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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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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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灭 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 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得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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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一般通过委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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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 险人只有在承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 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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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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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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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损失补偿以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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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还有利于被保险人即使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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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
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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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追偿: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 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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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原则
什么叫代位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对补偿量的规定体现为三个“为
限”:
• (1)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贬值标的出险
时)
• (2)以保险金额为限(标的出险时升值) • (3)以保险利益为限(出险前卖出部分) • 上述三者不一致时,以最低者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公司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 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被保
险人就会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索赔, 其索赔金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被保 险人就可以能获得额外利益。
•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必须对被保险人进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 1、代位原则的含义 •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再保险起见李 某家中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时,实际遭受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量的规定性: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例分析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 2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 3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 的受益权
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 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二、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 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 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 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 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 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 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 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 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 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 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 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 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 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 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 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 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 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 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 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 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 的发生。

保险公司认为:
王某不是保险合同 当事人,无权要求保 险公司赔偿。并且, 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 王某共有,孙某仅对 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 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 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 分赔款。王某与孙某 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 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 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 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 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 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 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 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 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 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内容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履

关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索赔偿的规定201023

关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索赔偿的规定201023

企业关于(员工失职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索赔偿的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建设,保障公司及公司任职员工的权益、责任,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公司经营损失风险,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释义3.1失职,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临时)员工,在担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务中,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履职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未依照“公司规章、作业程序、临时授权”履行自己的职务和职责,对管理的事或物,未做出风险预测与评估,也未做相应的预防补救措施,放任其朝不当行为和方向发展,致使给公司或服务对象产生经济损失的行为,称之为失职。

3.2失误,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临时)员工,在担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务中,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履职过程中认真负责,依照“公司规定、作业程序、临时授权”对管理的事或物,做出了相应风险预测和预防补救措施,但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管理与控制不严谨,导致“事与物”朝不当行为和方向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行为,称之为失误。

3.3主要责任人,指在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分配描述中的主要职责承担者;3.4次要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的上一级主管和下一级工作人员;3.5相关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部门工作的协助或协作部门的主要配合人员。

第4条失职失误责任分类4.1一般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直接损失核定在5000元以下;间接损失核定在5000—1万元)。

4.2严重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在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直接损失核定在5000-5 万元;间接损失核定在1—10万元)。

4.3重大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极大、影响面极广(直接损失核定在5万元以上;间接损失核定在10万元以上)。

第2章经济损失构成第5条经济损失构成类型5.1行政人事部:1)公司财产(财物)失窃,包括厂区、仓库、公司宿舍内财物失窃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损失补偿原则是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在给予损失补偿时的适用标准和原则。

该原则包括对被损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建立补偿责任的基础和方法。

下面将介绍损失补偿原则规定的内容。

首先,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范围。

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或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引起的丧失或领域利益的削弱。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损失应该包括实际损失和利益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是指因特定事件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

利益损失是指被损失方因特定事件而受到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失等。

其次,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计算。

对于实际损失,应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金额,如医疗费用、修理费用等。

对于利益损失,应通过合理的方式计算其金额,如根据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之前的合同约定等进行参考。

此外,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分摊责任。

根据该原则,在损失的补偿中,应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摊责任。

如果被损失方在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或是其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的发生或扩大,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损失补偿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最后,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补偿方式。

损失的补偿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

经济赔偿是指以金钱形式给予被损失方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因特定事件而遭受的损失。

另外,损失的补偿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修复、赔礼道歉等,以满足被损失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损失补偿原则是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给予损失补偿时的适用标准和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损失范围的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的分摊责任以及损失的补偿方式等内容。

通过遵守损失补偿原则,可以保护被损失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当掌控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减半,以保险金额为减半,以保险利益为减半。

此外,补偿原则除了分摊原则、代位索赔原则、伦卡进原则等衍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索赔就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害导致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索赔保险金以后,在索赔金额范围内替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命令索赔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1保险索赔金额应公平合理,充份补偿,协商一致。

所谓公平合理,充份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出现后的具体内容索赔数额应有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

一方面,必须充份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至保险确保的目的。

另一方面,无法并使索赔数额少于实际损失,并使被保险人以获取额外收益而侵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协商一致,则就是说道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金额做为保险索赔的最低限额,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认。

而索赔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交予适用于。

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1

损失补偿原则1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在不足额保险和足额保险中,保障程度 ≦ 1
•超额保险情况下,超过部分保险金额无效,按足额 保险处理。
• 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上述 两种索赔方式,结果是相同的,及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 由B保险公司支付的。
•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 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 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 人以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 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 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 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 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 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 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 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 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 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 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三)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 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
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 款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三)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 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 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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