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及违反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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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引言在进行财经活动过程中,各种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违反了财经法规,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违反财经法规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二、行为规范与法规1.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财务报表、擅自挪用资金、违规投资、违规股权转让等。

法律责任: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者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违规行为违反税收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逃税、逃避关税、虚开发票等。

法律责任: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追缴欠税,严重情况下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3.金融违规行为违反金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征信、违规证券交易等。

法律责任: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严重情况下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4.外汇管理违规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汇交易、违规转移资金等。

法律责任: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严重情况下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刑罚1.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各级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具体的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规文件、行政处罚裁定书、判决书等。

附件的内容与本文档密切相关,可作为参考以了解更多具体细节。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经法规:包括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税收违规行为、金融违规行为、外汇管理违规行为等涉及财经领域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编号:YB-HT-008202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Regulations on accountabili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使本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本公司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本规定所指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指违反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资金、授信、担保、投资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本规定对以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予以追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公款私存,设“小金库”的;2.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违反规定拆借资金的,;3.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不使用统一制式票据、打白条或收入不开票,不入帐的;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5.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不上交的;6.违反规定将资金委托公司外单位或非金融机构管理。

7.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从银行取得授信额度和违反规定使用授信额度。

9.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变更、转让资产或擅自以资产进行质押、抵押。

10.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0.在清欠工作中,未经批准擅自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折扣处理。

11.未经公司批准超额计提工资总额和因额发放工资。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般有: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除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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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务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财务风险。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下:1.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1)处罚:警告,并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5%至10%的罚款;(2)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2. 财务报销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报销或虚报冒领费用的,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5%至10%的罚款;(2)重复报销、伪造报销单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10%至20%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3. 财务凭证管理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保管财务凭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故意销毁、伪造、篡改财务凭证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4. 资金管理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使用公司资金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5. 内部审计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故意隐瞒、歪曲审计结果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五条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处罚决定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送达被处罚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财经法规的认定根据《财经法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2. 未依法履行财经规定的义务,或者超越了财经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事;3. 以欺骗、虚假等手段进行财经活动,造成经济损失;4. 违反财经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被查实,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财经法规。

二、不同违规情况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财经法规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不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当个人或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被查实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警告是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警戒措施;罚款是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于通过违反财经法规获得的不当收益进行追回。

2. 民事责任如果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财经法规,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下,违规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具体的刑罚取决于违规的性质、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敬畏财经法规,避免法律责任面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个人和单位应该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财经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在经济活动中,应加强对财经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自己合法合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控和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发现他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保护自身利益,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出贡献。

,违反财经法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惩戒措施

财务管理制度惩戒措施

一、前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惩戒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警告次数达到三次的,视为重大违纪,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纪律处分(1)罚款: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可对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

(2)停职检查:对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公司可对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停职时间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

(3)降职或免职:对于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可对责任人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

3. 法律责任(1)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违纪行为,公司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其他惩戒措施(1)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取消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2)限制报销: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限制责任人一定期限内的报销。

三、执行与监督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

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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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一、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

二、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

三、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他收入。

四、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

五、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

六、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八、严禁违规购建、处置公司资产。

九、严禁侵占公司资产为私人谋利。

十、严禁擅自印制单证、扩大单证使用范围。

十一、严禁使用虚假票据、违规改变票据使用性质。

十二、严禁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册、报表。

十三、严禁违规修改财务系统数据。

十四、严禁违规发放薪酬、福利。

十五、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置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

农业保险八条禁令
人保财险向各省级分公司印发《农业保险八条禁令》,包括:严禁不实宣传或隐瞒误导、严禁不验标的承保或虚构标的和虚增承保数量、严禁条款使用报行不一、严禁虚挂应收保费、严禁凭证发放拖欠遗漏、严禁赔款弄虚作假、严禁违规列支农险费用、严禁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强调:凡经查证违反《禁令》的,将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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