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桂财金[2014]3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4〕33号)各市、县财政局、金融办: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4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财建[2005]1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加强财政评审质量的控制,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按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实施、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以及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处罚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用专业评审人员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
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纪检监察室,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决策前,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内容,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
本条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桂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自治区集中建设,供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同监管的综合平台。
在线平台联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以下简称通用软件)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实时数据交互和电子监察。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我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和其他权力事项。
涉密项目和涉密审批事项,以及非涉密项目办理过程所涉及的涉密文件(图件),不得通过在线平台传送、受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由自治区、市、县审批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在线平台申报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各审批监管部门登陆在线平台或通用软件依据法定权限和有关规范要求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12•【文号】财建[2001]591号•【施行日期】200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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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桂财办[2012]98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2〕98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2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与审查;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八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评审项目并下达年度评审计划,属于评审范围但未列入年度评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评审前建设单位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评审核对情况进行复审,形成评审结果;
(六)财政部门就评审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七)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下达评审结论。
第十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八)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九)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对所属单位报送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评审计划;
(二)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评审计划报送评审项目,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
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签署反馈意见;
(五)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