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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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价[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4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秩序的监管,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机动车维修价格秩序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指导当地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办法》。

三、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办法》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机动车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将贯彻本《本办法》和整顿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分别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机动车行业(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采纳动力策略为非人力策略的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质量第一,安全为重。

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以保障用户的车辆使用安全和确保维护和修理质量为最紧要的基本原则。

2. 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商定、收费标准等要求开展维护和修理工作。

3. 常识为先,文化提升。

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文化学问水平,了解维护和修理相关学问,提高工作本领和素养。

三、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1. 维护和修理前的检查在维护和修理开始之前,维护和修理人员应当进行车辆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轮胎、电池、发动机、制动系统等部件的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车辆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安全牢靠。

2. 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管理(1)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严格依照订立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禁止擅自修改维护和修理记录,特别是维护和修理明细单和费用清单。

(2)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在规定的位置对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所发觉的问题和维护和修理方案进行记录,并进行时间标记。

维护和修理结束后,必需对维护和修理记录进行归档。

(3)在完成全部维护和修理操作后,维护和修理人员应进行维护和修理质量检查,并对检查报告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询或参考。

(4)在维护和修理期间,务必注意保持现场清洁卫生,不得任意乱扔废弃物品。

(5)在维护和修理期间,车主可以要求查看维护和修理过程和检查报告,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予以搭配。

3. 零部件管理(1)维护和修理站点应建立完善的零部件管理制度,确保各种零部件的入库、出库以及配送操作的纪录完整精准。

仅价格比市场价低的短期优惠或资助活动的情况,如要收取材料费用,应当先明确告知用户,获得其同意。

(2)维护和修理之前,车主应认真了解更换零部件的品牌、型号、产地和质量保证等实在情况,并签订维护和修理合同。

2024年摩托车维修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摩托车维修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摩托车维修管理制度一.摩托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____公里或者____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____公里或者____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____公里或____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

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一、安全生产。

按要求正确穿戴劳防用品,设备修理时要在设备的醒目部位挂警示标志;二、修理工外出工作应在黑板上留言写清去向。

三、备品备件取用应有记录。

每星期整理检查备件一次,车间主任应确保有足够的维修备件。

四、换下来的旧零件应收回,带回机修间,如能修复,尽可能修理。

贵金属配件应交仓库回收。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空余时间多学习,多看图纸、资料,不清楚就多问,不断提高个人的技术水平。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穗交[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交〔2008〕207号)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二OO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及《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粤交运〔2007〕9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法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摩托车维修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摩托车维修质量,保障客户利益,提高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摩托车维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作业、配件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

二、维修质量承诺制度1. 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2. 对维修车辆进行三级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3. 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4. 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 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1)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3)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2. 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3. 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 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5.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6. 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四、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摩托车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维修档案等。

2. 维修档案应包括车辆信息、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配件使用情况等内容。

3. 维修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五、人员培训制度1. 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2.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自身素质。

六、配件管理制度1. 采购配件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配件质量。

2. 配件入库、出库实行严格管理制度,防止配件流失。

3. 配件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七、客户服务制度1.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最新版】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

(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经营形式。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

二、经营许可(一)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属子公司性质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属分公司性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设立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维规》第十七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查验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给予申请人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总公司提交的备案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1.03•【字号】穗府函[1988]2号•【施行日期】1988.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穗府函(1988)2号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修理质量,维护用户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保养、专项维修、小修、总成修理、大修经营的国营、集体、联营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适用本办法。

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是指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车篷、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三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由广州市交通局(下称市交通局)归口管理。

市属各区、县的交通局(科)是该地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交通局领导。

第四条开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维修、检测设备和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健全的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必要的资金。

具体条件由交通局拟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方准开业。

(一)持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个体开业者居住在城镇的,应持有当地户籍和待业证明;居住在农村的,应持有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市属企业(含省、外地、部队驻穗单位或联营单位)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业和个体户应向当地区、县交通局(科)提出申请,并均应填写《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申请表》。

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维修质量管理,确保维修服务质量,提高维修效率,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维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养、维修、故障排查、零件更换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全员参与,协同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改进本制度。

第五条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小组职责:(一)负责制定车辆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维修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维修质量;(三)负责收集、分析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四)负责组织对维修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五)负责定期检查维修质量,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六)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

第六条维修部门职责:(一)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维修人员完成车辆维修任务;(二)负责对维修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三)负责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五)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维修流程与质量控制第七条维修流程:(一)客户咨询:维修人员接听电话,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咨询服务;(二)车辆接车: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了解车辆状况,填写接车单;(三)维修作业:维修人员根据接车单,进行维修作业;(四)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由质量检验员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查;(五)交车:维修质量合格后,由维修人员向客户交车,并填写交车单;(六)客户回访: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对维修质量的满意度。

第八条质量控制措施:(一)维修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二)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维修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维修过程中,使用合格的原厂零件或经批准的替代零件;(四)维修过程中,做好工具、设备和材料的检查和维护;(五)维修完成后,由质量检验员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六)建立维修质量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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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2002-07-25中国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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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摩托车的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通部第问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维护的企业、个体户(以不简称维修业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厅是全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并授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委)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维修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维修行业质量监控。

第四条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的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督促、检查维修业户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工艺规范的执行。

(三)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各种技术交流、质量咨询活动,促进维修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展质量检查监督促进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考核,提高质管、检验人员素质。

(六)受理辖区内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组织技术检查、分析和鉴定,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标准化体系,井指定质量负责人,个体维修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负责人名单均需向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省有关的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省颁布的各项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和相关标准;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可制定出严于上述标准的本企业技术标准。

企业标准的制定应依据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

企业技术标准报交通主管部门、当地核监部门备案。

(四)根据维修业产生产类别、对维修主要车型(项目),应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并报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要重视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度,使标准化工作贯彻于生产全过程中;
(六)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强化企业全员质量观念,将质量意识贯彻于生产、技术、材料等项管理之中,制定出每一岗位工作质量标准,明确各部分工作责任人,时刻掌握质量动态,进行经常性的质量分析活动,定期向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质量情况;
(七)加强计量工作,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有关的计量器具和测试议器设备要配备齐全,并经常使全部仪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其质量精度;
(八)建立健全生产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督促各道工序、工位抓好质量;
(九)建立健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制度,确保全日业务、技术水平提高;
(十)组织企业内部质量评优与奖罚工作。

第六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必须按其生产经营类别备有并执行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交道部发布的汽车维修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和对环境保护等有关的各项标准;
(三)交通部发布的第13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四)本省发布和企业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应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严禁越级维修,确保维修质量,违者按交通部第23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须按其生产规模配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局
的管理按《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检验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车辆进厂、维修过程以及竣工出厂,均应由检验员负责质量检验,并填写检验单。

车辆、总成进行大修作业的,应建立并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档案》,汽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应按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订的州气车维护规程》要求进行,竣工后经检验合格,由承修业户负责填写么汽车二级维护考核证》。

第十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和地方标准、工艺要求进行维修作业:签订维修合同中另有附加作业项目的,要严格按合同办理,不得随意变更技术要求,损害用户利益,维修合同的签订应按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全体成员必需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落实产品的自检、互检和专职工作,凡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了道工序,以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汽车、摩托车维修竣工出厂(其中小修、部分专项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除外)
要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专职检验员严格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汽车、摩托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下面规定: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或90天;
2、车辆二级维护1500公里或15天;
3、车辆一级维护:300公里或3天;
4、车辆小修:700公里或7天。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后损坏的,承修业户和托修方(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和处理;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在严格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正常维护情况下,因维修质量而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承修业户负责,如需返修的车辆因路程遥远等原因,须经原托修方和原承修方协商同意后可就地委托当地车辆维修厂修理,其返修项目费用均由原承修方负责。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托修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而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不属维修质量问题,其全部经济损失由托修方自负。

(三)车辆在维修时更换了新总成、新零部件的(托修方自带的除外),因其总成、零部件的质量问周导致车辆发生损坏,承修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监控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按省交通厅的统一规划,建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省交通厅和技术监督局认定后负责对辖区内的汽车、摩托车实行质量监督,为车辆质量纠纷的调解(仲裁)提供可靠技术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参照《广东省汽车运输业综合性能检测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各地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并实行对维修车辆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测,推行以标准数据管理维修质量办法,将检测结果作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水平和维修业户《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与承修方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

可向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申诉。

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争议车辆作技术分析、鉴定,并根据分析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分析和鉴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经调解后双方仍有争议,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对管理混乱,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以及维修车辆(总成)竣工后,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按照交通部第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和维修行业年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颁发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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