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14
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业环境,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干事创业,邮轮母港公司制定了本实施办法,以解决中层管理人员“能下”的问题。
一、总体要求本办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身在其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中层管理人员落实上级各项战略部署,增强促进公司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同时,建立健全干部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二、“下”的情形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中层管理人员。
对于“批评教育不管用、纪律处分够不上、不贪不腐但不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公司将采取组织调整措施,包括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转任岗位、免职、降职、辞退等方式。
具体情形包括守规不严调整和精神不振调整。
守规不严调整包括纪律观念淡漠、组织观念淡薄、大局观念不强、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小团体意识浓厚、搬弄是非、主动作为意识不强、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情况。
精神不振调整包括工作缺乏激情、工作畏首畏尾、工作因循守旧、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
通过本实施办法,公司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
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程序公正、公开、透明。
2.讨论研究。
公司党群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对初步名单中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综合考虑其工作表现、能力水平、作风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形成评议意见。
3.汇总审核。
公司党群部汇总各部门提交的初步名单和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最终名单。
4.报批落实。
公司党群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审定后,对“下”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包括免职、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等措施。
同时,对不同情形的中层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是指在一些组织或团队中,管理人员既能担负上级领导的决策和指导职责,又能下沉到具体实施层面,参与并推动实施工作。
这种能上能下的特点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并且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来确保其有效运行。
首先,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够融合上级领导和基层实施的优势。
通过参与具体实施工作,管理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实施层面的情况,掌握实际操作的难点和挑战,以及员工的实际需求,为上级领导提供更为准确和实用的决策建议。
同时,管理人员具备领导和指导能力,可以将上级领导的决策和要求有效传达下去,并协调、推动团队成员将其付诸行动。
其次,通过实施细则,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方式可以提升组织的执行力和创新力。
实施细则可以明确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和权限分配,以及工作流程和沟通方式等,对各级管理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进行规范。
这样一来,管理人员在实施中能够明确自己的任务和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与此同时,管理人员也能够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和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和创新思路,从而推动组织的持续发展。
另外,实施细则能够提高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方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细则的制定,可以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在实施中都遵循相同的规则和标准,避免个别管理人员凭借职级或人际关系等因素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细则还可以明确信息沟通的途径和渠道,保证下属对上级决策的了解和参与。
这样一来,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决策可以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组织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实施细则也能够促进管理人员的个人发展和士气提升。
通过参与具体实施工作,管理人员能够锻炼自己的实战能力和应变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和决策的能力。
同时,管理人员的上下级身份转换也可以增加他们对员工需求和挑战的理解和同情心,建立更紧密和信任的团队关系。
这种双向的沟通和协作方式还能够激发管理人员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增强对工作的投入和热情。
总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深化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升组织的执行力和创新力。
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州)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事先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决策严重失误或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应对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六)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因主观原因,对中央和省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部署、要求和举措贯彻落实不力,属于有关文件规定的问责追责范围和情形的;(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生态保护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司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指“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通过规范、明确“下”的标准、渠道、方式、程序,在坚持正常退出机制基础上,切实解决领导人员不履职、不尽职、不称职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管理机制,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
1.3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明确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的原则,坚持预警管理、形成科学机制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基层领导人员。
1.5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 组织管理与职责2.1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干部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综合日常情况掌握及有关方面建议情况,对符合本细则所列“下”的情形的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2.2 各职能处室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履职表现,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 管理方法、规则、程序3.1 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3.1.1 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需要退出现职。
3.1.2 强制退出。
因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党纪国法要求,必须终止其现任职务。
3.1.3 调整退出。
因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需进行组织调整。
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

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引言:干部能上能下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干部问题,便于干部能力不适应工作职责时进行调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干部能上能下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然而,要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并非易事。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探讨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旨在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有益参考。
一、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和目标1. 干部能上能下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义干部能上能下可以避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滋生,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现象,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2. 干部能上能下的目标干部能上能下的目标是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为干部能力的发挥和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深度评估措施建议针对干部能上能下,实施深度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具体措施的建议。
1. 定期进行绩效评估通过建立全面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评估重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廉洁从政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清廉形象。
2. 引入360度评价机制除了上级对干部的评价外,还可以建立干部同事、下属和群众的评价渠道,获得更全面、客观的干部评价意见。
要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定期进行培训和轮岗通过定期组织干部培训和轮岗,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干部培训可以包括理论学习、实践经验分享等内容,轮岗则有利于拓宽干部的视野和认识。
三、广度评估措施建议广度评估是指从各个层面、各个维度对干部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以下是相关措施的建议。
1. 强化媒体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的监督和曝光,推动干部选拔工作的公正进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人员的问题。
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一、背景南昌市委、市政府在科学人才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前列。
为深化拓展改革,南昌市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管理体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推行能上能下机制,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意识和服务水平。
二、实施细则1.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在纪律和法律框架内实施,不能任意排斥,并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2.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如未完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察。
3.领导干部不能滞留于本职岗位或者结成小团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4.领导干部必须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若有不敬业行为或无法胜任工作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5.领导干部必须具有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以个人利益为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6.领导干部应当对所属部门的工作负责,如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7.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考核,通过考核侧面体现工作成效。
8.领导干部对于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应当勇于承担,积极想办法解决,不能推诿扯皮。
9.领导干部应积极与群众交流沟通,听取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如存在不良习惯和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10.领导干部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创新,不得停滞不前,造成影响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三、实施成果南昌市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宣传后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各级领导干部也纷纷表示要严格遵守该细则。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工作意识和服务水平,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全面推动南昌市的科学发展。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司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指“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通过规范、明确“下”的标准、渠道、方式、程序,在坚持正常退出机制基础上,切实解决领导人员不履职、不尽职、不称职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管理机制,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
1.3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明确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的原则,坚持预警管理、形成科学机制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基层领导人员。
1.5本细则主要标准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动的,按照党的规律划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2组织管理与职责2.1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干部管理部分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分综合一样平常情况掌握及有关方面建议情况,对符合本细则所列“下”的情形的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2.2各职能处室实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样平常履职施展阐发,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管理方法、规则、程序3.1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3.1.1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需要退出现职。
3.1.2强制退出。
因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党纪国法要求,必须终止其现任职务。
3.1.3调整退出。
因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需进行组织调整。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干部度改革,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安徽《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建立处级干部退出机制,解决学校中层干部能下问题。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标准,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新常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到龄退休和轮岗交流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
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制度。
(一)干部实行任期制,一个任期为四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三)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学校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与聘任制相结合。
在同一职位达到两个任期的必须交流,其中双肩挑人员在同一职级若不交流使用,原则上回到专业技术岗位;加强从事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后勤基建、招标采购、招生工作干部的交流力度;同一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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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上岗、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干部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组织人事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有理想、有担当,有实践经验,有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研究所的科研与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集团及所党政的要求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正确履职,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确实有实践工作能力者,可不受学历、工龄限制;(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动议第六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八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民主推荐中层干部的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四)向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所领导;(二)中层干部;(三)全体员工。
第十二条所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个人向领导班子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员工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七条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既注重考察实绩,又要注重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还要注重考察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敢于担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宜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中层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向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二)其他部门;(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一)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对党委成员提出的质询,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同志负责解答;(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新拟任的中层干部须在十天内向集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二十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根据岗位性质,分别采用聘任制、选任制、委任制。
(一)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实行聘任制;(二)党支部、工会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第二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
第三十二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能力和素质测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研究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交流、回避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交流由所党委会研究决定,被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第三十五条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一)部门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满两个任期,副职满三个任期,一个任期为3年的应该交流;(二)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特殊情况下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延期任职。
第三十六条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七条交流到新岗位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按照新的岗位设置要求定责、定薪。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与所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四)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五)不发扬民主,不注重团结,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所党政作出的决定;(六)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七)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员工廉洁从业暂行规定》的;(八)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九)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单位(部门)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十)因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的,或对研究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十一)法制观念淡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党委审批。
所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