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上“超国民待遇”问题----兼评新著作权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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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Analysis on Rea son and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m according to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chievements of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ter WTO.Key words: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estion; reason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进展-《著作权法》修改与完善探微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进展-《著作权法》修改与完善探微


引 言
日渐 加 快 。 中 国为 加 人 该 组 织 ,仅 就 知 识 产 仅 方 面 而 言 ,必 须 使 其 知 识 产 权 立法 水 平 达 到该 协 议 的 要
随 着 我 国加 人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我 国整 个 求 。 R P 协 议 诞 生 以后 , 括 著 作 权 在 内 的 中 国 知 WT , T Is 包
No 3 . Ge e . 3 n ml No 7
立法建议 ・
中 国知识产权 制度 国际化 的重 要进展
《 作 权法 》 改 与 完善探 微 著 修
冯 晓 青
( 潭 大学 法 学院 , 南 湘 湖 湘潭 4 I0 1 10)

要 : 前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国 际化 趋 势 愈 来 愈 明 显 。中 国为 加 入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方 面 需 要 与 国 际 接 轨 。为 此 , 据 当 在 根
作 权 法 以 后 不 久 即 参 加 了 《 尔 尼 保 护 文 学 和 艺 术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以及 适 应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发 展 的 需 要 , 伯 作 品公 约 》 ( 称 《 尔 尼 公 约 》 和 《 下 伯 ) 世界 版权 公 在 著 作 权 法 实施 以后 的九 十 年 代 末 ,对 于该 法 的 修 约》 。接 着 又 参 加 了 《 护 录音 制 品 制 作 者 防 止 未 经 改 和 完 善 问 题 就 被 提 上 日程 。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正 是 保 许 可 复 制 录音 制 品公 约 》 中 国 已 经 成 为 国 际 著 作 为 了 应 对 国 内 外 的 这 些 变 化 而 作 出 的 及 时 的 调 。 权 大家 庭 中 重 要 的 一 员 。随 着 著 作 权 制 度 国际 化 趋 整 。终 于 在 2 0 0 1年 1 0月 2 日,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7 九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91.【第01章】《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是()。

A 版权B 著作权C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D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正确答案:D2.【第01章】我国著作法中,著作权与下列哪一项系同一概念()。

A 出版权B 作者权C 专有权D 版权正确答案:D3.【第01章】著作权的特点在于()。

A 著作权因作品创作而自动产生B 著作中的人身权不得转让C 著作权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D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一切著作权均不再受到保护正确答案:AB4.【第01章】我国著作权法体现的主要原则有()。

A 保护作者权益原则B 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C 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D 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正确答案:ABCD5.【第01章】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立法目的是()。

A 保护作者合法权利B 保护商业领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记C 鼓励创新,促进人类文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D 保护工业领域内的有关产品或制造方法的具体技术方案正确答案:AC6.【第01章】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哪些法律中?A 民法通则B 继承法C 刑法D 宪法正确答案:ABCD7.【第01章】著作权的法律性质属于()。

A 抗辨权B 专有权C 对人权D 绝对权正确答案:BD8.【第02章】下列各项作品中,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是()。

A 记者为所在报社采编的人物专访B 设计人员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工程设计图C 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编写的教案D 专业作家创作的报告文学正确答案:B9.【第02章】电影制片厂擅自将乙发表在《文学季刊》上的小说《红尘》拍摄成电影。

电影制片厂的行为()。

A 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文学季刊》的著作权B 同时侵犯了乙和《文学季刊》的著作权C 侵犯了《文学季刊》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D 既未侵犯乙的著作权,也未侵犯《文学季刊》的著作权正确答案:A10.【第02章】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该小说,乙不同意。

1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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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新闻学院《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中级)》考试试卷(579)

新闻学院《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中级)》考试试卷(579)

新闻学院《数字编辑基础理论(中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240分,每题5分)1.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答案:错误解析: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改编权从字面上看只一字之差,但从其权利内容来看却有很大的区别。

其中,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2.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也依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3. 安全、按需、自助、快速、弹性、可度量的服务等是云计算的主要特点。

()答案:正确解析:云计算的主要特点包括:①资源池。

计算资源汇聚在一起,通过多租户模式服务多个消费者。

②按需、自助。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通过网络方便地进行计算能力的申请、配置和调用,服务商可以及时进行资源的分配和回收。

③快速、弹性。

服务商的计算能力能够快速而弹性地实现供应。

④广泛的网络访问。

使用者不需要部署相关的复杂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应用软件,直接通过互联网或企业内部网访问即可获取云中的计算资源。

⑤可度量的服务。

云服务系统可以根据服务类型提供相应的计量方式,如根据用户使用云资源的时间长短和资源的多少进行服务收费。

⑥安全。

云计算系统中可以为用户提供防火墙,用户也可以自建更多的防火墙。

4. 各类地图选题都属于重大选题。

()答案:错误解析:2019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新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将重大选题归纳为12个方面。

与我国领土、主权和“一个中国”原则有关的重大选题包括:①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的选题。

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经过3次修订后,到现在任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虽然只是细节之处,但是有时往往这些细节会导致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本文分析著作权三个方面的不足,同时给出这些不足带来的影响,以对我们立法人员给予参考。

讲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做一微薄贡献。

【关键字】著作权网络侵犯赔偿标准完善中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做了第二次修正[1]。

之所以不断修订,是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使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对作者和著作有更全面的保护.一、中国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要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3、是固定于已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

4、作品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成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体现了创作人的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我国著作权法缺陷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三次,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现在还应该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我们在不断的修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的重视和对著作保护的决心。

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从立法技术层面说任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准确概括出侵犯著作权的所有类型。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作者:常紫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5期摘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虽然这次修改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制度变迁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存在着立法技术的欠缺与遗憾之处。

关键词:著作权法的修改;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自动保护;法律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DF52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83-02一、争端的由来及影响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第4条有关违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后的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为什么要将上述第4条作如此的修改?这恐怕不得不谈到WTO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应该就是此次修法的原因与背景。

在这一案件中,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美国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虽然中国提出《伯尔尼公约》第17条进行抗辩,但并未得到专家组的认可。

专家组经过审理,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

该裁决的生效意味着我国应于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浅谈我国著作权法的新发展


对 公 约 其 他 成 员 国作 者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比对 中 国作 者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水 平 要 高 。 如 《 施 国 际 著 作 权 实 条 约 的规 定 》 十六 条 规 定 :表 演 、 音 或 者 广 播 第 “ 录
外 国作 品 , 用 伯 尔 尼 公 约 的规 定 ; 集 体 管 理 组 适 有 织 的 , 当 事 先 取 得 该 组 织 的 授 权 。 而 根 据 原 著 应 ” 作权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广 播 电 台 、 “ 电视 台非 营业 性 播 放 已 经 出 版 的 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 品 , 以 不 经 著 作 可
定 :外 国计 算 机 程 序 作 为 文 学 作 品 保 护 , 以不 “ 可 履 行 著 作 权 登 记 手 续 , 护 期 为 自该 程 序 首 次 发 保 表 之 年 年 底 起 五 十 年 。 而 根 据 《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 计 条 例 》 十 五条 和 第 二 十 四条 的 规 定 , 国人 的 计 第 中 算 机 软 件 办 理 著 作 权 登 记 , 依 该 条 例 提 出软 件 是
可 使 用 和转 让 合 同 ”第 五 章 由 原 来 的 “ 律 责 任 ” , 法
1 引 言
更 名 为 “ 律 责 任 和执 法 措 施 ” 粗 略 统 计 修 改 多 法 ,
新 中 国成 立 后 的第 一 部 著 作 权 法 一 《 中华 人
达5 0多处 。从 内容 上 来 讲 , 在 保 护 客 体 、 利 其 权 的 内容 、 利 的 实施 、 律 责 任 以 至 于 执 法 措 施 等 权 法
权 利 纠纷 行 政 处 理 或 者诉 讼 的 前 提 , 件 的保 护 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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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是指根据原著作权法和关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待遇高于我国著作权人。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原著作权法没有达到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的标准,尤其是《伯尼尔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这一标准是一国在加入《伯尼尔公约》后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该公约规定的最低的保护标准。

因此国内著作权人只能适用原著作权法,而对外国著作权人除了适用原著作权法外,在原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冲突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条约,因而必然出现超国民待遇问题。

诚如郑成思教授指出,“超国民待遇在法律上意味着我国著作权人与外国著作权人相比权益是不平等的,在实践中,导致了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残缺不全,即外国人在我国得到的保护,我国著作权人不一定能够得到。

”因此,这一做法严重挫伤了我国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针对原著作权法存在这个问题,修正案对有关条文作了较大修改。

1、公开表演
我国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伯尼尔公约》规定,不允许自由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要表演,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刚颁布时,国际社会就明确表态,演出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得到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国执行著作权法的实践也证明,作品被公开表演,作者基本上得不到报酬,更重要的是,作者的人身权也可能受到了侵害。

公开表演的法定许可制度,实际上是将作者的所有权降低为获得报酬权,这是《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不允许的,应予以取消。

鉴于此,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原规定修改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见第36条)据此,使用他人作品演出都应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品是否发表,在所不问。

这有利于保护作者的权益。

当然,关于表演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问题,可以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定一揽子协议来解决,这也便于使用者利用已发表的作品。

2、合理使用
原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条规定与《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相悖。

1992年我国加入《伯尼尔公约》后,外国人的音像制品在法律上已经不适用此规定。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6条规定:“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尼尔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事先征得该组织的授权。

”根据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征得同意并支付报酬,而我国的著作权人则无此权益。

这种对中外著作权人不平等的待遇如不取消,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人才外流,创作之源枯竭,阻碍民族文化的发展,最终损害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

而且,在今天这个传媒无孔不入的商业化时代里,事实上已很难辨别电台、电视台的那些播放行为不具有营利性。

因此,实践中该条规定也不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呼声下,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此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见第43条)这样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原则。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对上述两点做了成功的修改,反映了立法的进步。

但遗憾的是,原著作权法中的一些个别条款仍然属于“超国民待遇”,却没有得到相应修改,笔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至少还有以下两条有待进一步完善。

1、报刊转载
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与《伯尼尔公约》不一致,因而不适用于外国人,这样也就产生了双重标准,出生了在版权方面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我国公民的局面。

而且实践证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实行以来,并未起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作用,绝大多数文摘报刊没有向著作权人付酬。

据此,完全可以取消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由此产生的文摘报刊获取信息途径和公众需要的问题,可以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许可来解决。

2、法人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第2条、第11条、第16条仍保留有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出现单位是著作权人和作者的现象。

TRIPS协议中关于著作权所界定的“作者”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有差异。

《伯尼尔公约》认为属于《伯尼尔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是作品的创作者,则是该著作权的“作者”。

《伯尼尔公约》及TRIPS协议中的“作者”均指“国民”。

而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却将“作者”定义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这样,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作者。

则在实施国民待遇时可能会出现障碍。

我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在国外得不到承认,而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却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得到合法保护,因此这是不公平的。

如何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又不与现行国际公约冲突,这是我们还需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中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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