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如何做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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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销售是实现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销售所得的收入不仅需要考虑到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和利润,还需要对销售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和调整。

税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规性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进行探讨和总结。

税务种类在销售中,企业需要考虑的税务种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这些税务种类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征收的一种按价差逐级征收的间接税。

在销售中,企业通过向购买者征收增值税,并在购买成本中减去已交的增值税,最后将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上报给税务部门。

增值税的税率和税务政策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有所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和申报。

消费税消费税是针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销售过程中,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商品,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率表计算和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可以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也可以是从销售额上加收。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款。

在销售中,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和调整为了确保销售的税务处理正确和合规,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明确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记录和核算。

会计核算制度需要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确保税务处理的正确性。

税务申报和缴纳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款的申报期限、申报表格和申报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税款,以避免逾期和滞纳金的产生。

税务筹划和调整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和调整。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

纳税类3纖输十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邢国平目前,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 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B卩:将视同销售收人与 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通过《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进行调整,确认为视同销售收人的,只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与业务宣 传费扣除限额的依据(基数);另一种是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视同销售成本要 视业务发生时会计处理是否已记入成 木费用而进行调整。

笔者倾向于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观点,依据和办法如下: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 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

包括:用于 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 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 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人。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的相应项目内填报,其中:视同销售收人在第2-10行填报;视同销售成本在第12-20行填报,具体项目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人;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人;用于职T: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人;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人;其他。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 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 视同销售”。

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1)税收制度规定。

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 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 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 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上述税收制度规定, 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

在税收实务界, 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 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 计入应税所得。

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 不确认收入。

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 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 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未体现销售收入,但在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为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权益,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案,以指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二、视同销售的范围1. 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如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

2.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

3.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将其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

三、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1. 确定视同销售的前提(1)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2)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并入主表;(2)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

3.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2)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一般按成本转账,不作销售处理。

4. 纳税申报及税务调整(1)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2)税务调整: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确保税收合规;2. 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准确核算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3. 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五、总结本文提出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实用的处理方法。

【老会计经验】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涉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涉税会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涉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而用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自制存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制存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

因此,二者的差异带来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应给予关注。

一、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自制存货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建造存货的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为建造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根据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应预提计入相关的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自制存货领用原辅材料成本核算的办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而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则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

二、税务处理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直接人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有讲究

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有讲究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操作。

其中,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是纳税申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视同销售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某种方式转移或者卖出自己的货物或服务免税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视为销售并按照销售的原则纳税。

纳税人需要了解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相关事项,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首先,纳税人需要明确视同销售纳税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一些特定的业务行为被视为销售并需要纳税。

例如,企业间的资产或者股权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劳务报酬、不动产出租等行为都可能涉及到视同销售纳税。

纳税人需要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了解自己的交易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其次,纳税人需要掌握视同销售纳税的计税方式及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纳税的计税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差额征收和比例征收。

差额征收是以销售额与进项额之差为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纳税额;比例征收是根据一定的比例对销售额进行计税。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纳税情况,确保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额。

另外,纳税人在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时,也需要了解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发展活力。

针对视同销售纳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运营情况和政策要求,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此外,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时也要注意相关的申报要求和报表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视同销售纳税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需要按照表格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申报的时间要求,按时递交纳税申报表。

总结起来,纳税人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视同销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掌握计税方式和计税依据;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合理运用;遵守申报要求和报表填报要求。

【汇算清缴】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如何做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汇算清缴】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如何做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无偿赠送促销、公益捐赠等)按规定需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假设成本价为80万元,公允价为100万元,按17%缴纳增值税。

相关处理如下: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2.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调整,会计上入营业外支出97万元,不存在视同销售调整为117的规定,因此,支出项目不做调整。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无偿赠送促销),按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纳税调减(填报视同销售成本)80万。

合计应调减20万。

此处需注意:•买一赠一、买A送B等能够规范处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的同时,不要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公益性捐赠,需注意按规定取得捐赠票据、通过公益性捐赠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捐赠、按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等规定;•支出项目97,少数地区认可做纳税调减,如下面的北京国税(注:多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节选)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2.税务处理:•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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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如何做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无偿赠送促销、公益捐赠等)按规定需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假设成本价为80万元,公允价为100万元,按17%缴纳增值税。

相关处理如下: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2.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调整,会计上入营业外支出97万元,不存在视同销售调整为117的规定,因此,支出项目不做调整。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无偿赠送促销),按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纳税调减(填报视同销售成本)80万。

合计应调减20万。

此处需注意:
•买一赠一、买A送B等能够规范处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的同时,不要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80万;
•公益性捐赠,需注意按规定取得捐赠票据、通过公益性捐赠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捐赠、按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等规定;
•支出项目97,少数地区认可做纳税调减,如下面的北京国税(注:多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节选)
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
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
2.税务处理:
•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
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
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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