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与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后来,罪行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行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表现为:⑴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⑵取消了类推制度;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⑷罪名已相当完备;⑸刑法分则规定了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
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犯罪行为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要结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行为人各方面因素等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⑵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和处理方式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凭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在这个原则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和惩罚。
本文将从定义、要求和举例三个方面来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一、定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和处理方式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凭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这个原则的核心在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凭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二、要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和处理方式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凭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这个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行为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能存在模糊、不明确或不确定的规定。
2. 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具有合理性、公正性和适当性,不能存在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的规定。
3. 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控制性,不能存在难以执行或难以控制的规定。
三、举例1. 毒品犯罪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在毒品犯罪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将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可以保证对毒品犯罪的依法惩治。
2. 侵犯知识产权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可以保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惩治。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摘要: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应用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与应用四、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正文: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其基本原则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对刑法的基本认识。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
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确保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基本原则为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使犯罪与刑罚的适用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2.指导刑事立法:基本原则为刑事立法提供了指导思想,使刑法规范更加科学、完善。
3.规范司法行为:基本原则为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供了行为准则,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准确性。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合理行使。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所有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主体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都应依法平等适用刑法。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与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公正、合理和人道。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应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
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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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法治 依法而治
(二)实质法治 (三)当今法治: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良 法之治
五、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的勾连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具体 体现 (二)两个侧面对刑法解释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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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与法治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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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3.无法无罪,无法无刑。
(二)基本含义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
刑罚,必须以事先由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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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任务
一、刑法学的学科性质
(一)刑法解释学 1.(刑)法学即刑法解释学,且并非浅层次的学问
例如: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 再如:我国刑法第267条、北京非法拘禁案 2.刑法需要解释的理由 (1)刑法由文字来表述 例如: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2)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 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上的赌博、 侮辱国旗国徽。 (3)刑法本身的缺陷(.例如:刑法第399条)
对于某种行为,如果法律预先并没有明文规定,即
使其社会危害性再大,也不得认定为犯罪,更不能
给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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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民主):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问题:(1)判例
法;(2)习惯法;(3)行政规章。 2.禁止事后法 (禁止溯及既往)。例外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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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刑法解释的目标——客观解释论 并非探求立法机关立法当时的原意,而是发觉
法条当下应有客观含义(日本、意大利刑法)。
二、犯罪的本质与刑法解释的准据
(一)犯罪的本质 1.社会危害性说的批判
案例1:成都助人为乐案 案例2:成都金堂县私力救济案 2.法益侵害说的提倡
(1)法益的概念 (2)法益侵害说的贯彻(新干线案、迷信犯、仁寿县盗 窃案)
(二)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 1.前述案例的分析 2.成都火车北站案 3.新疆抢羊案 4.德国当代伟大(刑)法(哲)学家考夫曼的名言:
民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增进人间的幸福,刑法 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人间的不幸!
(三)刑法解释的准据 1.法益保护(上海杀妻案、组织同性卖淫案) 2.罪刑法定原则(规范内解释)
利于被告时。 3.禁止类推解释。问题:(1)例外情况; (2)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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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原则:(1)相对明确性;(2)空白罪 状;(3)记述性要件与规范性要件。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三、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