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保护探析——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浅析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摘要:股东利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如何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小股东利益遭受侵害的具体方式,以及《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控制权;资本多数决;代表诉讼一、小股东与大股东1.小股东的特征(1)相对公司的股本总额来讲,每个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是非常低的,即使其人数众多,在我国这种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结构中,依然是微不足道的。
(2)小股东之间的关系比较疏远,这也造成了其与公司之间的联系不是那么密切,自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就难以参与,其无法顺畅地获取公司的信息。
(3)小股东没有足够影响和控制公司的能力,在面临利益遭受侵害时也没有应对之法。
2.大股东的特征大股东是与小股东相对应成立的,大股东最重要的特征是拥有对公司的管控权。
管控权是指拥有对公司控制和管理的权利。
从它的内容我们可知,大股东对公司的管控权能够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作出相应的决策,决定相关的公司经营活动,使公司成为其个人谋取个人利益的机器。
二、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方式1.大股东放弃自益权从股权的行使的目的方面看,股权包括了自益权以及共益权。
所谓自益权,就是股东只是为了个人的相关利益而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有很多权利都是自益权,比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等。
而共益权就是股东既有为自己利益着想也为公司利益着想而行使有关权利的权利,主要有: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提案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等。
一般来讲,小股东偏重于行使自益权,但是,共益权对小股东而言也至关重要,因为其是自益权能否实现的基础。
基于上述,大股东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甚至是不正当的利益,即通过一些非正当渠道侵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经常放弃行使自益权。
这不公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鉴于此,《公司法》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规范这种行为。
第一,《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平等保护原则: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表决权、参与权、收益权和信息权等,这些权利适用于所有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
二、信息透明: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件、公司治理等。
通过公开披露,中小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过程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股东会权力: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权力,包括决策权、选举权、罢免权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使自己的权益,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对董事会的监督,确保自身的利益受到保护。
四、监管机构的监管:公司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公司登记机构等,负责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通过对公司的监管,包括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救济机制:对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公司法还设立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如诉讼、仲裁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股东、董事会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使中小股东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益保护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
由于中小股东的数量庞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他们的权益保护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中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受到公司法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进行分析。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充分、及时、真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权利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
并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有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定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并明确了这些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必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行独立自主的决策。
监事会作为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保障了公司内部有权力的制衡,避免了部分股东或者管理层的过度行使权力,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公司盈利分配方面。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利润,保障中小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成果的一部分。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障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的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有权提出和提前知悉公司的决策,保障其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这一规定是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种保障,确保他们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和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制度。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决策制度、董事会独立性制度等,保障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合法权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其重点之一。
本文就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论述。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少量股份的股东,其股份并未达到公司总股份的大多数,但其作为公司重要的股东群体之一,需要受到国家和公司法对其权益的保护。
1.公平交易原则公司法规定了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时,需保证公平交易和公正待遇,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让、资产重组、合并收购等重大交易时,必须充分公示信息,通知中小股东,并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公司管理和经营的监督,可以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来行使代表权,对公司行动作出合理决定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也作出了规定,增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和参与度。
3.股东资格审查和决议确定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并确保除非特殊情况,否则每个持股人的所持股份数一致,不允许通过特权股、优先股等形式限制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时,公司决策需以股东会决议确定,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上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保障了其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或经营不满意,他们有权利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或自行出售,得到现金流回报,保障其财产权利不受损失。
1.公司信息公开不完善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常常因获得不到充足的信息而无法掌握公司管理和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运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2.票权不平等中小股东的票权往往不足以影响公司决策,受到大股东的影响较大,在公司的决策中影响力较小。
3.中小股东维权难度大中小股东维权的途径往往受到限制,如代理诉讼、强制仲裁等手段难以实现,对中小股东的维权造成了困难。
综上可知,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对较少股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由于缺乏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霸权行为的侵害。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订立的最高生效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出资权等。
2.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行使的权利进行制约和约束。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按照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定。
(2)决策程序: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特定比例的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策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3)救济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 监管机构公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通过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监管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公司或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合法运作,防止为取得私利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1. 采纳中小股东提案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采纳中小股东提议。
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其参与程度,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过规范公司治理、增加信息披露要求等方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下面将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要求董事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公司法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是由公司法规定而产生的,他们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特殊性董事,他们的产生就是为了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日常运作。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披露信息的范围、方式和要求,要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确保公司信息公开透明,以便中小股东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公司法加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者保护。
公司法规定了违法时有可能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使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判决、仲裁或和解获得赔偿。
公司法规定了违法者的追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治理的规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的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投诉维权的能力。
公司法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
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和执行,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检查,并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提高中小股东的保护水平。
浅议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

浅议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摘要]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占绝对多数,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制度下,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经常不正当运用自己的权力,直接或者通过董、监、高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影响中小股东投入资本市场的热情,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剖析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首先我们要明确“中小股东”的定义——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界定是以出资额、持有股份占资本、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而,我们可以把中小股东定义为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
一、中小股东保护的意义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尤其随着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加大, 股份日益分散化, 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各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乃至经理人员手中,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
这又为多数股东肆意行使控股权提供了条件——董事会基本成为了大股东的傀儡,因而“股东大会往往成为仅反映大股东利益和要求的工具,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就成为了大股东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工具”①,这样一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资本多数决通过的议案就完全成为了大股东在公平合理的外衣下进行暗箱操作的产物,客观上剥夺了少数股东的表决权。
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产生和经理经营权的日益膨胀,使得除了大股东之外、或者说大股东代言人的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也屡见不鲜。
浅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9年07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万昊轩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司为主体的各种行为进行规制,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自颁布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数次修改,已经逐步趋于稳定和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30-01作者简介:万昊轩(1992-),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一、《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当《公司法》经过多次修改之后,取消了很多硬性的限制条款,即使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中小股东的数量依然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明朗,大多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支配且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基于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中不上不下的位置,其合法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更遑论行使属于自己的决策权。
(一)体现法之公平公平在法理中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股东在公司中公平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其股东权益上。
虽然公司章程中从形式上规定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对的义务,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中小股东是否行使其平等的权利才是真正应关注的问题,否则章程也好,股东协议也罢都只是一纸空文。
换言之,股东的平等原则是股东合法权益行使的基础。
(二)繁荣市场经济从实际情形来看,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后才能带动企业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新的生命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大大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反之,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自身会产生更多的投资顾虑和担忧,不利于中小企业快速做出决断,也不会使得企业本身错过很多真正的黄金机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 。 3 虽 不 是 公 司 股 东 ,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 议 或 ”( ) 但 协 者 其 他 安 排 ,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行 为 的 人 , 能 以实 质 标 准 进 行 判 断 。如 《 司法 》 2 7条 第 3款 规 定 : 实 公 第 1 “ 际控制人 , 指 虽不 是 公 司股 东 , 通 过 投 资关 系、 是 但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 能 ” 二 、 股 东 权 益 维 护 的 必 要 性 小
定 : 控 制 股 东 , 指 其 出 资 额 占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 是 总 公 司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2) 资 额 ”( 出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例 虽 然 不 足 5 % , 依 其 出 资 额 0 但 或者持有 的股 份所 享 有 的表 决权 已足 以对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 推 定 标 准 以
( 闽江学院法律 系, 福建 福州 3 00 ) 5 18
摘 要 :现代 公 司发展 过程 中 , 小股 东利 益 维 护 不仅 是 公 司 立 法 的要 求 之 一 , 是 维 护 公 司股 东权 益 平 衡 的 本 质 也
要求。由于我 国公司制度设计和公 司立法的不完善 , 对公 司具有控 制权 的控制股 东, 往往滥用权 力, 以牺牲公 司、 小 股 东利益来达到 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 从而导致小股 东利益受侵 害的现象不断发生 。因此, 我们应以公 司决策原则上
公 司 的股 权 或 表 决 权 达 到 一 定 比 例 , 然 不 足 客 观 虽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5 %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0
占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5 % 以 上 的 股 东 , 客 观 0 以
标 准 进 行 判 断 。 如 我 国 《 司 法 》 2 7条 第 2款 规 公 第 1
标准 , 可 以 推定 其 为 控 制 股 东 , 非 他 人 提 出反 但 除 证 。一般 说 来 是 单 一 最 大 股 东 或 者 联 合 后 成 为 占股 权 半 数 以 上 股 东 。如 美 国 《 司 治 理 原 则 : 析 与 建 公 分
议 》 . O( 规 定 : 一 个 人 单 独 或 通 过 与 其 他 人 或 1 1 b) “
以对 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股
行 在 外 的有 表 决 权 的 股 权 证 券 , 有 权 决 定 2 % 以 或 5 上 的 公 司发 行 在 #- 股 权 证 券 的 表 决 的 人 将 被 推 定 1 的 为 对 该 公 司 的 管 理 或 政 策 实 施 了 控 制 性 影 响 , 非 除 存 在 另 一 个 人 单 独 或 通过 与 其 他 人 一 个 或 多 人 达 成 的协议或共 识持有 或有权决定更 高 比例的公 司有 表 决 权 的 股 权 证 券 的 表 决 的人 。 ] ( 实 质 判 断 标 ” ( 3) 准 , 指 通 过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权 的 支 配 , 到 对 公 司 即 达 控 制 的 目的 。如 《 国 商 法 》19 韩 9 8年 增 订 的 第 4 2条 0 之 2: 新 设 作 为 ‘ 董 事 者 直 接 或 间 接 干 预 业 务 执 “ 非 行 者 … ] ’ 英 国 的 “ 子 董 事 ” 晰 。 3 , ( 影 等
小股 东利 益 受到 的 侵 害 为基 点 , 合 我 国《 司法 》 小 股 东权 益 保 护 的相 关 规 定 展 开 论 述 , 出相 关制 度 的 不 足 结 公 对 指
并给 出建议 , 实现制度 的逐步完善。 关键词 :小股东;利益保护 ; 公 司法》 《 中图分类号 : 9 2 2 19 D 2 .9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9— 8 1 20 )6— 0 9— 5 10 7 2 (09 0 0 5 0 我 国 《 司 法 》 对 控 制 股 东 的界 定 也 采 取 上 述 公 标 准 , 制 股 东 可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1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控 ( )
第3 O卷 第 6期 20 0 9年 l 2月
闽江学 院学报
J 0URN NJANG U V S T AL OF MI I NI ER I Y
V0 . O NO. 13 6 DC C.2o 9 o
小股 东 利 益保 护探 析
评《 司法》 公 的相 关规 定
李 宁
多数 人达 成 协 议 或共 识持 股 公 司 中 2 % 以 上 的发 5
进 行 判 断 。 如 我 国 《 司 法 》第 2 7条 第 2款 规 定 : 公 1
“出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一
、
对 小 股 东 和 控 制 股 东 的 概 念 界 定
公 司小股东 的概 念 不 容易 明确 , 一 般认 为公 但 司除控制股 东外 的其他股东 都属于 小股东 。控 制股 东 的 身 份 界 定 ,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标 准 : 1) 观 标 一 ( 客 准, 即按 照 多 数 决 原 则 ,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一 个 公 司 直 5 % 以 上 的 股 权 或 表 决 权 ,自 然 就 成 为 控 制 股 0 东 。 ”( ) 定 标 准 , 如 果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一 个 … 2 推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