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制度
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二)接受群众调解申请,组织调解活动,化解矛盾纠纷;(三)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四)参与调解疑难、复杂、重大矛盾纠纷;(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案件;(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一)依法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二)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四)拒绝调解不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五)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法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熟悉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五)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愿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八条新任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为期不少于30天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调解程序与规范第十条调解程序:(一)接受调解申请;(二)审查申请材料;(三)组织调解活动;(四)制作调解协议;(五)审查调解协议;(六)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调解规范:(一)调解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调解员不得泄露调解工作秘密。
2024年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调解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
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当修订。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是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忠实履行岗位职责,秉持公正、客观、公开的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调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的相关情况,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解仲裁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调解职责,协调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当事人认识问题,并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意见。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调解工作,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进行与调解无关的私人交易。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应当注意调整情绪和语言表达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调节能力,做到言行得体,文明待人。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纠纷上升为冲突和诉讼,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第十四条调解和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被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证据,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有权对已经获得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三章评价考核第十七条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工作纪律等因素。
调解员工作制度-调解员机制

调解员工作制度-调解员机制一、介绍调解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负责调解和解决内部纠纷的专职人员。
调解员工作制度旨在明确调解员的角色和职责,规范调解员的工作流程,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调解员的要求1. 调解员应具备法律、职业道德和调解技能方面的专业知识。
2. 调解员应具备公正、中立、勤勉、保密的工作原则,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解决纠纷的能力,能够有效地引导各方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4.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纠纷情况。
5. 调解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定期更新知识,提升自身的调解能力。
三、调解员的职责1. 调解员负责接受并处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纠纷投诉。
包括员工之间的纠纷、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等。
2. 调解员应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 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并及时记录相关协议内容。
4. 调解员应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及时跟进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5. 调解员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严格遵守保密约定,确保调解过程的保密性。
四、调解员的工作流程1. 接受纠纷投诉:调解员应接受来自员工和管理层的纠纷投诉,并记录纠纷的基本情况。
2. 调查调解:调解员应与相关方面进行调查,了解纠纷的事实和背景,并分析纠纷的原因和影响。
3. 沟通调解:调解员应与各方进行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诉求,促进各方理解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4. 协助和解:调解员应协助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记录相关协议内容。
5. 履行监督:调解员应跟踪和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6. 纠纷解决:调解员应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和谐稳定。
五、总结调解员工作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它能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要求、职责和工作流程,可以有效保障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调解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及调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二)依法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四)热情服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调解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调解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优秀人员等方式,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三)热心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第五条调解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应在调解员上岗前完成,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职业道德等。
在职培训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第三章调解人员职责与权利第六条调解人员的职责:(一)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二)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维护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及时报告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五)积极参加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水平。
第七条调解人员的权利:(一)依法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二)查阅与调解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四)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参加调解工作培训。
第四章调解人员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调解人员的管理:(一)建立健全调解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调解业绩等;(二)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业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三)对考核不合格的调解人员,应进行培训和指导,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4篇)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民调解工作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制定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二、岗位职责(一)法律研究和学习人民调解员应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水平,以便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二)案件调解人民调解员应认真履行案件调解职责,主动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
(三)调解协议书的书写人民调解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书写调解协议书,确保调解结果能够被有效执行。
(四)工作记录人民调解员要详细记录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做到客观准确,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依据。
(五)保守秘密人民调解员应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和隐私保密,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协调人民调解员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积极调动社会资源,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要求(一)真实公正人民调解员应本着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待每一个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人民调解员应诚实守信,不隐瞒或歪曲案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调解目的。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尽力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四)专业公民素养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公民素质,以示范的行为规范引领当事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权益保障(一)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员行使职权时,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保障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如合理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
(三)培训机会人民调解员有权利获得持续的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素养,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五、责任追究(一)失职责任人民调解员如因失职行为导致调解失败或造成其他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二、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调解中心”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工作;三、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四、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送达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五、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当草拟建议书提交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徇私枉法,不弄虚弄假;二、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度;矛盾纠纷应在20天内调处结案,特殊案件,酌情延期;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引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调处结案却不能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人民调解员工作行为规范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务、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一遵纪守法五诚实守信;二坚持原则;六举止文明;三爱岗敬业;七廉洁自律;四热情服务;八注重学习;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五不得吃请受礼;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和义务1、调解当事人的权利:2、调解当事人的义务:①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①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②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② 遵守调解规则;③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③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④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④ 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室纪律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1、酗酒的人;2、携带凶器和其它危险物品的人;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随意走动;2、不得喧哗、哄闹;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6、因共同调解的事项,参加调解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一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7、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原则和任务一、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二、工作原则1、合法合理原则:调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2、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纠纷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工作任务1、调解保险事故责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范本(二篇)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范本一、岗位职责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协助社区或法院等机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配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活动;2. 监督调解过程,确保调解程序合法、公正;3. 协助调解员进行调解案件的登记、归档和报表等相关工作;4. 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5. 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调解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6. 配合上级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工作要求1. 必须熟悉法律、政策和调解相关知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能够妥善处理纠纷;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对待工作认真负责;4. 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调解委员会有效配合;5. 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矛盾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各类复杂情况;6. 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形象和声誉。
三、考核评价1. 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能力、工作态度、专业知识水平等方面;2. 每年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定考核结果;3. 表现优秀者将予以嘉奖并给予相关奖金或晋升机会;4. 表现不佳者将予以警告、培训或解聘等处理。
四、工作环境与待遇1. 人民调解员工作地点主要在社区或法院等场所,工作环境舒适;2. 工作时间灵活,根据需要可能会有加班或调休;3. 工资待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综合考虑,高于一般公务员水平;4. 提供相关办公设备和培训机会,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效能和个人发展。
此为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的范文,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范本(二)我的调解之路我叫王立伦,现年____岁,细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五年来,我先后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纠纷____起,其中疑难纠纷____起,防止“民转刑”案件____起,____起,调解成功率达____%,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但是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员制度是在我国法律发展过程中形成的。
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由当地居民依法选举或委任的、以公民为基础的非职业化、为公益服务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选任制度:人民调解员的选任采取群众自治原则,由当地居民通过选举产生。
居民可以依靠社区、村委会的组织来进行选举,也可以在居民中进行直接选举。
2. 委任制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委任人民调解员。
委任人民调解员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如法律知识储备、熟悉调解工作等。
3. 岗位职责: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证公正性、中立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促进各方面的合作。
4. 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学习调解理论和方法,提高调解技能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冲突管理等方面。
5. 考核制度:人民调解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绩,以保证其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实施,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减轻法院
的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为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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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三章调解制度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一条“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活动要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年度培训是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
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大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不断适应大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