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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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7年08月07日 16时09分 170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地下水”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施工降水、空调取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国土部门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

凡需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未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如涉及公共用地、公共地下管网的,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六条(申请变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取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水资源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超计划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取水量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检修、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第十条(凿井管理)

严禁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开采地下水。

需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凿井施工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批准文件;

(二)凿井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用途、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废井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报废取水井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回填。

严禁擅自封闭、回填报废取水井。

第十二条(开采限制)

下列地区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严禁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过程中,如发现坍塌、裂缝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收取,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户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设置。

第十六条(缴纳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使用监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检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凿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降水的,责令停止降水,限期补办手续,补缴水资源费,并可处以建设单位每眼井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停或者回填其降水井。

(三)对报废取水井擅自进行封闭、回填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取水井周围半径30米内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2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地下水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

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与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范围内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前,提出取水初步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乙级资质单位审批与监督管理,并协助水利部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委

水资源评价

水资源评价复习资料: 1~什么是水资源评价?为什么要进行水资源评价? (1)水资源评价一般是针对某一特定区域,在水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研究特定区域内的降水、蒸发、径流诸要素的变化规律和转化关系,阐明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开展需水量调查和可供水量的计算,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寻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最优方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服务。 (2)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科学地评价本地区水资源的状况,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前提;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规划的依据,合理的水资源评价,对正确了解规划区水资源系统状况、科学制定规划方案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水资源评价是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基础,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政策等的制定等一系列的根本依据就是水资源评价结果。 2~水资源评价分区的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水资源分区? (1)水资源评价分区的目的是把区内错综复杂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根据不同的分析要求,选用相应的特征指标,通过划区进行分区概化,使分区单元的自然地理、气候、水文和社会经济、水利设施等各方面条件基本一致,便于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利用。 (2)尽可能保持流域、水系的完整性;供水系统一致,同一供水系统划在一个区域内;边界条件清楚,区域基本封闭,有一定的水文测验或调查资料可供计算和验证;基本上能反映水资源条件在地区上的差别,自然地理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基本相似的区域划归一区;尽量照顾行政区划的完整性,按以上原则逐级分区,就全国而言,先按流域和水系划分一级区,再根据水文和水文地质特征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划分二级或三级区。 3~水资源评价在水资源规划、管理中有何作用? 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规划的依据,对正确了解规划区水资源系统状况、科学制定规划方案有十分重要作用,水资源评价对水资源规划具有指导意义,是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基础。 4~降水资料的收集与审查:资料收集:在分析计算降水量之前,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这样才能得到比 较可靠的分析成果。因此,除了在水资源评价区域(流域或地区)内收集雨量 站、水文站及气象台(站)资料,还要收集区域外围的降水资料。 资料审查:(1)与邻近站资料比较:具体做法有两种,点绘逐年降水量等 值线图及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图;相关分析法即绘制审查站年或月降水 系列同邻近站(单站或多站平均)的相应系列间的相关曲线图,对离差较 大的点据进行审查或修正。(2)与其他水文气象要素比较:年(时段)降 水径流关系法 5~资料的一致性审查:(1)单累计曲线法(顺时序);(2)双累计曲线法(逆时序) 6~代表性分析:周期分析,差积曲线法,滑动平均值过程线法;稳定期与代表期分析,累计平均值过程线法 7~干旱指数:反映一个地区的干湿程度,用年蒸发能力与年降水量的比值表示 9~论述题:人类活动的水文效应,(1)人类活动对水平衡要素的直接影响:我国的用水量以农业用水量为主,故农业水利措施对水资源系统的影响最大,跨流域调水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更大,人类活 动对径流的时程分配以及对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之间的相互转化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人 类活动对水平衡要素的间接影响:水量平衡方程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其他因素必须随 之而变,这种自动的调节变化,就是人类活动间接影响所致,灌溉和排水:大规模的灌溉增大 了蒸发,减少了径流量,灌溉还能活跃水循环,增加降水量,增强“三水”转化,在有地下水 开采系统的地区,年净流量有可能增加,地表径流量则明显减少;水库等蓄水工程:对降水和 蒸发、径流、地下水、泥沙等均有影响;城市化:改变局部的小气候,对水文循环影响显著, 蒸散发的减少增加了径流量,整治河道可以增大泥沙的输送能力,不透水面积增加降低地下水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7-21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 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 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 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 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 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 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 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应根据行洪实际,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 划相协调。

第七章 地下水资源评价

第七章地下水资源评价 第一节概述 “地下水资源”指有利用价值的、本身又具有不断更替能力的各种地下水量的总称,它属于地球整个水资源的一部分。地下水有利用价值必定包括水质和水量两个方面,地下水能够构成资源首先是因为它有利用价值,这是由质来决定的;而其来源多少则是由量来体现。所谓地下水资源评价主要指在水质评价的前提下对水量的评价。 地下水资源评价是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根本性任务,它要求在一定的天然及人工条件下,对地下水水量及水质作出定量评价。其中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符合给定水质条件下的允许开采量和补给的保证程度。 地下水资源评价具体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地下水水质评价:即根据不同用户的要求,是否会产生严重恶化等方面的预测。 2.地下水量评价: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拟订的需水量,确定开采方案及开采量;并应探讨其补给保正程度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人工补给等。 3.开采技术条件的评价:主要指开采期内水位下降值是否会超过技术允许的范围;地下水对取水构筑物是否可能出现腐蚀作用以及水井可能的使用年限等。 4.评价开采地下水时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邻近现有的取水工程、其它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干扰和地面沉降等。 5.开采时是否需要特殊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包括水源地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节地下水资源的组成 一、地下水资源分类 地下水资源分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进一步弄清地下水资源的一些基本概念,更重要的是使分类能客观地反映地下水资源形成的基本规律以及它的经济意义,便于我们在实践中对它进行研究和定量评价。正确地进行地下水资源分类,对供水水文地质勘测、试验和长期观察工作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基础理论之一。为此,长期以来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地下水资源分类进行了不少研究,提出了各种各样分类方案。下面就国内外常见的地下水资源分类作一些简要介绍。 (一)国外地下水资源分类 1.前苏联普洛特尼柯夫储量分类 普氏分类将地下水储量分成静储量、调节储量、动储量和开采储量四大类。前三者合称为天然储量,它表示天然状态下含水层中未经取水设备扰动的地下水总量。 (1)静储量:一般指储存于地下水最低水位以下含水层中的重力水的体积。亦即当含水层全部疏干后所能获得的地下水量,数值上等于含水层的体积与给水度的乘积。 hF = Qμ (7-1) ) (静 式中:μ为含水层的给水度;h为最低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层平均厚度;F为含水层的分布面积。 (2)调节储量:指存在于地下水位年变动带(即年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之间)内的含水层中重力水的体积,亦即疏干该带时所获得的地下水量。 Q? =μ hF (7-2) (调 ) ?为地下水位的年变幅;其余符号同前。 式中:h (3)动储量:指通过含水层某一横断面上的地下水天然流量。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6、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晋政发[1996]65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水资源补偿费由以下部门征收: (一)煤炭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二)电力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电力部门负责; (三)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分别由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的财政部门和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水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 (二)省内用电在电价内按每千瓦收取0.0057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在电价外再每千瓦收取0.015元;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以规定分类综合电价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三)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05元,太原化学集团总公司水厂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0元,大同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5元,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20元。各公司、厂逐年递减0.05元。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联办煤矿、中外合作煤矿等)或煤炭加工企业向用户直接销售煤炭的,按销售量(含出口量)交纳水资源补偿费;通过煤炭经销机构、煤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按销售量代扣水资源补偿费。 电的水资源补偿费由供电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向用户收取。 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供水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量交纳。 第六条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煤炭运销公司及其他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或逐级上缴省财政部门。 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资源补偿费,应逐级上解省电力部门,省电力部门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 太原市、大同市和阳泉市财政部门向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以及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向太原化工集团总公司水厂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部门。 第七条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征收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采取仿造、隐匿等手段偷漏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偷漏费款外,并处偷漏费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拒缴的费款外,并处拒缴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各征收部门收缴的资源补偿费必须于每月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在省依托公司设的水资源补偿费专户;上缴的水资源补偿费必须按季度达到进度要求,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按未完成任务数扣减手续费和资金。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综述

---《水资源研究》第25卷第2期(总第91期)2004年6月------------------- 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综述 刘予伟金栋梁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湖北武汉 430010) 摘要:全面阐述了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包括水文地质参数的获得和选取以及地下水资源量的计算方法,并通过实例来评价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综述 平原区包括一般沿江、沿湖、沿海平原和山间盆地平原两类。就长江流域而言,前者有洞庭湖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平原、太湖平原、长江中下游沿江平原和江苏、浙江沿海平原。后者有成都盆地、汉中盆地和南阳盆地。地下水评价对象是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联系的浅层地下水,一般仅评价矿化度小于2 g/L的多年平均淡水资源,以现状条件为评价基础,以水均衡法为主评价出各项补给量和排泄量。 1 含水层参数的确定 含水层参数是定量描述含水层物理特性的指标或系数,是评价含水层的主要依据。在计算各项补给量和排泄量时都要根据准确的参数来计算。主要参数有:潜水变幅带给水度 (μ) ,降水入渗补给系数 (α) ,潜水蒸发系数 (c) ,渠系渗漏补给系数 (m) ,灌溉入渗补给系数 (β) 和水稻田渗漏率 (φ) 等。 现将上述几种含水层参数的确定分述如下。 1.1 潜水变幅带给水度 (μ) 给水度 (μ) 是指饱和岩土在重力作用下,自由排出重力水的体积与该饱和岩土相应体积的比值,它是一个无因次大于零而小于1的数值。可通过简易测筒或地中渗透仪试验、利用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分析、剖面含水率测量和抽水试验等方法求得。 1.1.1 简易测筒和地中渗透仪法 用一个金属圆筒,将被测给水度的原状土(即保持天然结构的土层)装入筒内,使土层充水达到饱和状态,然后在上部加盖,但不密封,防止水分蒸发,筒的下部留有排水孔,在重力作用下,筒中的水会自由地从排水孔中流出,测量排出水的体积。排水体积和筒内土体积之比即为给水度。此种测筒,制作和操作都甚简便,曾在第一次全国水资源评价中广为使用。 另一种类似于测筒的是地中渗透仪,图1(略)是地中渗透仪的示意图。利用潜水位控制,可将左边测筒内土体积饱和到任意位置,然后将连通管控制进水,测量由连通管自由流出水的体积,使之与其土体体积相比,即得给水度。 地中渗透仪虽造价较高,但由于它可进行多项参数的观测试验,故我国的黄淮海平原区有多处此种实验装置。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中国水利年鉴2017_地方水利-山西省-【水资源管理】

编制。 (8)中央投资项目。至2016年年底,2011年水利部开展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项目中,山西省的9大灌区(汾河、尊村、大禹渡、汾西、禹门口、潇河、文峪河、桑干河、册田灌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全部批复完成。山西省列入全国抗旱规划“十三五”实施方案(2017—2020)的27个小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编制。其中,8座完成前期工作,4座可行性研究批复进入初设,15座由所在县(市、区)办理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前期立项支撑文件。(梁述杰) 【水资源管理】(1)完成了国家、省两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技术预验 收。完成了国务院对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2015年,山西省实际用水总量为73.59亿m3,目标值为76.4亿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4.7m3,比2010年下降27%,与目标值持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实际值为0.530,高于目标值0.52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55.9%,高于目标值53%。山西省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三条红线”、四项指标全部符合目标要求。按照《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要求,2016年初向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函》,启动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各市政府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的考核工作。在资料复核和对吕梁、晋中两市重点抽查与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赋分考评,临汾、晋中、太原、运城、长治、晋城、阳泉7市,得分在80~90分之间,评定为良好;吕梁、大同、忻州、朔州4市,得分在60~80分之间,评定为合格,4市的主要问题是未达到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2011年水利部将山西省确定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份之一,试点期2011—2014年,2016年进行试点验收。10月,在山西省自验收的基础上,水利部专家组对山西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资料核验和评估,认为《山西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确定的72项任务,任务完成率为97.2%。确立了“三条红线”,落实了“四项制度”,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符合试点验收条件,技术预验收完成。水利部于2016年年底对山西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进行了正式验收。为做好“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技术工作,2016年年初,按照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要求,起草了《山西省2016—2020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控制目标及工作计划》(代拟稿),3月底,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文报送水利部。11月10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批复山西省2020年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统为0.55。山西省“十三五”省级约束性指标全部落实。 (2)扎实推进晋祠泉复流及岩溶大泉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综合治理”的修复原则,山西省水利厅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全面开展晋祠泉域黄河水水源置换、加大渗漏补给、关闭岩溶水井、煤矿禁采限采、水质保护等工作。至11月2日,晋祠难老泉地下水埋深4.94m,比2016年年初的6.43m上升了1.49m,提前完成了晋祠泉年底力争岩溶地下水位上升1m左右的目标。 (3)基本完成压减地下水开采量1.2亿m3的责任制目标。2015年年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重新核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了禁采区和限采区,提出了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等新时期管理办法和目标要求;2016年完成的《山西省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通过山西省水利厅专家初审,并进行修改;继续在引黄工程供水区和兴水战略、大水网工程覆盖区,重点实施原水直供、水源置换、关井压采、泉域保护和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项目,各项工作进展良好,保障了山西省地下水位持续回升。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3号)精神,积极推进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体系”建设,将地下水压采量作为衡量各市地下水保护的量化指标并进行考核,鼓励各地多用黄河水、水库水、地表水及再生水。贯彻“扩大引黄水供水范围、多用地表水、少用地下水”的用水方针,在地表水覆盖区、大水网受水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积极实施原水直供、水源置换和关井压采。计划压采地下水0.4亿m3、置换地下水0.8亿m3,至10月底已完成年度任务90%,年底全部完成。 (4)积极开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要求,从2016年起对纳入国家监测名录的99个断面全部进行月频次监测。为促进山西省各地共同关注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山西省水利厅按月向各市人民政府及山西省环保厅通报当月水质监测结果并达标情况,作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减排、限排等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依据。根据1—9月监测结果,山西省纳入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范围的99个断面,达标41个,达标率48.8%,未达到年度目标值55%。对此已多次向水利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但水功能区达标的压力仍然持续加大,其核心原因有2个。 203地方水利

《水资源分析与评价》课程复习题

四、名词解释(每个 3分,5个题,共15分) 1.地下水的给水性:在重力作用下,饱水岩石能够自由流出一定水量的性能。 2.水质量指标:水质评价的主要指标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化指标。 3.地下水资源:指赋存和流动于含水系统中,具有利用价值的地下水体,其量是参与水循环且可以 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 4.渗透系数:是水力坡度等于1时的渗透速度,反映含水层渗透、导水的性能。 5.水文比拟法:将参证流域的水文资料移置到设计流域的一种方法。 6.水资源:指在一定时期内,能被人类直接或间接开发利用的那部分动态淡水水体。 7.矿化度:指单位水容积中内含有的无机矿物质总离子量。 8.地下水文分析法:是指依据水文学,用测流的方法计算地下水在某一区域一年内总的流量的方法。 9.释水系数:表征含水层(或弱透水层)全部厚度释水(贮水)能力的参数。水头下降一个单位时,从单位面积含水层全部厚度的柱体中,由于水的膨胀和岩层的压缩而释放出的水量;或者水头上升 一个单位时,其所贮入的水量。 10.径流模数:指单位流域面积上产生的流量。 11.水资源评价:指按流域或地区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条件作出全面的 分析估价。 12.开采试验法:是指用探采结合的办法,直接开凿勘探生产井,按开采条件(包括布井方案、开采 降深和开采量)进行一到数月的抽水试验,以其稳定的抽水量(即补给量)直接确定开采量。 13.流量过程线:是指河流断面上的流量随时间的变化曲线。 14.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质评价):是以水环境监测和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根据评价目的、水体用途、水质特性,选用相关参数和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水质标准,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水质进 行定性或定量的评定过程。 15.水量平衡:根据物质不灭/质量守恒定理,地球上的任何地区在任意时段内,收入的水量和支出 的水量之差等于该地区在该时段内的蓄水变化量。 16.湿润度:是降水量与同期无降水时的最大可能蒸发量之比。 17.蒸散度:是实际可能蒸发量与同期有效降水量之比。 18.河川基流量:又称地下径流量,是指河川径流量中由地下水渗透补给河水的部分。 19.地下水的持水性:在重力作用下,岩石依靠分子引力和毛细力在其空隙中能保持一定水量的性能。 20.潜水蒸发系数:是潜水蒸发量与水面蒸发量的比值。 21.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并估算下游用水 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一次性最大水量。 22.导水系数:水力坡度等于1时,通过整个含水层厚度M上的单宽流量,表示含水层导水能力的大小,在数值上等于渗透系数(K)与含水层厚度(M)的乘积,即T=KM。 23.给水度:是指饱和岩土在重力作用下自由排出的重力水的体积和该饱和岩土体积的比值。 24.允许开采量:指具有现实意义的地下水资源,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 出水量不会减少,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 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环境地质现象等前提下,单位时间内从含水系统或取水地段中能够取得的水量。 25.降雨入渗系数:是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与降水量的比值。 26.干旱指数:是反映气候干旱程度的指标,通常定义为年蒸发能力和年降水量的比值。 27.贮水系数:面积为一个单位、厚度为含水层全厚度M的含水层柱体中,当水头改变一个单位时弹 性释放或贮存的水量。 28.地下水的透水性:指岩石允许水流通过的能力。 29.稳定入渗率:也称最小入渗率,指在充分降水条件下一定地段的一定土壤经较长时间的下渗后, 入渗率接近于某一稳定的常数。 30.降水量:指一定时间段内降落在某一面积上的总水量。 31.蒸发力:又称潜在蒸发量,在充分供水的条件下,某一蒸发面的蒸发量,即同一气象条件下可能 达到的最大蒸发率 1.简述土壤蒸发的物理机制。 答:土壤蒸发是指土壤孔隙中的水分离开土壤表面向大气逸散的现象,根据土壤供水条件差别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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