实施规划的,结合供地方案,编制市政临时过渡方案,并说明费用。

(七)市政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与规划情况制定,存在多方案的,应进行选优,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

(八)重大基础设施与开发区域相邻或者穿越开发区域的,应当说明相互间的关系,已经发现问题的,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说明协调的情况。

(九)按照市政先行的原则,计算与市政建设实施有关的拆迁费用(按1:500道路条图计算),征地费用和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配合要求。

(十)综合上述,测算市政建设费用和市政建设相关的费用。

(分摊、集资、拆迁、征地补偿)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一)结合周边已实施项目的房地产销售价格,预测土地销售收入。

(二)结合成本测算,汇总本项目的开发成本,与预测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以土地预期投资和预期销售收入为不确定性变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盈亏平衡风险分析、现金流量的数额和出现的时间、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数值。

•出一级开发投资回收要求。

第十二条开发进度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

(二)合理确定一级开发各项工作的顺序和工作周期。

预测每项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内在的顺序、制约关系,编排顺序。

(三)开发进度要客观反映不同时点的开发状态,尤其是关键时点的开发状态。

(四)凡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均需要编入开发计划。

(五)拆迁工作、征地工作按法定程序安排工作,市政工作进度计划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用顺序分专业安排各项工作顺序。

(六)进度计划成果以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表达。

(七)进度计划编排的起始时间为0,以月为单位编制,一级开发企业完成授权工作之日对应进度计划0点。

第十三条开发项目经审核提出修订意见的,按提出的意见由编制单位修改。

在一级开发招标前,开发企业报名后,发现需要修改的,在不违反开发项目审核有关原则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市储备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在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工作过程中,根据工作进程,应当在遵循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原则下予以补充完善:对于拆迁工作,逐步以下户调查的结果、完成评估的结果、完成补偿协议的结果替代地形测绘的结果;对市政建设工作,以设计综合成果、施工图成果逐步替代项目综合成果,每年应按此原则修订一次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三章:审核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分为初审、联审两个层次。

第十六条初审由储备机构负责,审核下列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完整。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当以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经济测算的方法应当合理;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各项工作安排应当符合逻辑顺序等。

•对主要的数据的采用应当客观。

第十七条初审要点(一)基础资料齐全。

编制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和批准文件、说明土地利用情况的,以地类勘测成果为准;说明地上物现状情况的,以地形图为准;说明市政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或者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的市政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二)实施的范围是否合理。

规划研究的范围是否全部实施,如果部分实施,则后续规划的实施与近期规划的实施之间的关系。

规划范围的确定以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最低补偿价,征地补偿的标准可以以当地村、乡镇政府的认可意见为准,也可以以区县储备机构结合周边案例确定。

(四)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应当致函区、县政府征求意见,其中需要区县政府配合的问题,如规划实施范围的确定、拆迁保障措施、资金平衡等项内容,应当特别注明。

(五)初审可以由储备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定。

第十八条通过初审的项目,报联席会审核,通过联席会审核的项目,由市国土局组织招标底价和招标方案审核,组织审核的事务性工作由市储备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城八区一级开发项目初审工作由市储备机构负责,区储备机构参与意见,远郊区县由区、县储备机构负责内审,市储备机构参与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申报与审核程序见附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国土资源局委托,可以依据本办法编制细则、实施方案范本,作为本办法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成果应当提交书面成果和电子版成果,书面成果按A4规格装订成册;电子版成果制作成光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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