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集中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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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集中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6]15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集中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
生产行动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现制定我市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目标
集中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关闭一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进一步规范采矿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第五个平稳年。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
以下四类矿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一)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批准矿界及未构筑永久密闭非法生产或建设的矿井。
此类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二)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且拒不纠正的矿井。
此类矿井由煤炭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三)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界定的隐患:“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且拒不改正的矿井。
此类矿井由煤炭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此类矿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公安、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在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组织生产行动中的具体工作要求、有关工作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见附件1)。
三、工作步骤
这次集中整治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上报备案阶段(6月18日-7月5日)。
在本阶段中,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
凡存在上述问题的,由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煤矿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县营、二轻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市营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向市政府上报备案。
第二阶段:验收处理阶段(7月5日-7月31日)。
在本阶段中,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逐矿组织验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乡镇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县、乡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矿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凡发现仍存在本实施意见中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请有关发证部门吊销证照,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县营、二轻煤矿、市营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矿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凡发现仍存在本实施意见中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的,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级有关发证部门吊销证照,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晋煤集团、晋普山煤矿、兰花集团各矿、大宁煤矿井田周边小煤矿的集中整治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上述煤矿企业参加。
通过井下现场实测,经上述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出具不存在越层越界的证明后方可验收。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
存在越层越界的,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请有关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证照,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本阶段结束时,县、乡行政区域内不得存在本实施意见中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的煤矿,各县(市、区)向市安委会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20日)。
本阶段中,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矿井的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要逐矿检查,发现有验收不达标、关闭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要责成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处理或实施关闭。
本阶段结束时,全市不得有本实施意见中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的煤矿,由市向省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阶段(8月21日-9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将对市和各县(市、区)的集中整治成果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10%,同时将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关闭的矿井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本实施意见中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的煤矿,将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对煤矿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追究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