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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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是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三个方面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以确保项目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关注环保三同时的竣工验收过程及其重要性。

一、环保三同时的概念及意义环保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三个方面的要求进行验收。

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不对周边环境和生态造成负面影响,安全生产要求确保项目不对工人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节能降耗要求确保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的废气废水。

环保三同时的竣工验收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对建设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的控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空间。

其次,它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避免意外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此外,节能降耗的要求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程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过程通常分为四个步骤,包括准备工作、验收现场查勘、资料核查和评定结果。

准备工作包括召集验收组成员、确定验收标准和要求、制定验收方案等。

验收组成员通常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将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评定。

验收现场查勘是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观察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等。

专家将根据事先确定的验收标准,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情况进行评估。

资料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节能降耗方案等。

专家将对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环保三同时的要求。

最后,验收组根据现场查勘和资料核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相应的评价报告。

如果项目符合环保三同时的要求,将颁发相应的证书或批准文件;如果项目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将提出整改要求,并设定整改期限。

三、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重要性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空间、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第五,实用性强.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
“三同时”审验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前期、中期和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具体而言,三同时审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环境同时”审验:对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排污治理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主要包括环评报告、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抽查、日常监管等。

2. “安全同时”审验:对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 “质量同时”审验:对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主要包括设计文件的合格性、施工施工质量控制、竣工验收文件的完备性等。

通过三同时审验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
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是识别、描述和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减轻、避免、弥补这些影响的措施。

它对于规划和决策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工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它能确保环境风险的最小化,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和人类健康。

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时,常采用的方法包括场地调查、数据分析、模型模拟和社会参与等。

通过搜集相关数据和进行预测模拟,评价人员可以在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时提供权威的科学依据。

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合适的环境管理措施,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对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和解释。

“三同时”原则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退出等阶段对环境的可能影响。

具体来说,它包括项目建设前后的水土保持、排污控制、噪音防治、废弃物处理等。

三同时原则要求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投运和退出阶段都要符合环保要求,确保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能对环境产生最小的负面影响。

竣工验收制度是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它是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过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竣工验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验证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并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的标准。

竣工验收制度需要包括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效果等。

如果发现项目在竣工阶段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影响超过预期,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强迫项目方采取纠正措施。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原则和竣工验收制度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监测,能够将项目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制度

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制度

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各单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依法选择具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进行设计。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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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3)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B.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首创。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起,成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控制新污染产生的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

是“预防为主”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适用对象都必须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环境管理紧密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三个程序,并提出了时间要求。

对于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三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这样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也就是说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在其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场所的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连锁装置、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分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管理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a.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影响简要说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及立项环保受理意见;b.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c.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环境保护篇章,审查环评审批意见和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情况。

对环境影响大、处理技术难度高的污染项目,进行环保治理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d.施工到试生产前阶段: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环保资金使用情况,批复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报告。

e.竣工验收阶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结果,提出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验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办理相应分期环保验收手续。

4.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竣工验收是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制度。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验收主要是放射性防护设施的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a.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b.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c.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环境保护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C.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执行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c.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f.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g.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i.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j.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a.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b.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c.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d.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e.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f.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g.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h.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i.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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