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律实务
财税法的书籍

财税法的书籍1. 《财税法解读》-邓连升该书通过对财税法的深入解读,对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和财政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适合对财税法基本概念和原理感兴趣的读者。
2. 《财税立法与立法技巧》-杜絮这本书以财税立法为切入点,介绍了财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立法的技巧和方法,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财税法的规范和实践。
3. 《税法学》-杨志宏该书详细介绍了税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基础,包括税种分类、税收主体与纳税人、征税程序、税务管理等内容,是一本全面系统的税法学教材。
4. 《财税法律实务》-张晓遥这本书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介绍了财税法的具体实施和应用,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实务操作的指导和解决方案。
5. 《税收管理与税法遵从》-王廷宝本书探讨了税收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强调税法遵从的重要性,并提供了如何合规纳税的实用指南和策略,适用于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6. 《财政税收法》-王斌该书系统介绍了财政税收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涵盖了税收制度、税种、税收法律关系等内容,适合学习财政税收法律相关知识的读者。
7. 《税收优惠政策与实务》-张春这本书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
8. 《国际税法》-方水珠本书介绍了国际税收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涵盖了国际税收规范和跨境税收相关问题,适合对国际税收法有兴趣的读者。
9. 《税收调查与征缴实务》-陶文平该书重点介绍了税收调查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税务征缴的实际操作和注意事项,适用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10. 《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白之韵这本书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出发,探讨了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影响,适合对税收政策的经济学分析感兴趣的读者。
以上推荐的书籍涵盖了财税法的不同方面,包括基本理论、实务操作、法律实施等内容,为读者提供了系统而全面的财税法学习资源。
财税实务什么是反倾销税

财税实务什么是反倾销税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
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反倾销税问题上的体现。
如果没有采取临时措施,而最终经调查结果是肯定性的,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时。
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抢在进口方当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从中获利并损害进口方境内相关产业,协议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溯及力。
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紧急情况,进口方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1)存在倾销造成损害事实,或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大量倾销产品造成的。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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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财税实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可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可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及办理条件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
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经营的
类别、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应符合《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三、所需资料企业应在申报前(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备案表,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
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流程图。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必须知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是否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能进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与大家探讨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一些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申报纳税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有。
有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为什么呢?我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财税实务必看!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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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8月11日,中税协发布《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040号),整理了近年来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供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第七部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提出: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
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
财税实务:通过企业“分立”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收全梳理

通过企业“分立”实现房地产转让,5大税收全梳理
税法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01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02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
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03 契税根据财税〔2015〕37号文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4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财税实务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
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
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
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
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
(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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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实务
是财税法律的实际应用和实践,是国家财政管理和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当今社会,涉及范围广泛,无论是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还是为个人提供建议,都是充满着挑战和机遇的。
首先,是企业经营中必备的知识。
企业在每个阶段都要面对各种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如纳税、申报、报税、退税、合规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
因此,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保证企业合法、规范地运营。
其次,对于税务部门的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部门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对于税务管理的规范和疏导非常重要。
的开展,可以帮助税务部门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务状况,并对企业进行合规性检查和指导。
同时,也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制定科学的税收政策,更好地实现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目标。
再次,对于个人财税管理也非常重要。
个人财税管理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财务状况和个人所在国家的财政状况,也关系到个人的工作生活和人际关系。
因此,掌握知识,能够更好地管理个人的财务状况,合法、合规地纳税和避免税务纠纷。
最后,必须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也在不断增多。
税务政策和税收法律的变化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个变化的环境中,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新知识,才能够保持专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是财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以更好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变化,实现合法、规范和科学的财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