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015年版)
岳凤岭、岳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岳凤岭、岳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3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岳文君【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岳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岳凤岭;岳健;霍焰【当事人】岳凤岭岳健霍焰【当事人-个人】岳凤岭岳健霍焰【代理律师/律所】曲骆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夏越颖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高和军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冯砚迪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骆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夏越颖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高和军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冯砚迪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骆夏越颖高和军冯砚迪【代理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岳凤岭;岳健【被告】霍焰【本院观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追认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1:52:12岳凤岭、岳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2民终3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凤岭,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骆,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越颖,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健,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和军,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焰,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凤岭、岳健因与被上诉人霍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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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省市区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交易价格
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贷款金额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
续办完当日将等费用结清。
第四条交房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
税费。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卖方):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乙方(买方):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简介

个人贷款业务品种之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简介一、含义:“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一) 贷款额度:首套自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70%,二套房最高不超过40%,三套房暂停发放。
贷款期限长: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三) 利率: 首套自住房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0.85倍(不含)以上(现在基准利率是6.55%),二套房为基准利率的1.1倍以上.三套暂停。
(四)贷款对象: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基本条件(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三)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购买自住商品房申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的,需指定一名职业稳定、信誉可靠的自然人作为联系人,并明确约定信息送达该联系人即视同送达借款人;不能指定联系人的,应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四)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首付款证明。
原则上应为以下四类之一:1.开发商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预收款发票(凭据)。
2.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收据,以及与首付款收据对应的银行相关凭证(进账单、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现金缴款凭证或银行卡付款凭证等),其中,对首付款不高于一级分行规定金额的,可仅提供首付款收据。
3.尚未支付首付款的,提供借款人在我行不低于所需首付款金额的账户证明。
4.一级分行规定的其他形式的首付款证明。
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戈【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李玉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李玉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广宇李玉娇【代理律所】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案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xxx年西中银个房借字第6-335号)第八条约定:……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骆宏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骆宏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丽娟李文军李娜【审理法官】白丽娟李文军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骆宏槐【当事人】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骆宏槐【当事人-个人】骆宏槐【当事人-公司】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轩【代理律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骆宏槐【本院观点】已生效的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解除了绿地新区公司与骆宏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预LD402),并判处骆宏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绿地新区公司向不动产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注销网上备案手续和交易中心登记信息及办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以及由绿地新区公司代骆宏槐偿还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区中心支行借款本息。
本案中,绿地新区公司诉讼请求为确认绿地新区公司、骆宏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预27479)的网签备案合同已经解除,骆宏槐配合绿地新区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绿地新区公司诉讼请求为确认绿地新区公司、骆宏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预27479)的网签备案合同已经解除,骆宏槐配合绿地新区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预27479)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
龙庆玲、焦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庆玲、焦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4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新田镇华程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庆玲;焦标;梁艳;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当事人】龙庆玲焦标梁艳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当事人-个人】龙庆玲焦标梁艳【当事人-公司】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代理律师/律所】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谢晓宣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谢晓宣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阵谢晓宣【代理律所】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龙庆玲;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省府路支行【被告】焦标;梁艳【本院观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2:19:51龙庆玲、焦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46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庆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艳。
原审第三人:贵州弘扬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漓江花园B1幢门面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其。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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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年字号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保证人(开发商):见本合同签署页(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一款)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
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
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贷款币种、金额与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一)、(二)、(三)。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四)。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
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
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
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内,如采用浮动比例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上浮比例)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下浮比例);如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2、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其它参考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
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
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3、关于利率浮动比例的调整:(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a、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单方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更优惠的利率浮动比例,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
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无须通知借款人。
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在执行国家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
4、计息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5、结息和付息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
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6、罚息(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中较高者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7、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浮动比例/基点、浮动周期、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五)、(六)、(七)。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1、本合同已生效;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3、借款人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4、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5、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首付款比例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
1、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放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1、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等额本息还款。
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
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
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
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
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
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等额本金还款。
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
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
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
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月)数为零。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
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
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
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
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
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
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以所借币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7、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括后一个还款日。
8、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款(一)、(二)、(三)。
第七条提前还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1、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贷款人相关条件。
2、借款人应提前一定时间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
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一定标准计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