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类型。
尽管它们都属于杀人罪,但是它们在意图、行为要件和刑罚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之间的区别,并介绍相关的量刑标准。
1.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有意为之。
故意杀人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故意杀害他人;(2) 目的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3) 行为具有违法性。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却故意给他人喂食触发过敏反应的食物,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通常将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在判决中进行严厉的量刑。
2. 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但并无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意图。
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杀人罪的要件包括:(1) 疏忽或过失行为;(2) 行为导致他人死亡;(3) 行为具有违法性。
例如,如果某人在驾驶过程中不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主要关注犯罪人的失误或疏忽程度,量刑标准通常较为宽松,并且会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
3. 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在量刑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意明显,自愿放弃了他人的生命权,因此量刑通常较为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在故意杀人罪中,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可以处罚金。
相比之下,过失杀人罪的主观要件较为宽松,因此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松。
一般情况下,过失杀人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处以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动和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案件影响等因素进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过失犯罪案例

过失犯罪案例
在社会生活中,过失犯罪案例屡见不鲜。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李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回家途中,由于他过度疲劳,视觉模糊,无法保持车辆稳定行驶。
正当他疲倦地驾车时,一名儿童突然从路边冲出,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未实现避让,导致车与儿童相撞。
尽管救护人员迅速赶到,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儿童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过失行为导致一名儿童丧失了生命。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某明知自己疲劳驾驶,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是明显的过失行为。
而且他未能及时发现儿童,更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对于过失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定罪和处罚。
首先,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惩罚其过失行为。
其次,要求其赔偿儿童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同时,还应对李某采取教育、宣传等措施,增强其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此案例再次提醒人们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
同时,对于过失犯罪,法律和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于过失犯罪的认识,以减
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对于过失犯罪实施者,应依法严惩,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使其付出公正的代价。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题目】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过失致人死亡案【案情】被告人:吕文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
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1996年1月,被告人吕文涛来到上海市松江县,承包了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的葡萄园,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
该葡萄园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
在葡萄园的旁边有一块毛豆地,葡萄园与毛豆地之间有一个水塘。
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文涛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
吕文涛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
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园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郑华纲去毛豆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郑水裕。
郑水裕到南场村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费金荣。
费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被告人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纪洪翠,明确告知被告人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
当天,纪洪翠把电工的话告诉了被告人。
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
1996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当郑华纲又去毛豆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葡萄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华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过失的程度。
过失杀人罪的刑法责任是建立在过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过失的轻重程度。
如果过失是由于疏忽造成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而如果过失是由于故意或者明知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其次,要考虑造成的后果。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
如果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过失行为只是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没有造成实际后果,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再次,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有过错意识,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有赔偿行为等。
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没有认识到错误,或者没有悔改表现,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犯罪分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行为,并且有悔改表现,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最后,要考虑社会的影响和需要。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社会的影响和需要。
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过失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总的来说,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过失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的影响和需要来综合考虑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过失杀人案例
过失杀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过失杀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伤亡。
在法律上,过失杀人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过失杀人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
小明因酒后驾车,驾驶时疏忽大意,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幸身亡。
在事故发生后,小明被警方依法拘留,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案例中,小明的醉驾行为属于明知危险而放任不顾的过失行为,其导致的后果不可挽回,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
某医院的护士在执行输液治疗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发生了严重的输液事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经过调查,发现护士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案件。
医院也因管理不善而被追究了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建筑工地安全事故。
在某建筑工地上,因为施工方未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不幸丧生。
经过调查,发现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因此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案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过失杀人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亡,其性质属于过失犯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机构往往会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意外伤亡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全和和谐。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过失杀人罪判多少年 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
过失杀人罪判多少年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摘要:过失杀人判多久?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过失人罪判多少年?法律直通车专业律师为你解答,欢迎阅读:网友咨询:亲属因几个人打架打死了人,不是故意要打死人的,前几日被抓,我想问下过失杀人罪判多少年?能判缓刑吗?法律直通车专业律师解答:过失杀人判多久?过失致人死亡。
最高可判7年。
刑事案件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方向与具体量刑,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危害后果、具体情节等等。
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
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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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昆”因过失杀人被判九年,你觉得重了么?
“秉昆”因过失杀⼈被判九年,你觉得重了么?《⼈世间》终于从荧屏上⼀期期播放完毕,像⼀幅幅普通百姓⽇常岁⽉的画卷,悲欢离合、喜怒哀乐。
其中⼀幕,周秉昆与骆⼠宾在北京国际机场航站楼发⽣冲突,结果⼀个不⼩⼼致骆⼠宾重伤,后骆⼠宾不幸离世,周秉昆因过失杀⼈被北京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阶段,虽然周秉昆取得了受害⼈家属的书⾯谅解,但其还是因为过失杀⼈⽽被判了九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九年是不是有些重了?接下来,我们⼀起来了解⼀下过失杀⼈的犯罪以及剧中的辩护、赔偿的情节。
⼀、什么是过失杀⼈?秉昆案发时,适⽤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于1979年7⽉1⽇通过,⾃1980年1⽉1⽇起施⾏(通常成为“79刑法”)。
“79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14⽇修订,⾃1997年10⽉1⽇起施⾏(通常成为“97刑法”)。
“97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两个法律条⽂来看:1、罪名发⽣了变化,按照“79刑法”,秉昆涉嫌的是过失杀⼈罪;⽽按照“97刑法”,秉昆的罪名应该是过失致⼈死亡(⽴法发⽣进步,过失致⼈致⼈死亡这个罪名更加的准确);2、按照“79刑法”,秉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看出什么特别恶劣的情节,难道因为骆⼠宾是成功的商⼈);按照“97刑法”,秉昆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法律规定的最⾼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七年。
过失致⼈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死亡后果的⾏为。
过失致⼈死亡,包括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和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
前者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造成他⼈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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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摘要:过失杀人罪判缓刑、过失杀人是否要赔偿、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欢迎阅读:
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核心提示】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5日凌晨1时,被告人林某驾驶福建牌照农用车到广东拉煤,行至井阳公路南峪段,与山西省寿阳县司机陈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刮擦,董未停车,被告人林某驾车追赶至南峪渡槽西20米处追上并拦住,二人因言语不和,林某轮右手打在陈某头部左侧,至董某倒地后颅骨骨折,2014年10月8日医治无效死亡。
【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但林某由从轻处罚的情节,林某在陈某倒地后拨打120、110报警积极抢救受害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受害人在两车发生刮擦时没有停车,被告人林某赶上后陈某拒不承认,导致矛盾激化,存在过错;通过阅卷受害人有高血压、糖尿病、颅脑有陈旧性出血,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经过积极协商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七万元,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井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延伸阅读】
过失杀人是否要赔偿?
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后也就意味着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那么即使被判了刑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如果你们不赔偿,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需要结合死者生前的收入水平、所抚养人口以及所赡养人口数,此外还得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的差异较大,所以无法给与你准确的金额。
简单地说,双方协商确定即可,没有参考标准之说。
比如北京的赔偿肯定比某个小山村的赔偿数额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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