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7〕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法释〔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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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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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释[200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1.09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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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p.3—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p.8—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p.10—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18—2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5—32)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p.33—38)【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p.39—4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p.44—48)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3—6)【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建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记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p.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p.12—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p.2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7—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p.28—29)【裁判文书选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30—37)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p.38—40)【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p.41—44)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p.44—48)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p.3—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p.10—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p.1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21)【裁判文书选登】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p.22—29)【案例】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p.30—40)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41—48)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2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26)裁判文书选登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1)案例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39)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43)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3)裁判文书选登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31)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43)2009年第6期(总第152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31)【裁判文书选登】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37)【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4)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3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38)【案例】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41)2009年第8期(总第154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1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4)【裁判文书选登】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9)【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09期目录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2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16)裁判文书选登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25)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法规选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5)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34)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8)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8)裁判文书选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0)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7)案例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丽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39)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续)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17)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9)案例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37)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39)2009年总目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1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25)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25)裁判文书选登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6)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0)案例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2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3)裁判文书选登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32)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39)案例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3期目录司法文件关于印发《二0一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裁判文书选登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23)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9)案1歹Ⅱ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4期目录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司法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30)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开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35)裁判文书选登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36)案例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5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7)司法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15)裁判文书选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8)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6)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6)案例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40)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6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10]13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法[2010]14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10]14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 (1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照 文档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Opin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最高人民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发布。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ril 20 2010.)法发〔2010〕12号SPC Interpretation [2010] No.12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PRC Trademark Law> on December 1 2001, people’s courts commenced to accept and 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which materially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taken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 court in connection with its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in trademark rejection reviews, trademark opposition reviews, trademark disputes and trademark cancellation reviews, have actively explored issue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have accumulated quite extensive trial experience. With a view to better trying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drawing further lessons from trial experience, and clarifying and unifying trial standard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on several occasions held conferences and carried out surveys on specific topics, widely listened to the opinions of relevant courts, relevant departments, experts and scholars, and studied and summarised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trial of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On this basis and pursuant to laws such as the PRC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trial realities, t 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on the trial of such cases: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法》本条规定中的“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仅仅就本条“或者…”后面的条款适应问题简略论述,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最大的难点:商标近似的判断仅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文字上看,该条文实际上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看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二,看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相对而言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当前的实践中关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否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只要是《区分表》中相同或类似基本上就认定为相同或类似。
目前,虽然也出现了突破《区分表》的情况,但目前还不是主流。
至于商标相同的情况也很简单,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毕竟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自然就很难把握。
虽然从商标局、商评委乃至于人民法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地统一认识、出台指导意见想客观化这一问题,但是仍旧困难重重,至今也难以形成统一掌握标准或者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需要统一的问题,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标准,确切地说可以存在标准掌握尺度上的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甚至就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近似的审查标准列出了多种可能的情况,并举出了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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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2、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
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
性的标志。
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
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6、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诉争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7、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8、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9、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
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1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11、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
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12、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
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进行推定。
13、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1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5、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16、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17、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
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18、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
用了不正当手段。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宜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
19、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2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