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天大校发〔2011〕29号(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大学全日制专科生(高职)、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席位制,共11人组成。
主任委员1人,由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委员10人,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各1人,法律事务室1人,教师代表2人(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代表3人(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和博士生会主席)担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成员由监察室和学生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其中包含教师和学生委员)参加时方可开会,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三)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四)作出建议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等环节组成。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扬“求真”校训,培育“诚信、精进”的优良学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中医药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山西中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中医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 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 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第二条相结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理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向第八条第九条予注合国格。
第十条第十一条复查。
不办第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费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十六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第二十四条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习第三十条1020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不得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其他重修。
擅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分。
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津科大教〔2005〕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二)未经许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22〕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4.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5.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8.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天津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9.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推荐文章大学生3分钟入党动机热度: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5000字范例热度: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3000字范例热度: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格式怎么写热度:怎么有效学好大学英语听力热度: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特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
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
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
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三、盗取他人IP地址;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定;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
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
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
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