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承包30年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承包30年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承包期限的30年到期后,承包人可以继续进行承包,前提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
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期限规定[导读]农村土地出租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达成出租协议,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协议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 __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 _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__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 __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
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
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的范围和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出让、出租土地所面临的处罚。
下面是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年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批和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未经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土地使用费的罚款。
第一部分: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对于任何一块土地的使用,都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地块的使用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情况。
在这段时间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方必须遵守规定的用途、条件和期限,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第二部分:未经审批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将面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
还可能会被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土地使用费的罚款。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非法转让或出租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第三部分:综合分析该条款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年限的重要性,并规定了未经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严格处罚措施。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有利于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也提醒了他们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必须认真遵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归国家所有的,另一种是归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能对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承包,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年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耕地土地使用权怎么算,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耕地⼟地使⽤权怎么算,⼟地使⽤权类型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知道,在我国⼟地的使⽤权是拥有⼟地的⼈,但是⼟地还是归国家所有我们只有使⽤的权利。
可是⼟地使⽤权的核算是怎样的,⼤多数⼈还是不清楚,⽽且对于⼟地使⽤权的类型有哪些也存在疑惑。
那么对于耕地⼟地使⽤权怎么算,⼟地使⽤权类型有哪些这些问题,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耕地⼟地使⽤权怎么算⼟地使⽤权⽤于⾃⾏开发建造⼚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地使⽤权的账⾯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作为⽆形资产进⾏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地使⽤权⽤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地使⽤权的价值应当计⼊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付的价款中包括⼟地使⽤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般应当对实际⽀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例)在⼟地使⽤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分配;确实⽆法在⼟地使⽤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地使⽤权类型有哪些根据《⼟地管理法》、《⼟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地使⽤类型只有⼟地划拨和⼟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地使⽤权:划拨⼟地使⽤权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取得的国有⼟地使⽤权,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偿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2、出让⼟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后取得的⼟地使⽤权。
⼟地使⽤权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地使⽤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两个条件:(1)该资产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地使⽤权的取得⽅式通常有⾏政划拨、出让、⼆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租赁等之分,且⼟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地使⽤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地使⽤权处置和灭失。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概述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耕地,需要了解和掌握耕地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本手册将为您介绍耕地保护的基本概念、政策法规、保护措施以及如何提高耕地质量等内容,帮助您更好地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政策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三、耕地保护措施1. 保护耕地数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现有耕地的生产潜力,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2. 提升耕地质量: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3. 防止耕地污染:加强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的监管,防止其对耕地的污染。
同时,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降低其对耕地的影响。
4. 完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四、如何提高耕地质量1. 合理施肥: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化肥和有机肥,提高土壤养分含量。
同时,避免过量施肥,以免造成土壤污染和资源浪费。
2. 轮作休耕:合理安排耕作制度,实行轮作休耕制度,恢复耕地的地力。
同时,避免连作障碍,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3. 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灌排体系,提高抗旱抗涝能力。
同时,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问题。
4. 土地整治与改良:通过土地整治和改良措施,改善耕地的土壤条件和地形地貌。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针对土地管理颁布的一部法律,其中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土地的承包、管理和经营权的规定。
下面我来为您撰写一份2000字的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文章。
《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针对土地管理颁布的一部法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管理和经营权的具体内容。
本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式、期限和转让等内容,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三十年。
在这一期限内,承包者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并且有权依法处置土地,并在其有效期内享有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确保了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上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式。
承包者可以自行经营、租赁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土地,并且可以适当规模适当发展农业生产。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为农民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生产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需要依法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这一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既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又促进了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民的稳定生产和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农民在合法期限内可以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们期待这部法律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的农村振兴和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

农村⼟地流转期限农村的⼟地在⼀定法律范围内是可以流转买卖的,我们常常看到农村⼟地被⼤规模地承包种植某⼀单⼀的商品作物,或者建上⼚房作为⼯⼚之⽤。
很多的商品制造都是建⽴在农村⼟地之上的。
那么店铺⼩编就为⼤家讲⼀下关于⼟地流转的最长时间及其相关问题。
⼀、农村⼟地流转期限《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三⼗三条第三款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可见农村⼟地流转的期限为⼟地的承包期限,⽬前来说⼆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积约为14亿亩,⼈均1亩多⼀点。
实⾏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地承包再延长三⼗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作。
在开展延包⼯作的地⽅,承包期达到三⼗年的耕地⾯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招标承包的责任⽥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年的占95%以上。
⼟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地利⽤⽅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致的。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积31.2亿亩,占可利⽤草原⾯积的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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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农村耕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到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可以延长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于一部分想要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业大户,可通过土地流转政策解决部分问题。
一、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农村耕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到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可以延长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于一部分想要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业大户,可通过土地流转政策解决部分问题。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存在这样的矛盾,一部分有地的农民不种地或者根本不会种地,而另一部分想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业大户却发愁拿不到地。
为了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农村的土地目前实行的是三权分置的策略,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三者分离,土地可自由流转,普通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地,就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享有土地的经营权。
二、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不是个人所有的,个人只会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使用权到期之后还要使用的应该进行续期,或者不再使用,而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有所不同,而农村的耕地一般是三十年的使用期限,和其他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