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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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活中经商的⼈经常会⽤到发票,在运⽤发票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发票⽆法兑现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向开发票的⼈追索,但对⽅拒绝,这就容易引起纠纷,可以拿起票据追索权保护⾃⼰权益。

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向⼈民法院起诉。

票据⽀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的所在地。

这⾥的票据,指以⽆条件⽀付⼀定⾦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票。

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票据纠纷⼀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受款⼈(或者持票⼈)、付款⼈之间发⽣的纠纷。

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作为⽀付⼯具,提⾼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暂时短缺的作⽤,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益⼴泛,在使⽤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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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全国通用试题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全国通用试题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全国通用试题单选题(共60题)1、(2017 年、 2018 年真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该期间是()。

A.自出票日起3个月B.自出票日起6个月C.自出票日起2年D.自到期日起2年【答案】 B2、(2018年真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A.收养协议纠纷B.赠与合同纠纷C.物权变动纠纷D.商标权纠纷【答案】 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下列情形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是()。

A.增资的计划B.6名董事中有1人辞去董事职务C.对外提供担保达到上年末净资产的15%D.发生损失达到上年末净资产15%【答案】 D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将导致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丧失的是()。

A.在国内试销产品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答案】 A5、(2017年真题)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

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

陈某与李某未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答案】 C6、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3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答案】 B7、甲黄金饰品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销售黄金饰品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26万元,另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新项链含增值税的售价为28.25万元,收回的旧项链作价11.3万元,向消费者个人实际收取的差价款为16.95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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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结束——。

架构我国的效益性票据诉讼制度

架构我国的效益性票据诉讼制度

纷的存在 , 正所谓 讼者 , 定纷 止争也 。没有 纠纷 , 无所 也 谓诉讼。所 以, 票据纠 纷 的界 定 和分 类有利 于在 审判 中 选择适 当的程序 , 及时准确 地解 决纠纷 , 以最 大限度地保
护 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 上 规 定 的 涉 及 票 据 的法 律 关 系 的 纠 纷 , 票 据 如 的 基 础 关 系 的 纠 纷 等 , 仅 是 涉 及 票 据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仅
Ja 。 2 O u n. 0 6 V0 . No 1 15 .
架 构我 国的效益性票据诉 讼制度

( 重庆文理学院

永川 426 ) 0 18
规划部 。 重庆
[ 摘 要 ] 讼 的 目的在 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由 于对 票据 纠 纷 的认 识 不 清 , 诉 但 审判 实践 中, 官对 有 关票据 纠 纷的诉讼 常 因适 用 法律 不 当或 者 相 关原 因而 作 出有 损 于 当事人 合 法权 法
法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因此 , 在一般情况下 , 法院审理 票据纠纷案件 时不必对权 利义务 关系进行 审查 , 而直 接 通 过票据文 义进 行审判 , 票据权 利就 有望得 到有效 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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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 月 第 5卷 第 1 期
重庆 文理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nl f hnqn nvrt o r n c ne (oi c ne dt n ora o ogigUiesy f tadSi cs Sc l i csE io ) C i A s e aS e i
益的判 决 。本 文对 我 国现行 的票据 诉讼 制度 进行 了简单 的分析 , 以便捷 和 效益 为原 则 , 票 并 就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案件要点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案件要点

电⼦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案件要点电⼦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案件要点⼀、关于⽴案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此持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对⾃⼰有利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第六⼗⼋条“持票⼈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数⼈或全体⾏使追索权”,因此持票⼈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可以从其前⼿有履⾏能⼒的背书⼈中选择⼀个或多个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便于送达的同时也可以避开最⾼院的指定管辖,以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判决和执⾏。

⼆、关于票据状态及系统操作票据状态若为“逾期提⽰付款待签收”,表明提⽰付款的申请未送达⾄付款⼈,既然申请都未送达,就不存在同意付款或拒付的可能,⼈民法院不宜依据⼀个“待签收”就认定构成拒付。

电⼦商业汇票系统实务操作中,各银⾏的电⼦商业汇票系统在“提⽰付款待签收”选项外,本就还有⼀个拒付选项,只有付款⼈点击该选项,输⼊拒付理由,该操作才能成⽴,才能产⽣拒付的实际效果。

三、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不是合法的拒付证明警情通报只能证明涉嫌犯罪,并不是法院的⽣效判决,没有拒付的证明效果。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条规定,《票据法》第六⼗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付款⼈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付款⼈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的⽂书。

警情通报不在上述范围,显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四、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或付款⼈,其承担的是第⼀性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使必须是以持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的付款请求权⽆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使追索权。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习题——答案2022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存款账户,单位与个人都可以开立。

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5.【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A 错误。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C错误。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D错误。

6.【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B错误。

单位的银行卡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C错误。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D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2017 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 (1)1.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 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参考答案: D参考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故 A 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故 B 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

故 C 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D 项。

2.甲乙两国 1990 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浙高法[2008]7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浙高法〔2008〕78号2008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1.本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 0 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5.《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0 4条规定,包括主体、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物中的一项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商事案件。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是港澳台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或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6.《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包括本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篇一:担保追偿管辖法院案例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俞0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浙衢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0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1x}。

上诉人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赛尔公司认为:一、本案是不动产抵押物借款合同的延伸担保合同追偿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在衢州市柯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请求依法撤销(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追偿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之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关系。

从广义而言,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方法管辖。

因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三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赛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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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1、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对人方面,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对物方面,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利息;追索费用。

2、如果是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再追索权人已清偿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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