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作为⼈格权的⼀种,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对此,我们需要了解名誉权的具体认定⽅法,以此来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名誉侵权责任认定条件如下:1、加害⽅实施了侮辱、诽谤⾏为。
2、加害⽅存在过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名誉权被侵犯时如何救济名誉权被侵犯时,需要根据如下法律规定寻求救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法典名誉侵权责任怎样认定”问题进⾏的解答,如果加害⽅在故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侮辱、诽谤⾏为,属于侵犯了名誉权,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著作权: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的作品。
2. 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
3. 是否有合理使用: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如引用、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程序等。
4. 是否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
5. 是否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上五个方面通常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侵权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概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所给予的综合评价。
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
三、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1. 侮辱。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 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 其他侵权行为。
如恶意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他人隐私等。
四、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
(4)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所导致的生理、心理损害等。
3.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名誉权纠纷的定量标准

名誉权纠纷的定量标准
一、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判定条件包括:
1.被侵犯者必须是明确且独立的个体或者法人实体;
2.行侵权之实者主观评判自身有过错;
3.实质性地伤害了他人名誉并使第三方得知的;
4.肇事者采取了侮辱、诋毁等行动;
以及
5.此行为已经给受害者名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咱们来聊聊什么叫侵犯著作权吧,这个事儿,得看你是不是故意的,而且你得搞清楚,你做这事就是为了赚钱。
要是你不小心犯了错,比如你以为人家的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就随便复印发出去了;或者你明明知道这不行,但是因为你想要提高自己的名气之类的非赚钱目的,那也不能算是侵犯著作权。
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小编希望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公民个人和公司企业的名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这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侵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实中,追究他人的侵权责任,需要先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那究竟应该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
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实践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而对相关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则必须要先判定是否满足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的内容,那到底名誉权侵权四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的内容是什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一)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
认定标准
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
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
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对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侵害名誉权来说,依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规定,一般而言,只
要在作品的内容中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受害人名誉权有损害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仍要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别是行为人过错等予以具体认定。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受害人名誉故意的,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1996〕民他字第16号)指出:“作家高其昌、王大学创作《关东魂》一书的主观动机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塑造都本德这一反面人物时确有一定的生活素材为依据,作者主观上没有损害都本德名誉的故意,小说中使用都本德真实姓名虽有不妥,但都本德在历史上确实担任伪职,据此情况,以不认定小说《关东魂》损害了都本德的名誉权为宜。
”
其次,在文学、艺术作品中,虽未指名道姓,但行为人的描述包括相貌、语言、行为特等征描写以及生活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等,足以使人认定为受害人的,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1995年1月9日)指出:“彭拜撰写的小说《斜阳梦》,虽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但在人物特征有了明显指向的情况下,侮辱了原告或披露了有损其名誉
的家庭隐私。
彭拜应当也能够预见《斜阳梦》的发表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却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彭拜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又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且该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就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侵害名誉权而言,依民法典第1027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符合主要人格特征和主要生活工作经历的一致性原则,就不属于描述的是真人真事,不构成对所谓受害人的名誉权侵害,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1995年6月1日)指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
需要指出的是,出版社、报纸、网络等媒体在文学、艺术作品已被认定为侵权作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属于侵权作品后,应及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致歉,受害人也有权根
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在作品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下,媒体仍故意或者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
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1号)指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
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1990〕民他字第48号)亦指出:“本案被告刘守忠因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
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
……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