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5修正)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5修正)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5修正)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城镇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

第九条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禁止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十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制定用水计划:

(一)年度公共供水量;

(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四)水量平衡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非居民用户应当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下列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1.1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1.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6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1.1.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2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 1.1.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5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 1.1.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2000—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项目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不重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3000元。 1.2.2施工人员未经安全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按本班组人数处以50元/人次罚款。 1.2.3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100元,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罚款300~5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100元。 1.2.4“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构建筑的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雨篷与挑檐边、水箱与水塔边等)防护每一处不到位,罚款100元。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四口及临边围护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每次罚500-800元。 1.2.5施工现场基坑周围必须设置栏杆防护,未做防护罚款 300元。 2.5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特殊工种如发现无证或人证书不符上岗要求的,处100-200元/人次罚款。 1.2.6对有下列不安全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2.6.1攀越护栏、脚手架,坐在外脚手架扶栏上休闲,在脚手架上乘凉睡觉、在脚手架上嬉戏打闹、追逐者; 1.2.6.2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班作业者; 1.2.6.3高处作业任意向上或向下抛投物料工具等者; 1.2.6.4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高空作业者(当事人100元、班长200元);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XXX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实现创优质工程的目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大唐新能源云南寻甸高本山风电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篇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验收必须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承建单位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 第三条、承建单位“三级检查”合格后,由监理人对其进行验收,监理人验收合格签证后,承建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时,业主、监理、设计人应共同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和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签发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逐级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建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各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晰、齐全规范,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并满足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人组织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资料、试验成果、技术档案并提交竣工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编写质量统计报告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检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分部验收应在所有单元工程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人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程及大唐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下达开工令前必须对承建单位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主要材料、设备和质量管理状况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二、处罚规定 第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未经监理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妇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邱学华 成员:史艺萍、贠玲侠、李晓娟、董向红、张英、王艳丽 二、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1、科室主任是科室质量与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负责,应进行实时监控、指导,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4、制定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5、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制订及修订本科室的质控工作制度、人员职责。 6、在医务科和护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医疗、护理质量控制检查工作,抓好科内诊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文件书写质量工作。 7、本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审议、申报与日常管理; 8、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协调处理医患关系; 9、科室医师资格准入、临床岗位准入考核及在本科室轮转培训的青年医师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10、研究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实施办法,做好、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管理工作; 11、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按时报送院内主管部门。 12、定期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研究,做好科室的质量自测自评,分析科室医疗质量数据、病人投诉情况,质量缺陷问题,查找医疗、护理、管理隐患,自评工作优劣。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妇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邱学华 组员:史艺萍、贠玲侠、李晓娟、董向红、张英、王艳丽 专职质控员:史艺萍 具体职责分工: 史艺萍:负责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患者安全目标、知情告知 贠玲侠:负责患者病情评估、危急重症病人的处理 李晓娟:负责医疗风险的防范与与医疗安全 董向红:负责合理用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基药使用 张英:负责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 王艳丽:负责护理质量与安全 三、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员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检查、评判和分析。相关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计量仪器的使用期管理,并保存其检验证复印件以备查。 2、临床科室质控重点内容是:科室各种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用药及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协助主任、护士长督促和落实医院质量控制方案,督促做好医疗活动环节的规范操作及各种医疗方案的实施,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科室质量管理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医技科室质控员应注意各种操作的规范性,报告单填写规范,各种仪器的标准校正、维护是否及时,性能是否正常。各科质控员对本科室质量控制检查建立规范记录,每月进行一次质控分析,每季有一次小结,半年和年终有一次总结。 4、质控员每季度向科室公布一次科室质量检查情况,向全科提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医院关于提高医疗质量的整改意见及科室质控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向院质量管理部门汇报科室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及质控工作改进建议。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成都市水资源现状和可持续利用对策_李晓峰

?!"?#$$#%&’%# !水资源概况 成都市地处川西水网区腹部,境内主要河流有()条,总长度约!*$$+,。成都市河流属长江上游岷江、沱江及青衣江三大水系,水能蕴藏量较丰富。研究表明,本地水资源量为-(%#"亿,(,过境水资源量为!)(%."亿,(,水资源总量为#..%$#亿,(。人均占有量约为#)$$,(,与四川省人均占有量大致相当,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可见,成都市的水资源并不富裕,属于我国缺水城市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成都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水的需求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从!-)"年到#$$$年,成都市总用水量以每年平均约(亿,(的规模递增,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成都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的“瓶颈”。 成都市水资源具有以下属性:0!1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分带性。由于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全年有"$/2.*/的降水量集中在每年的"2-月份,常常带来洪涝灾害;而需水量最多的*月份,降水量则偏少,仅占全年降水总量的!*/2#$/,因而常常又造成干旱灾害。从水资源空间分布来看,成都市平原区最为丰富,西部山区次之,东部台地及丘陵地区相对缺乏;0#1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性。从成都市水资源遥感解释图上可以明显看出,广大平原腹地浅层地下水交替循环积极,补给来源充分,富水性良好,地下水资源丰富。东西部丘陵低山广大红层砂泥岩地区,地下水资源相对较少。西北部中—高山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多以泉流出露;0(1水资源总量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趋势。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降水量下降,致使成都市水资源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减少趋势。其主要表现在:岷江上游的来水量呈下降趋势;大部分湖泊面积正在逐年缩小,尤其以白塔湖、宝狮湖的面积减少最多,其面积!---年与修建时相比减少了!3(左右。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年,成都市共建各类水利工程($#*-处。其中水库!-"座,引水渠堰#$#条,山平塘###.$口,石河堰.)*处,固定机电提灌站")$"处,农灌机电井.##眼。设计蓄、引、提总水量*#%-(亿,(,有效灌溉面积()%)-万4,#。据统计,#$$$年全年总供水量!$-%#.亿,(。其中地表水资源供水量供水!$$%*)亿,(,地下水资源供水)%"-亿,(。#$$$年全市总用水量为!$)%(!亿,(。其中农业用水.*%".亿,(,工业用水#)%-!亿,生活用水(%.(亿,(。#$$$年全市人均用水量5#*637,万元89:用水量约为5!$,(,在全国处较低水平。 因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成都市水资源利用程度并不高,总体利用率仅#5/。平原区地表水资源由于无水利工程调节,利用量很小;山、丘区蓄、引、提工程较多,其水资源利用率达!!/;而全市平原区工、农业生产及城镇生活用水多系过境水,其利用率约为(*/。由于成都市所处位置的 成都市水资源现状和可持续利用对策 李晓峰,刘光中 0四川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成都,"!$$"*1 【摘要】#!世纪成都市面临着缺水、水质污染严重、洪涝灾害等环境问题,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为指导思想,探讨了成都市现阶段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对策 四川水利

2015第1季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总结1 (1)

第一季度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分析资料 为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科成立并加强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完善了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中的制度及流程。并对我科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度改进方案,持续改进。。 现将我科第一季度总结如下: 1. 科室管理方面 (1)健全和完善了科室必备的质量管理组织。 (2)完善了各项医疗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督查奖惩机制,实施了一系列保证医疗质量的措施和方法。。 (3)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 (4)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了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我省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5)强化了为临床服务的理念,加强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宣传和沟通。每月月底均对我科室住院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将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一季度满意度指标汇总 第一季度医疗满意度指标变化趋势图(百分比) 97 97.5 98 98.5 99 99.5 100 100.5 1月2月3月

由上分析得知:第一季度科室医疗质量满意度指标呈波动趋势。2月份。医疗满意度上升趋势明显,而3月较2月有所下降,应当具体查找一定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医疗指标情况分析: 本季度,我科门诊病人4900人,出院病人410人,死亡0人,抢救成功率95.3%,均达到了医疗质量指标水平,并且总体有上升趋势,平均每一患者住院日为13.5天,病床使用率为为140.5平均每位患者人均费用为18230元,药品比例为37.82%,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的比例及人均住院天数的下降,可以看出,药品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两者所占比例逐渐趋于合理,达到了“以病人为中心”,达到了让利广大患者的根本目的。“以药养医”的局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提高了现有资源利用率,体现技术含量。 2. 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性改进方面 (1)重点查住院病历、归档病历、电子病历提交率、处方、合理用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每月进行一次质控工作会议,做到考评结果每月汇报,把医疗考核质量与奖惩挂钩。有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质量管理起到了保证的作用。 (2)加强了核心医疗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行了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 ①病历书写制度方面:加强了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根据医务科要求,加强了对病历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做到了科室自查,科主任、医务科每月抽查临床科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8496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 第六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2015年版)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附件4 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2015年版) 一、标本类型错误率 定义:类型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类型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所采集标本的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标本类型符合要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条件。 二、标本容器错误率 定义:采集容器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容器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用于采集标本的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三、标本采集量错误率 定义:采集量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采集量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标本采集量是否正确,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

指标。标本采集量不足或过多都可能影响检验结果。 四、血培养污染率 定义:污染的血培养标本数占同期血培养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血培养污染率= ×100% 意义:反映血培养过程是否操作正确,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五、抗凝标本凝集率 定义:凝集的标本数占同期需抗凝的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抗凝标本凝集率= ×100% 意义:反映标本采集过程抗凝剂是否正确使用的情况,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六、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定义:检验前周转时间是指从标本采集到实验室接收标本的时间(以分钟为单位)。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是指将检验前周转时间由长到短排序后取其中位数。 计算公式: 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X(n+1)/2, n 为奇数 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X n/2+X n/2+1)/2,n为偶数 注:n为检验标本数,X为检验前周转时间。 意义:反映标本运送的及时性和效率,检验前周转时间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前提。 七、室质控项目开展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篇安全管理办法 (3) 第二篇质量管理办法 33 .……………………………………………第一篇 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3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安全管理指导思想和目标………………………… 4 ……………………第三章: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5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22第五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22第六章: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3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5第八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6第九章:安全检查制度………………………………………27第十章: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27第十一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32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成铁工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为规范项目部安全工作,制定本办法。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决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和上级对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三条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有序控制,持续稳定”的思路,抓好各项安全工作,以落实安全逐级负责制为基础,强化科学管理,制定严密措施,抓好实施控制,实现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工作目标:杜绝一切铁路行车事故;杜绝重大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责任火灾、爆炸事故;杜绝交通责任特大事故;杜绝设备重大责任事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 第五条为加强项目部的安全领导,成立以项目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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