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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国际法电子版教材:战争与武装冲突法【3】

2016司考国际法电子版教材:战争与武装冲突法【3】第三节战争犯罪一、战争犯罪的概念(一)概念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犯罪,仅指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掠劫和屠杀平民等行为。
因为在传统国际法,国家有战争权,因此发动或从事战争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国际法的违背或国际罪行。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特别是《联合国宪章》规定不得以与宪章不符的方式非法使用武力,从而任何非法从事战争或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违背国际法的,并可能涉嫌构成战争犯罪。
这种发展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
基于此,也有人将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犯罪的概念称为狭义用法,而扩大了范畴的战争犯罪的概念称为广义的用法。
(二)对于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在国际法中对于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开始于“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在此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对于战争期间德国野蛮暴行,受害国人民曾经强烈要求审判和惩处作为罪魁祸首的德皇威廉二世。
协约国根据《凡尔赛和约》的规定,组织了特别军事法庭。
但审判由于荷兰拒绝引渡德皇而未果。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进行,开创了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实践,确立和证实了一系列有关战争责任、战争犯罪和惩罚的国际法原则。
其中1945年《伦敦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文件,对于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原则是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和审判实践所确立和形成的关于追究战争责任、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它构成了现代国际法中有关战争犯罪和惩罚规则框架的基础。
该原则包括:(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传统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
1、战争状态的出现意 味着战争的正式开始, 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 之间一定有武装冲突 行为。例如,二战期 间,一些拉丁美洲国 家与轴心国之间的关 系就是这样。
2、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 而不宣战和不承认战争状态 的存在。二战后,国际法禁 止战争;另外,不宣而战可 以在战争一开始就获得有利 的形势。
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 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 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 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处于敌国领土上 的交战国人民或 被允许在适当期 限内撤退,或被 扣押 凡敌国的国家财 产,除了使领馆 外,均可以没收 ,也可以使用, 3、对交战 但不得变卖 敌国的私人财产 国人民及其 ,原则上不得侵 财产的影响 犯,但可以加以 限制,禁止转移 、冻结和征用 对于军事性质的 财产,可以没收 或破坏 1、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 ,人员返回派遣国。 2、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离境 前仍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敌国协助义务。 1、外交和领事 3、派遣国的委托权。 关系断绝。 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 约立即生效 双边的政治性条约因 2、条约 战争而废止,其他经 关系发生 济性条约可在战时暂 停实施 变化。 多边条约一般只是在 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永久性的双边条约, 均应继续有效。
国际法精品课课件 第十一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战争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战争的定义: (1)(传统国际法观点,强调战争是国家
之间的行为)如:《奥本海国际法》(劳特 派特修订)认为“战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国家通过武装部队的争斗,其目的在于彼此 制服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它所任意要求 的和平条件。”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1907年在海牙和平 会议上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对 “诉诸战争权”作了限制。
公约规定,为了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各缔约国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 决。遇有严重争议或争端时,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 战争前,在情况允许下,由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 面斡旋或调停。与争端无关的国家有权在战争进行 期间向争端国提供斡旋或调停。
不完全否认事实上的敌对武装行为也是使冲 突或敌对双方进入战争状态的方式。
宣战
所谓宣战就是宣告交战国之间和平关系的结束和战 争状态的开始。 从国际法学说来看,有关宣战的必要性,欧洲大陆 国际法学者与英美国际法学者持不同的观点:
格劳修斯认为:“开战前必须宣战是国际法的一个 准则。”
但英美国际法学者则认为宣战只是一种任意的法律 程序,大规模的武装冲突或武装入侵并不因为没有 宣战就不是战争。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如: 1.1856年4月16日巴黎会议《关于海上作战若 干原则的宣言》。 2.1864年8月2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 遇的公约》。 3.1868年12月11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 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编纂
4.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约和宣言: ①《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
2016司考国际法电子版教材: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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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上战争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具有以下一些特定的含义: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
特别是“二战”以后,战争法的多数规则被认为应当适用于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斗争中。
另外被国际法承认为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组织从事的武装斗争行为,也被认为适用战争法的某些相关规则。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1)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
但作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不仅是这种敌对行为的事实,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状态。
它依一定的程序开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所谓“交战意思”,是指敌对的双方或一方认定已经或将要发生的敌对或冲突为战争状态。
同时,当这种敌对或冲突影响到第三国的权益时,第三国的判断或态度,如宣布战时中立等,也是认定这种冲突是否构成战争的重要因素。
(3)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斗发生。
例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都有一些国家虽已宣战但始终没有参加实际武装敌对行为。
它们也被承认为交战国,其处于国际法中的战争状态。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武装冲突法试题及答案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第⼋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试题及答案国际法 第⼋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结束战争状态最通常的⽅式是A.事实上终⽌敌对⾏动B.单⽅⾯宣布停战C.缔结和约D.双⽅宣布停⽌敌对⾏动正确答案:C2、A国⽆⼒再战欲向B.C.D.F四国请求结束战争,下列哪种⽅式不是双⽅战争在法律意义上的正式结束?A.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B.四国同意A国请求⽽结束战争C.A国宣布⽆条件投降D.由四国宣布结束战争正确答案:C3、历第⼀次成功地追究战争罪犯刑事责任的审判是下列哪次审判?A.莱⽐锡审判B.纽伦堡审判C.东京审判D.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正确答案:B4、反⼈道罪就是在战争发⽣前或战争进⾏中,对下列哪⼀类⼈进⾏的谋杀、灭绝等⾮⼈道⾏为?A.战俘B.平民C.正规武装部队D.⾮正规武装部队正确答案:B5、国际社会根据《罗马规约》成⽴了国际刑事法院,下列有关该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该法院是世界上第⼀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B.该法院管辖的罪⾏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和平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C.该法院可以管辖发⽣在《罗马规约》⽣效以前所犯的罪⾏D.该法院只对缔约国国民有管辖权,对没有加⼊《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国民则没有管辖权正确答案:A6、A国和B国发⽣武装冲突,C国出⾯劝他们进⾏谈判,并提出建议供他们作为谈判的⽅案,C国的⾏为是:A.调解B.调停C.斡旋D.协商正确答案:C7、关于1993年6⽉成⽴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它是联合国⼤会设⽴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正确答案:B8、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
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种武器本⾝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A.核武器B.⽣物武器C.毒⽓化学类武器D.射⼊⼈体后爆炸的达姆弹正确答案:A9、下列关于战争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传统战争法只调整国家间的战争⾏为,现代战争法中的许多规则也被适⽤于⾮战争武装冲突B.传统战争法中,海⽛体系主要是关于规范作战⼿段和⽅法的条约和惯例,⽇内⽡体系则主要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C.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灭绝种族罪、*罪、战争罪和侵略罪D.根据纽伦堡原则,战争中受命对平民进⾏屠杀的⼠兵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且不适⽤追溯时效制度,他国不得以政治犯名义给予其庇护正确答案:C10、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式。
第13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14

三、前南庭和卢庭简述
• 前南庭是UN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和 第29条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构,由分 庭、检察官和书记官处三个部分组成。
• 卢庭与南庭都是对犯有战争罪的嫌疑人起 诉并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在卢庭被起诉 的人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 战争罪行为的人。卢庭由审判分庭、上诉 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
惩办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原则
• 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 • 1.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2.军事必要原则。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
在“一切场合”都必须遵守战争法规,军 事必要已经不能作为排除遵守国际法义务 的理由。 • 3.上级命令原则。4.国内法理由。 5.超过追 诉时效原则。
•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人道法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害者 给予什么保护?
• 战俘prisoner of war(POW):在战斗时期 落入敌国权力之下的交战国战斗员(交战 人员)。
• 关塔那摩监狱问题。日内瓦公约是否适用 于恐怖分子?“基地”组织被俘人员的地 位和身份问题 v. “非法战斗人员” ?
化。3)经济和贸易关系中断。4)交战国 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enemy character 。
战争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规则
• 3.战争状态如何结束?战争结束产生什 么法律后果?
• 缔结和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战争结 束;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战争结 束。
二、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 1. 限制原则。 2. 比例原则。 • 3.区分原则:把平民和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
武装冲突的概念
• 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国家之间的武力对抗, 适用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 一附加议定书》等其他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十一)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必看(十一)11国际法第十一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主讲教师:周建海第十一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它不仅调整和平时期的国际关系,也调整国家之间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的国际关系。
作为完整体系的国际法,包括和平法和战争法两大部分。
和平法亦称平时国际法;战争法亦称战时国际法。
有国际法上的战争,就有战时中立问题,所以传统的战争法还包括中立法。
近代第一部具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即以战争法为重点,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今天,世界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但是,战争的威胁依然存在,武装冲突时有发生,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也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着。
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研究战争法问题仍有其重要意义。
(一)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事实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
这一定义表明:1、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为。
2、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敌对行为,即有武装冲突发生的事实。
3、战争是因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武装冲突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暂短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的武装斗争形式。
在国际法上,战争与武装冲突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两者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一般而言,战争由武装冲突发展而来,但武装冲突不一定都发展为战争。
武装冲突只有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和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由“交战国的意向”(animus belligerence)表示战争状态开始时才发展为战争。
区分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标准取决于“交战意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被禁止,被宣布为国际罪行,因而,一些国家在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时往往避开“战争”的字眼,但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来看,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的基本原则,而不论从事战争还是发生武装冲突,都有使用武力的事实,除非有法律依据,否则便不能推卸国际法上的责任。
天星2015司法考试三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天星2015司法考试三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考点二十一:战争的法律后果(一)交战国之间由和平转为战争状态(二)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三)经贸往来禁止(四)条约关系受到影响1.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天星司考)的条约(1)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
(2)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停止效力。
(3)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继续维持。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从规定;(2)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
3.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予以适用。
(五)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1.对敌产的影响(1)对于公产①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没收;②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作改变所有者的处置;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2)对于私产①对其境内(天星司考)的敌国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②对占领区内的敌国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
(3)对于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除外。
(4)公私航空器可予以拿捕没收。
2.对敌国公民的影响:可实行各种限制。
【例题】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
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
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天星司考)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2008/79)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考点二十二:对作战的限制和对受难者的保护1.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海牙体系规则”)基本原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2)“军事必要”不免责(3)区分对象原则(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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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装冲突法,是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 国际习惯的形式,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敌 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以及武装 冲突各方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并规范其交战行为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战争及战争法与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之间的关系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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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正在取代战争及战争法,但并不意味着
• 停火与停战的关系?
投降(Surrender)。是指 交战一方承认自己战败而要求 对方停止战争行为。二战出现 无条件投降形式,指战败国按 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自己不 得附加任何条件的投降。无条 件投降的协定,是战胜国依据 军事优势,将自己单方面的意 志和条件强加给战败国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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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无条件投降书被1945年6月5日《战败德国及行 使德国最高权力的宣言》所补充,其主要内容是:A、 停止一切军事行动;B、完全解除法西斯军队的武装; C、遣返联合国家的战俘;D、交出纳粹党魁及负有战 争罪行的人员;E、四大国政府有权在必要时继续向德 国提出政治、军事和其他要求。
战争法之外的武装冲突法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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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一般分两
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结束战争状
态,是指终止战争和停止战争行动并对一切政治、 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的全面的、最终的解决, 以结束战争状态和恢复和平状态。
❖ 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的关系?
原来的战争法的概念和制度已不存在,两者可以结合成为战争与
武装冲突法。
传统国际法
战争及战争 法
1、必须符合一 定的规则,如开
始须通过宣战
2、战争仅存在于国家之间, 不承认殖民地人民反抗殖 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民族 解放战争是国际法意义上 的战争
武装冲突及 武装冲突法
具有明显国际性质的 大多数武装冲突在法 律上并没有被成为战 争,如1982年英国和 阿根廷的马岛之战
1、战争状态的出现意 味着战争的正式开始, 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 之间一定有武装冲突 行为。例如,二战期 间,一些拉丁美洲国 家与轴心国之间的关 系就是这样。
2、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 而不宣战和不承认战争状态 的存在。二战后,国际法禁 止战争;另外,不宣而战可 以在战争一开始就获得有利 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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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法律 状态又是事
实状态
现代国际法注重事实状态,无论是 不宣而战,还是回避“战争”的提 法,只要发生大规模的长时间的范 围广泛的武装冲突,以及由此产生 的法律状态,必须适用战争与武装 冲突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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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与范围
1、确定战争的法律状态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主要是1907年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战场:交战国领水+公海 •战斗员的确定取决于参战 船舶的地位
•军舰、潜水艇、商船改 装的军舰和水雷、鱼雷
海战的 战场和 战斗员
作战工具
•1907年《关于战时海 军轰击公约》
海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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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一)《空战规则草案》 ❖(二)关于空战的其他国际条约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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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是指终止战争和停止战争行动并对一切政治、经济、领土和 其他问题的全面的、最终的解决,以结束战争状态和恢复和平 状态。
1、单方面宣布结束 战争状态。如1955年 4月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发布《关于 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 态的命令》,宣布结 束与德国之间的战争
状态。
2、联合声明。交 战国双方以发表 联合声明的方式 结束战争状态。 如前苏联1956年 10月19日与日本 发表联合声明, 宣布结束它们之 间的战争状态。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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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主讲人:曾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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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 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
国际人道主义法 战时中立法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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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
❖战争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 惯为形式,用以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 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以及交战行为的原
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战争状态的结束。敌对行 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而作出的过渡 性的安排。战争状态的结束,则意味着所有问题 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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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敌对行动,有停战和投降两种方式
停战(Suspension of Arms)。1907年《陆战法规 和惯例公约》附件《陆战法规 和惯例章程》T36规定,通过 相互协议而停止战争行动 ; T37 规定, 停战可以是全面的 或局部的 。停战可以是有期限, 也可以是不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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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 时 中 立 法
1907年《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 ;1907年《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 权利和义务公约》
5、惩 办 战 争 犯 罪 的 规 范
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 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认纽伦堡宪章 承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1968年《战争 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永久性的双边条约, 均应继续有效。
财产,可以没收
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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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是传统国际战争法中一般出现的战 争引起的法律后果。二战后,发生许多 重大国际武装冲突而不是战争,武装冲 突各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的存在。因此 传统战争法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发生了
变化。在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 方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 也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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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开始
传统国际法
“宣战”是战争开 始的一个重要的和
必要的程序
宣战是一项古老的惯例, 1907年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T10 ; 宣战是一种法律程序,作用在于 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使对 方和其他国家获悉这种战争状态 已经开始存在。
现代国际法
2、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
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宣言》; 1899年和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 约)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 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 战方法的议定书》;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
器公约》
1868年
1899年和19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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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10日 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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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陆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禁止或限制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 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禁止使用核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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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3、国 际 人 道 法 规 范
1904年《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公约》;192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 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关于 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 财产的公约》;1974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 》;1974年《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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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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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规范,与上述日内瓦签 订的三个公约同时签订,是战争法上第一个 也是第一次专门规定保护平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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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 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 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 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 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以前国际法上的战争 结束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基本上都集中于国家之间
的战争,而在现代国际实 践中,除了国家以外,还
有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 织,以合法使用的集体武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1、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
▪ 处于敌国领土上 的交战国人民或 被允许在适当期 限内撤退,或被 扣押
1、外交和领事 关系断绝。
,人员返回派遣国。 2、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离境
前仍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敌国协助义务。 3、派遣国的委托权。
▪ 凡敌国的国家财
产,除了使领馆 外,均可以没收
•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 船难者境遇的规范,与“第一公约” 同时于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
1949年8月12日议定的“日 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
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最终代替了1929年签订的《关于 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第四公约”(《关 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
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