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

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石复指安质发…2012‟×号关于公布《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及碰触“红线”单位、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参建单位、建指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过程控制,促进建指、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确保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稳定,经建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长铁路增建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及碰触“红线”单位、人员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指领导、干部安全检查量化标准附件2:质量安全“红线”问题通知书附件3:石长复线指现场检查月度量化统计表2012年11月3日石长铁路增建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及碰触“红线”单位、人员处理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施工质量安全超前防范机制,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全面实施质量安全闭环管理,制定本办法。
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界定为:违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问题性质、影响程度为危及铁路交通安全、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人身安全,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
本办法适用于建指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一、组织领导石长铁路增建第二线质量安全“红线”实行两层管理,第一层为建指层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第二层为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
成立石长铁路增建二线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指挥长、党支部书记;常务副组长:常务副指挥长;副组长:副指挥长及总工、各参建单位党政正职;组员:副总工、建指各部门负责人、各参建单位主管质量安全副职领导。
“红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建指安质部,办公室主任由安质部部长兼任。
二、各层次主要职责㈠建指主要职责1.根据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特点及铁道部、广铁(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相关要求,制定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办法;2.督导监理、施工单位开展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工作;3.检查、监督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落实,考核违反质量安全“红线”要求的参建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红线管理办法

红线管理办法导言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也面临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红线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红线管理的含义、分类、实施方式以及意义。
红线管理的含义红线指的是政府规定的一条较为严格的边界线,用于划分区域的主要用途、环境保护等目的。
红线管理的含义是指,政府对于特定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并将之划分为红线区域和非红线区域,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红线管理的分类目前,红线管理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建设控制线以及耕地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以生态系统的重要性为依据,划定的用于保护重要生态系统、水源涵养、自然风光、稀有野生动植物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
这些区域的资源以及生态系统的控制和管理都受到极高的限制和规范。
城市建设控制线城市建设控制线是指集中控制城市扩张,调整城镇规模、空间结构和发展方式的一条控制线。
其主要作用是调整城市的规模和布局,避免城市的无序扩张,使城市规划合理。
耕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主要用于保护耕地资源,控制土地的过度开发和城市的无序扩张,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会对这些区域进行重点保护,确保不受到破坏和损失。
红线管理的实施方式红线管理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
政策法规国家对于红线管理制度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于各类红线的划定、监管和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各级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实施红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在红线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管理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特别是在生态保护、耕地保护方面,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加强对于红线区域内的资源和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处置和整改,确保红线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红线管理的意义红线管理在环保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生态环保红线管理在生态环保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引言
红线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种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介绍红线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试行情况。
第二部分:红线管理的概念和内涵
红线管理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设立一条“红线”,超过该红线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红线管理的本质是对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部分:红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红线管理的设立和执行需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要保证公正和公平性。
2. 科学合理原则:红线的设定应该基于科学数据和合理分析,确保能有效达到管理目的。
3. 监管透明原则:红线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确保管理过程公开透明。
第四部分:红线管理的具体措施
1. 设立红线标准:对各类违规行为设立明确的红线标准,包括环境污染、违法建设、涉黑涉恶等。
2.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红线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五部分:红线管理的试行情况和效果评估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结语
红线管理作为一项探索性举措,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经过持续努力,能够更好地发挥红线管理的作用,实现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规章制度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铁路运输生产中涉及安全生产、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
第三条红线的管理范围包括: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红线管理的主体,应对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负责。
第二章红线的设定和公布第五条红线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安全、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要设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要求,对红线进行设定,并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将红线进行公布,并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红线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红线的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红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红线的自觉性。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红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红线的调整和废止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的变化,及时对红线进行调整和废止。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将红线的调整和废止情况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并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执行红线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问题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解释。
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加强过程控制,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确保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建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18〕57号)、《**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2018022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际,确定质量安全红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所属各分部。
第二章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及工作要求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问题1.工程实体方面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2.建设行为方面1)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主要包括: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等。
以次充好主要包括: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水泥、外加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等。
2)转包和违法分包。
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 号)。
3)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人为修改拌和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等数据作假;出具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等。
公司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监督管理办法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公司管理团队建设,规范和约束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为规范上述人员的履职行为,特设立以下履职“红线”:一)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薪酬和奖励。
三)严禁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拆借资金、抵押、质押、租赁、处置资产,以及委托理财。
四)严禁不执行或以种种理由不执行公司研究确认的决策事项。
五)严禁违反决策程序,超越决策权限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六)严禁为规避报批和招标,违反规定擅自拆分项目,进行投资、购销商品和服务。
七)严禁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公司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
八)严禁自己、支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与自己履行职务相关联的业务往来企业及同类谋划企业投资入股(证券市场投资及经批准的入股、参股除外),发生业务往来,或发生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关系。
九)严禁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财物(明确规定奖励给个人的除外,奖励给班子集体的必须报集团公司)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严禁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履职待遇,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严禁未经批准在外兼任职务,违反规定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
第四条适用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任何一款,经调查核实后即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实行“一案三查”,除严肃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外,还将依规依纪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隐瞒不报的,从严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流程。
1、公司纪律检查室受理违反本办法问题的举报。
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范围内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地纷纷出台生态保护政策来保障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和林业大省,保护生态环境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为有效保障吉林省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1. 确定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吉林省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和吉林省生态环境现状,将吉林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其中一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红线区,二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森林保护带、水源涵养带和土地保持带,三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要生态廊道和生态节点区。
同时,规定了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2. 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吉林省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明确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人,确保各类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 指定保护责任人。
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省级、市县级和乡镇级三个层级,指定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并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压力,推动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手段和监测标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生态保护问题,切实保护好吉林省的生态环境。
二、《办法》的意义《办法》的颁布对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 有助于构建吉林省生态保护体系。
《办法》明确了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分标准和保护要求,为吉林省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有助于构建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体系。
2. 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生态环境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利于推动吉林省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为吉林省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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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开元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
成员:************
职责:
(一)负责审定世纪开元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
主要负责公司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
第六条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饮酒、赌博,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并在公司内开展非法宣传活动或行为。
第八条对客户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
第九条采取过激行组织煽动闹事或罢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利用公司资源兼营与公司相关业务或私自承接业务,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一条暗示或索要回扣、礼品,或将私人费用交与公司或合作单位报销、
支付。
第十二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司财产。
第十三条伪造、变造公司各类合同、文件,或恶意涂改、篡改公司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诋毁公司、领导形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出于不良企图故意为竞争对手或其他非法组织提供经营数据、客户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账号、密码等公司机密。
第十六条以盗窃、利诱、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窃取公司秘密第十七条不按操作程序及规范要求执行,发生重伤1 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元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八条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十九条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的。
第四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合同制员工立即解除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公司永不再用。
第二十三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触犯法律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综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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