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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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

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工商办[2013]5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工商办〔2013〕55号)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协会):

现将《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3日

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全面提升市场巡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构建长效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有效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省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及《河南省工商局中原红盾市场巡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依法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进行动态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县(市)局、分局负责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察。各基层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是巡查监管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工商所要对管辖区域市场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责任到人,在办公场所公示工商所管辖区域、市场巡查网络责任示意图、市场巡查组人员分工及职责等内容,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五清”,即主体信息清、经营状况清、主体信用清、投诉处理清、监督责任清。

第五条市场巡查主要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普遍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各工商所根据人员状况、管辖范围和工作重点,具体确定巡查组巡查的范围、频次。

第二章市场巡查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场巡查必须坚持依法、属地、分类、效率、规范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实施市场巡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注重行为规范。

(二)属地原则。工商所应按管辖区域进行市场巡查,非因上级指令,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巡查。

专业分局及各县(市)局、分局负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类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分行业确定巡查制度,在巡查方式上,坚持以明查与暗访、现场与电话、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普遍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多种类型的巡查方式。

(四)效率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的职责所系,是市场巡查的根本宗旨,通过文明、高效的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效率。

(五)规范原则。实施市场巡查应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巡查制度、统一考核内容、统一奖惩标准。实现“六个到位”,即目标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处理到位、评价到位、奖惩到位。

第三章市场巡查职责

第七条开展市场巡查应依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动态情况,指导、监督有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经营自律制度。

第八条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任务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

第九条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消费者投诉申诉,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评价市场主体诚信等级,促进市场主体自律。

第十二条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创新监管机制,运用建议、辅导、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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