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审理(doc 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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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维护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其实施范围和重要性日益扩大。

因此,税务稽查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和机制创新,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一、税务稽查的目的和内容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检查纳税人在税务活动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和查处纳税人的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维护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税务稽查工作内容包括:(1)检查纳税人的税收基础资料,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务合规情况等;(2)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记录,了解其真实的经营情况;(3)检查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检查纳税人的税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5)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的法律基础税务稽查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稽查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国家法规文件。

根据这些法规,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据法律进行处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稽查实施的程序和方法税务稽查实施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稽查机构内部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的程序包括稽查任务分配、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论等环节。

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查阅资料、审核账簿、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

税务稽查工作要坚持国家税收管理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干预和滋生腐败。

四、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个别稽查人员以权谋私,利用稽查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二是稽查机制不健全,稽查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三是稽查对象合规意识薄弱,存在不合法行为;四是部分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税务稽查职责不匹配。

税务稽查工作审理

税务稽查工作审理

税务稽查⼯作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般性案件,经确认后由案审⼈员拟订《审理报告》;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要案,由税务评审⼩组会审处理。

审理后,对当事⼈作出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应向当事⼈送达《税务⾏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听证的,纳税⼈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起3⽇内向做出《税务⾏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税务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订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对被查对象提出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内举⾏听证,并在举⾏听证的7⽇前通知被查对象有关听证事宜。

审理完毕,由审理⼈员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转交执⾏⼈员执⾏。

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种处理⽅法: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移送。

对税收违法⾏为的处罚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共48页)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共48页)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案件管辖的划分、税务稽查选案的根本方法、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等案源管理等有关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对象的管辖,正确地运用选案方法,依法、合理、准确、有序地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图3-1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第一节税务稽查管辖税务稽查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在涉税案件检查职责和权限方面的划分,即具体的涉税案件应由哪一级、哪一个税务机关查处。

只有当某一税收违法案件属于某一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稽查。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那么税务稽查管辖是保证税务稽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正确确定管辖制度,对于明确稽查局的职责,有序地实施税务稽查,防止稽查局越权稽查,及时、正确地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稽查管辖的划分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属地管理原那么属地管理原那么是指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遵循属地管理的原那么,有利于稽查局就地查处涉税案件,节约税务稽查本钱,有利于日常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有机结合。

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分税制管理原那么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收入归属将税收管辖权划分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税务稽查的管辖也必须按照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范围等原那么,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承当。

〔三〕统筹协调原那么经济的不断开展及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税收违法活动的特殊性。

涉及增值税的税收违法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地区,这就要求在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的原那么,协同涉案地区的税务稽查局联合作战,才能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因此,在涉税案件管辖中规定,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等。

税务稽查管理(1)

税务稽查管理(1)
和线索,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4)调查取证 (5)税务稽查立案
2、稽查实施中止 3、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4、稽查实施终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5、移交审理
税务稽查管理(1)
(一)稽查权力
1、《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享有查帐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
料权、询问权、查证权和检查存款帐户权。
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 当事人经办人亲笔签名 注明时间,盖当事人
印章
用完按时归还
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 当事人经办人亲笔签名 注明时间,盖稽查局
公章
账簿资料 转作案件证据时, 办理稽查取证手续
税务稽查管理(1)
2、调账检查有要求
• 明确调账主体 • 区分当年帐和往年帐 • 调账条件:“必要时”和“有特殊情况 的”。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纳税人
税务稽查管理(1)
分析思考:
• 稽查人员李铭对海洋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公 司财务经理以李铭的弟弟在该公司做设计工作 、二者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为由,申请李铭回避 检查。申请是否合法?
税务稽查管理(1)
三、税务稽查审理
补充稽查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稽 查
稽 查
退查补证
审 理
审 理
同意定案




调整定案
局长 审批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税务人员或者 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可申请他们回避( 3)指定回避
4、回避时间:
税务稽查管理(1)
5、回避程序
回避条件
什么工作情况 与哪些人有利害关系
提出回避
利害关系范围
方式
同意回避
细则第八条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审理的范围:(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引言税务稽查是政府为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税收公平与合法经营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实施是指税务部门对税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纳税义务履行以及税务风险进行核查、审核和验证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税务稽查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税务稽查实施的流程与措施。

税务稽查管理的重要性税务稽查管理在税收征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公平和公正。

以下是税务稽查管理的一些重要性:1.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税务稽查是国家保护财政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并纠正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正常流入。

2.维护税法尊严:税务稽查管理能够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减少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3.促进税收公平与合法经营:税务稽查能够促使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减少非法逃税行为,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同时,对合法经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保护,鼓励合法经营环境的形成。

税务稽查实施的流程与措施税务稽查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下面是税务稽查实施的一般流程:1.立案审查:税务稽查工作开始前,需要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中,核对纳税人的身份信息、纳税情况等,并进行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展开稽查行动。

2.稽查准备:稽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分析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确定稽查重点和目标,制定稽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稽查人员进行培训和准备工作。

3.实地稽查:实地稽查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复核涉税票据和账簿、与纳税人进行谈话等。

稽查人员需要按照稽查方案进行相关调查和核查工作。

4.取证分析:取证分析阶段主要对稽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和鉴定,评估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和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5.结案处理:根据稽查结果,税务部门将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结案处理,包括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罚决定、追缴税款等。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5节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5节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收入,按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两 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3)对于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 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况外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析】按照规定,发生的3000元修缮费用不能一次性扣除,800元为每次 扣除最高限额。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5.84元[=(8000-1226-800) ×(1-20%)×20%],其少纳个人所得税361.04元(=955.84-594.8)。
➢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 (8)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财产转让应税收入的检查。 • 通过了解掌握个人财产的转让情况,检查有无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财 产转让收入的情况,纳税人是否依法进行申报。 • 2)扣除项目的检查。 •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财产原值和合 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乘以税率,因此在检查时,根据核实纳税人或相 关人员提供的财产凭证或其他有关凭证确认,检查有无扩大财产原 值的情况,有无扩大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情况。
➢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 (7)财产租赁所得的稽查 •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对财产租赁所得的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有无隐瞒其财产租赁收 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检查时,还要注意一点,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 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 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但允许扣除的修缮费 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直到扣完为止。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加强税收管理,保障税收法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机关进行的稽查工作,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等各类稽查活动。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稽查、公正稽查、审慎稽查、文明稽查的原则,严格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稽查任务。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引导,注重税收政策的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税收意识,提高纳税自律性。

第五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做好稽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稽查办案过程合法、合规、安全,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培养专业化稽查队伍,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稽查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自律性,增强纳税意识。

第二章稽查工作程序第九条稽查工作程序包括稽查任务下达、稽查调查、稽查核实、稽查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稽查任务下达应当书面颁发,明确稽查目标和范围,依法授权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活动。

第十一条稽查调查应当做到主动稽查与被动稽查相结合,依法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梳理,形成稽查方案。

第十二条稽查核实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合法收集和审查稽查证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稽查处理应当依法办理,合法履行稽查决定,明确稽查处理结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稽查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做到忠诚、勤勉、廉洁、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税务机关工作秘密,绝不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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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审理(doc 92页)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

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明确责任。

对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审理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审理。

在进入审理前,审理部门必须先确定审理人员,这是审理实施的前提。

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审理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及时调整审理人员。

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审理范围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稽查审理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稽查审理方式、顺序和时限。

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按照审理受理、审理人员安排、审理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理结论的程序进行。

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

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涉税案件审理内容见图5-2)。

图5-2 稽查审理内容图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稽查对象主体审查对稽查对象主体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对象的名称是否准确、完整、一致。

(二)程序是否合法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程序的合法性在稽查审理时,首先要审查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程序是否合法;其次要审查稽查实施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各要件是否有效、完备。

如《稽查工作规程》规定,调取稽查对象的账簿资料时,应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当场填制《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在实施稽查时,要先取得确凿的证据材料,定性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而不能定性在前,取证在后。

因此,要通过稽查审理,确保税务稽查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2.手续的完整性审查法定手续,是要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稽查工作规程》对调取账簿资料、调查取证、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存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应办理的手续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因此,要通过稽查审理,保证各项应办理的手续都能符合规定,保证案件的查处质量。

3.程序的时效性审查程序的时效性,主要是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

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度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须在30日内退还。

(三)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为人的认识所反映且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某一事件的客观内容;而“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某一具体事实看作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重合体,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复原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只要稽查人员能够依靠合法取得的证据,证明涉税案件中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即可达到为涉税案件定性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就是“法律事实”作为裁决依据的。

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如果涉税案件当事人实施了税收违法活动,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必然要涉及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必然要产生违法的后果,必然会留下相关的痕迹。

这些手段、单位和人员、后果和痕迹构成了当事人税收违法的客观事实。

而当事人客观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能否得以认定,关键看稽查人员能否获得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违法的构成要件,即其税收违法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

(四)证据是否确凿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

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要合法、完整、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

因此,稽查审理时要认真审核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主证与佐证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保证证据确凿有效。

(五)数据是否准确数据可以从量的方面来反映某一事物的真实性。

涉税案件的事实一般都可以通过大量的数据反映出来,这些数据包括客观事物的数量多少,现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数量变化的规律以及事物性质变化的数量界限等。

稽查实施环节中,由于征纳双方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稽查人员获取的数据不一定全部真实有效,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所有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对计税依据主要审查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汇总数据统计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种征税范围的规定等。

对税款计算主要审查税种确定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准确,已缴纳税款的统计是否正确,应补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也是稽查审理的主要内容。

在稽查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执法的复杂性,以及稽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等因素,往往可能导致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

因此,在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用以认定和处理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据,保证法律法规运用的准确性。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

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尤其是证据材料,既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包括否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

证据材料繁多复杂,是资料审理的重点。

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程序性资料(来往文书等)也是审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审理清楚。

总之,在审理时必须注意,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完整齐全,合法有效。

(八)文书是否规范税务稽查文书记录了稽查实施的全过程,反映了稽查执法的规范程度。

对文书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在税务稽查各环节应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完整地使用,是否完整地归入稽查案卷;二是是否规范地制作稽查文书,如书写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等;三是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案件定性即认定稽查对象涉税事实的性质,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对不同性质的涉税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规定。

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才能得当。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

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

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五、证据的审理证据是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的基础,是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因此,认真审理证据,对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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