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举证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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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质证7大方法技巧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7大方法技巧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7大方法技巧一、及时举证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二、按序及时举证1.原告举证2.被告举证3.科学举证A.代理人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主体,己方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己方应当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B.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

如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编号,并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具体而言:a.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

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b.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c.对证据目录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d.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在举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b.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c.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d.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e.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三、举证的误区1.围绕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进行举证,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是应当把握好举证中心。

2.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四、疑证不举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虽然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但也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于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组成,只要证据符合三者,那么该证据就可以成立。

首先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形成的过程中是客观真实的,出具的证据不是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它的内容又可以客观反映需要证实的事实的。

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所有案件诉讼的审理与判决所依靠的都是证据,证据是在法庭上被唯一信赖的东西。

在民事诉讼之中,民事证据都具有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组成,只要证据符合三者,那么该证据就可以成立。

首先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形成的过程中是客观真实的,出具的证据不是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它的内容又可以客观反映需要证实的事实的。

有些时候,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是证据的内容不足以证实需要反映的事实,使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所以真实性其实包括了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如果两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是,那么在形式上的真实就必须要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其中之一,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七种法定形式,只要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如果一份单位签署的合同就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一份单位出具的证明就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也需要自身有作证的能力和证人资格。

3、证据的来源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出具证据的主体适格,取证程序合法。

比如生活中需要出具一份村委会的证明甲丧失劳动力的证明,但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对甲是否具备丧失劳动力的资质的话,那么该证明就没有合法性;再比如一份鉴定书是由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那么该鉴定书也没有合法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一定具有相关的联系。

在审判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出具的证据与本案之间没有关联性,具体的来说是指该证据与举证的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与⾃然⼈之间因⼈⾝或者财产关系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提起诉讼就需要提供证据,那么民事证据三性怎样进⾏质证?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质证的,要由当事⼈提出疑问,然后由另⼀⽅进⾏答辩回答对⽅的疑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

第⼀百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
(三)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最后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质证的,要由当事⼈提出疑问,然后由另⼀⽅进⾏答辩回答对⽅的疑问。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1. 收集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同时,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 分析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以确保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无误。

4. 质证技巧: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质证技巧。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通过盘问、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式进行质证。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的准确性。

5. 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或篡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证人证言:如果案件中有证人,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庭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在庭审中,要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质询。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和质证是胜诉的关键。

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证据,并善于运用质证技巧,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如果对证据的运用和质证过程感到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的,但是民事案件涉及的证据有的是需要大家自己主动寻找的,需要大家自己进行民事诉讼质证,但是质证是需要讲究民事诉讼质证技巧的,如果不讲究技巧,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质证的工作量很大,效果也是不明显,但是具体的技巧有哪些,可以到本文了解一番。

民事诉讼是最为常见的,但是民事案件涉及的证据有的是需要大家自己主动寻找的,需要大家自己进行民事诉讼质证,但是质证是需要讲究民事诉讼质证技巧的,如果不讲究技巧,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质证的工作量很大,效果也是不明显,但是具体的技巧有哪些,可以到本文了解一番。

▲一、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一)听的技巧1、聚精会神。

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

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

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主要审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质证是指律师或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反质证则是对对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

本文将探讨一些质证和反质证的技巧,帮助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更好地处理证人证词。

一、质证技巧1. 提问方式: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采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证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而封闭性问题则可以确保证人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2. 逐步引导: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逐步引导证人回答问题。

从简单的问题开始,然后逐渐深入,以避免证人困惑或混淆。

3. 控制证人: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保持对证人的控制。

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并防止证人偏离主题或故意回避问题。

4. 重复确认: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重复确认证人的回答。

这样可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并为后续的反质证做准备。

二、反质证技巧1. 提出质疑: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应该提出对证人证词的质疑。

通过引用其他证据或逻辑推理,质疑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2. 引导矛盾: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自相矛盾。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矛盾,那么可以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3. 指出偏见: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可以指出证人的偏见或利益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的证词可能不客观或可靠。

4. 强调记忆不可靠: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强调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可靠。

通过提问证人记忆的细节或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质疑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1. 尊重证人:在质证和反质证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应该尊重证人的权益。

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侮辱的方式对待证人。

2. 控制情绪: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应该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

不应该被证人的情绪或言语激怒,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时如何质证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时如何质证

当事⼈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时如何质证举证是诉讼流程中的⼀个专门的环节,针对举证,对⽅当事⼈可以对列举的证据进⾏质证,质证也是属于诉讼中的其中⼀个环节,很多⼈其实了解的不是很全⾯,当事⼈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时如何质证?在接下来的内容⾥⾯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当事⼈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时如何质证⼈民法院实⾏“⼀证⼀举⼀质”和“⼀组⼀举⼀质”的质证⽅式,当事⼈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进⾏辩论和反驳,对证据材料进⾏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是承认或否认,当事⼈举证和质证的次序:先由原告出⽰证据,由被告进⾏质证;再由被告出⽰证据,由原告进⾏质证。

就同⼀事实,⼀⽅当事⼈举出的证据,另⼀⽅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举出反驳证据。

就同⼀事实,⼀⽅当事⼈举出的证据,对⽅进⾏反驳,反驳理由充⾜的,原举证的⼀⽅可重新举证。

1、质证准备收到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紧密沟通,就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

询问当事⼈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如说传真。

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的这些证据。

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觉得还是要求逐⼀对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并提交给法庭。

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员联系,询问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体来说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等,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因果联系。

⼀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2、质证技巧总的⼀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

⾸先要听清楚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

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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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举证质证技巧质证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

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

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

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

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

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哀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质证的技巧一、听的技巧1、全神贯注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3、注重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

要善于听音辩调,留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

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出庭前预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堪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 等等.如巳经清晰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对质的技巧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五、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一般情况下,要求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原物。

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判定其:---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把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0对书证的质证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h、书证的类型?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0对物证的质证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b、应查清该物证…*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h、书证的类型?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0对物证的质证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

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版本。

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假如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质证方法: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详细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证的尴尬场面。

比如,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法院有时候也嫌麻烦,就劝当事人不要播放。

我们认为,当事人有权围绕主张提交证据,至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最终应当在质证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而不能连质证的程序都不进行。

因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如果法院一再拒绝,可以申请书记员将当事人的要求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一再坚持,法院大多数下还是会同意播放的。

◦质询是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的主要调查手段需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欺侮性的言语和方式。

3、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非凡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证人的适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证人的适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资格基本要求:a、证人有正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b、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注意的问题:1、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

(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证人的出庭义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证人是否受到欺骗、引诱、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 、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b、证词的来源。

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e、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 、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 、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四周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 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注意的问题:1、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2、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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