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
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
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GuardStudent:Lu YinzhiTutor:Liu Yan(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Abstract: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Key words: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
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
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
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
案例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
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
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
拒付原因两点。
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
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
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
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
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
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
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
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
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
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总1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学号14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年4月10日目录一.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研究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寄单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信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信用证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如何避免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及处理方式

信用证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如何避免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及处理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交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其具有强大的价值转移和风险分散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了高效、便捷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但是,由于信用证涉及的各方众多,交易环节繁琐,所以其操作风险也相对较高。
如何有效地避免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以及处理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交易中的一大难题。
一、信用证风险控制的目的信用证操作风险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示。
1.保障款项的安全:信用证可以保证卖方无需担心买方无法支付款项,同时也保障了买方在付款后能够获得商品。
2.保障产品的品质:信用证可以促使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同时也可以减少货物损失和产品售后维权风险。
3.缩短货款结算时间:通过信用证快速结算货款,可以提高买卖双方的现金流,避免汇率风险。
二、信用证风险控制的方法为了有效地控制信用证操作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审议、监控、管理、控券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些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1.审议在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对信用证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议,目的是为了尽量排除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减少信用证操作时的风险。
(1)交易方审议。
交易双方要对信用证的主要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和理解,以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风险。
在确定交易门槛、商业合同的基础上,应一同确定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如开证金额、有效期、交货时间等。
(2)银行审议。
银行应认真审查买方、卖方和其他参与方的信誉度、经营规模等信息,从而确认参与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涉及安全的交易,需要更加详细的审议和核实参与方的资信。
2.监控一旦信用证被发出,银行和买卖双方应该对信用证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法,从而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1)银行监控。
银行应对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控,包括检查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情况,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防止事态扩大。
(2)买卖双方监控。
买方应及时对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等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料号、有效日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的风险及对策探讨

在国际贸易实务 中, 当事人 的不 同需要和 交易的特殊性, 由于 大量 的特殊性 质的信用证得 到使用。可 转让信用证 可称得上是 其中最为 特殊的一 种。根据 《 C 6 0 U P0 》第3 条b 对可转让信 用证的规定, 8 款 可 转让信 用证系指特别 注明 “ 可转让 ( r nf f b e)”字样 的信用 T a se' l a 证, 用证可 应受益人 ( 一受益人 )的要 求转让全部或部分 由另 该信 第 受益人 ( 二受益人 )兑用。转让行 系指办理信 用证转让 的指定 第 银行。 或当信用证规定 可在任何银行 兑用时, 指开证行特 别如此授权并
限 、 投 保 保 险 比 例 等 内容 外 , 按 原 证 内容 和 条 款 通 知 实际 供 货 商 。 应
E。பைடு நூலகம்
2 、换单风险。按照 《 C 60 U P0 》的规定, 受益人 有权 以 自己的 第一 发票和 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 的发票和 汇票. 如果替换后 的单据符合原 证 的规 定, 开证行 必须 对相符单据付 款。在可转让信 用证 的实际业务 中, 第一受益人即为 中间商, 为了隐藏 实际供 货商 的身份, 自己的发 他 用
证。开证 行审查开证人 的资格 后, 开立 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的可转让信 用证, 将信用证传 递给 中间商所在 国的通知行 。 2 、转证 行转让信 用证 。通知行 审核可转 让信 用证 后, 知 中间 通 商。中间商审核信 用证 内容后 向转 证行 ( 一般 为通知行 )申请转证, 转让行明确同意后, 中间商 要求, 按 实施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证, 并通过 其 在第二受益 人所在地 的代理行 ( 务行 ) 知实际供货 商。转让证 业 通 中转证行责任不发生 变化。 开证行仍 为原 开证行, 受益人 则为实际供 货 商 。 转 让 证 条 款 中, 额 、 单 价 、信 用 证 截 止 日 、交 单 期 、 装 运 期 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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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学号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年4月10日目录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9)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过后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UCP600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1etters of credi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compliance,finance and other fields,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 /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negotiation,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Key words: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UCP60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一.绪论研究意义由于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不同于一般信用证的特殊风险,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还不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卷入案例纠纷,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分析了前人成果,结合实践的经验,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做了深入的研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于银行更好的运用这种支付工具,规避风险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对企业来说:(1)有利于外贸企业深入了解可转让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加强外贸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从而为企业更好的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2)有利于企业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特殊风险的了解,可以为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风险的防范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做到未雨绸缪,进一步建立一个系统的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3)有利于出口商利用中间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信息资源,迅速的打开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企业避开贸易壁垒,进行跨国经营。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银行更好开展业务,赢得更多客户,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银行规避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另外,银行还可以维护自己良好的声誉,得到客户的认可。
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在国际贸易事物中,可转让郑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明确其受益的一方是哪方面。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
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这种转让称作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UCP500第48条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适用的信用证。
自2007年7月1 日开始实行的UCP600第38条就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更简洁明了,“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UCP600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1)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
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
UCP600第38条b款: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也就是说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当然,我们并不能认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往往还可从信用证部分内容的表述中判断得出来。
一般说来,转让的规定可以简单的标明或通过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来表述。
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
根据UCP600第38条C款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
可见,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
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的转让范畴。
但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若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割给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3)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转让时均应以“transferable”字样来表示,其他任何表达可分割、可传递等字样的词语均不能表达信用证可转让的涵义,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开出后,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此条款:“This credit is a transferable credit or This credit Transferable。
”这意味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已经允许第一受益人将他们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延伸至信用证下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二受益人。
当第二受益人接到转让的信用证后,除原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单价、货物的总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等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与转让前基本相同。
这样,开证行除对第一受益人构成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外,还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了承诺。
4)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
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用证内容可以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依赖于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
当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会被转让下去,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受益人不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其权益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以满足信用证对货物的要求,此时才出现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转让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原因,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转让前并不完全相同。
5)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
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此时,两份票据的差额,即中间商的利润。
6)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去寻找供货商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此时,卖方就是第一受益人,而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
(2)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可转让信用证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2) 依据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3) 依据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和变更条件转让。
4)依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5)依据转让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收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