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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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逾期现象也日益严重。

信用卡逾期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规范信用卡市场,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信用卡逾期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1. 信用卡逾期概念信用卡逾期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全部应还金额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分为透支逾期和透支消费逾期两种情况。

2.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逾期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卡诈骗罪(2)信用卡透支罪(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逾期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1.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使用。

(3)犯罪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以下情形之一: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3.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透支罪1. 概念信用卡透支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透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 (⼆)⾮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 (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百五⼗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七⼗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六条之⼀【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络服务提供者不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 (⼆)致使⽤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伪造信用卡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我国法律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信用卡管理规定等方面,对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伪造信用卡的刑法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

具体条文如下:“伪造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信用卡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伪造信用卡的认定标准如下:(1)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制作信用卡;擅自篡改信用卡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

(2)伪造信用卡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信用卡数量达到一百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伪造信用卡的信用卡管理规定1. 信用卡发行机构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发行、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防止信用卡被伪造、盗用等违法行为。

(1)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发行审核制度,对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身份真实、信用良好。

(2)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制卡、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信用卡的真实性、安全性。

2. 信用卡使用者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信用卡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信用卡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有效运用信用卡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有效运用信用卡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持 卡 人认 为 这是 打 击信 用 卡 犯 罪、 规 范 银行 卡 业务 发 展 的重 要 举措 。 信 用卡案 件新 司法解 释细化 了 “ 恶
二 、信 用 卡 案件 新 司法 解释 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
1 社 会 宣 传 力度 不 够 ,信 用 . 卡风险 尚未 引起社会 的重视
收 单 机 构 和 部 分 持 卡 人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发 现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一 年 多 以 来 ,在 引起 社 会 关注 的 同时 , 尚未得 到 有效 运 用 , 仍 需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社 会 的认 知 程 度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掌 握 程 度 ,使 之 成 为 防 范 和 打 击 银 行 卡 犯 罪 的 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的意 义不 清楚 。人 民银 行 、公安 机 关 等 监 管 部 门的 银 行 卡 从 业 人
员中 ,只有 3 %的 工 作人 员学 习、 5 了解过 信用 卡案件新 司法 解释 ,其 中只 有 1 % 的 工 作 人 员 能够 掌握 0
卡 人认 为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 解 释
1 5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妨害
} 信 卡 4 巾 用 lg 国 ’


信 用 卡 案件 新 司法 解释
2 持 卡 人 : 以 信 赖 充 分 . 可 理解 、积极 支持
在 被 调 查 的 持 卡 人 中 ,2 % 2
合使用 ,有利于 提升监 管水平 ,从
调 查 显 示 ,仍 有 近 4 % 的 持 0
行 卡 从 业 人 员 和 5% 的一 线 柜 台 2 人 员 知 道 新 出 台 的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解 释 ,并 表示肯 定和认 可 ,认 为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 解 释 为 信 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8〕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催收应用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催收应用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催收应用一、定义与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明知自己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且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数额标准。

1、数额较大:指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2、数额巨大:指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数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3、数额特别巨大:指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数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三、情节认定。

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情节。

1、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作案环境。

2、被告人的身份、职业、经历等个人情况。

3、诈骗对象的具体情况。

4、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

5、诈骗金额的大小及对被害人的影响。

6、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情况。

四、共犯与集团犯罪。

1、有证据证明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共犯。

2、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集团犯罪。

3、对于集团犯罪,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

五、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罚。

六、罚金与没收。

1、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罚金处罚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金额的大小确定罚金数额。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评价

2 1 0 0年 0 2月 1 5日第 2
《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 的理解与评价
口 褚 国建
( 浙江金 融职业学院 浙江杭 州 3 0 t ) 10 8 摘 要: 针对信用卡违法的刑事规制, 之前主要 围绕伪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 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用卡诈骗 信 罪。 窃罪 5个罪名展 开 ,信用 卡犯 罪若 干 问题 解辑- 一 步明确 了原有 罪名 的定 罪标 准、 盗 ) ) 进 拓展 了新 的行 为类型 , 同时也增 加 了 3 个新 的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信用卡犯罪若干 问题解释》 , 2 o 年 1 )于 09 2
月 1 6日起 施 行 。 一最 新规 定 与 19 《 法 》 一 百七 十 七 这 9 7年 刑 第 条 、 一 百 九 十六 条 及 2 0 年 《 第 0 5 刑法 修 正 案 ( 》 一 条 和第 二 五) 第 条共 同构 成 了 目前我 国有 关 信用 卡犯 罪 的 刑 事规 制 体 系 。
打 击信 用 卡 犯 罪 具有 重 要 的 现 实意 义 ” 。
同时 , 有 的信用 卡 犯 罪刑 事规 则 虽 则制 定 时 间不 长 , 是 原 但 囿于 当时 立法 技术 与规 范 内 容 的不 完 善 , 已经 逐 渐 显 现 出 其 不
证 罪 (7 )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9 ) 2 0 17条 、 16条 , 0 5年 《 刑法 修 正 案 ( ) 第 一 条 作 为 刑 法第 17条 的附 加 条款 增 加 了妨 害 信用 卡 五 》 7

问题亦存在信用卡诈骗说、 占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议 ; 又如 侵 ④
对于信用卡犯 罪之” 信用卡” 概念 , 国人大常委会 2 0 全 0 4年的立 法解释⑤将之作广义理解 , 等同于银行 卡的概念 , 而人 民银行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离 ,认 真 审 查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的 一 致 控 ,不断 完善 可疑 交 易监控 和分 析指 性 ,必 要 时 审 核 人 员 要 实 地 进 行 核 标 ,及时 识 别套现 交 易。要 建立特 约 实 。二是 对他 人 出具 的信 用卡 申请 人 资信 证 明材料 ,除结 合 申请 人 所在行
为。五是 重视 发挥 催收 中的风 险提示
作 用 ,在 向持 卡 人发送 催收 通知 时 , 可结 合实 际情 况适 当提 示有 关恶 意透
的技 术含 量 ,强化 日常 监控 和管 理 , 及时 消除 风险 隐患 ,从 而增 加信 用卡
要 注 意发现 和 收集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
业 的标准 进行 审查 外 ,还 要到 出具者
商 户交 易限额 制度 ,随 时根据 交 易情 况动 态调 整其 交 易限额 。五是 完善 信
用卡 透支 监控 和止 付制 度 ,防止 恶意 透 支额 的进 一 步扩大 ,切 实防 控新 的
的职责 。 同时 ,要 告诫 员工 ,如其 利
用职 务 为犯 罪分子 提供 便利 ,也 将被
宣传 关 于办 理妨 害信 用卡 管理 刑事
案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下简称 解释 ),教 育和 引导 以 人们诚 实领 卡 、安全 用卡 ,从 思想 上
预 防各 类违 法犯 罪行 为 。一是加 强 对 银 行 员工的 培训 ,使其 熟 练掌握 解 释 》 内容 ,以便切 实担 负起宣 传教 育


e al fa r g Af is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宁夏分行 法律事 务部 陈福 录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正文:----------------------------------------------------------------------------------------------------------------------------------------------------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1994年7月11日)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意,现答复如下: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附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1994年7月8日)公安部法制司:最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办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巨额现款额件。

持卡人易武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南昌市人),于1994年4月10日,在中国银行江西信用卡公司办理长城卡后,先在南昌市洛阳路储蓄所持卡领取现金600元。

不久,乘飞机到广州、北京、天津、湖南等地游山玩水。

除用长城卡在多家银行支取现金外,还用卡支付住宿费,购买金首饰、手表、衣服、录放机等物品,共透支人民币8万多元。

透支款已挥霍一空。

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

6月23日,易武军的家长为其补偿了全部透支款,要求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的出现,确实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因信用卡办理的要求比较低,有不法分子利用别人身份办理并盗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制裁,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的出现,确实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因信用卡办理的要求比较低,有不法分子利用别人身份办理并盗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制裁,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顾名思义,信用卡的基本名义是“信用”,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

信用卡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自动存取款等功能。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多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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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1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日益增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种涉“卡”
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呈产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反映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定罪量刑的标准,司法机关在理解适用时存在不少问题。

此次《解释》将为准确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综观《解释》全文,可从五个方面予以理解掌握。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量刑标准得到量化
在《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在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此次《解释》着重明确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量刑标准,从涉案信用卡的数量、透支金额、诈骗数额等方面,确定相应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罪刑轻重。

例如,在伪造信用卡类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中,《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其中,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

又如,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就是“数量巨大”。

非法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对设立虚假公司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直存在争议。

例如,被告人祁某、乔某,利用借来的pos机,从事有偿为他人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以及“养卡”业务。

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现金近20万余元,pos机3台,他人信用卡近200张。

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对非法套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次《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解释》出台之后,被告人的行为就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惩治力度明显重于之前的处理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分。

如果行为人在帮助持卡人非法套现时,主观明知持卡人系为了非法占有所套现的资金,仍帮助其实施套现行为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罪的犯罪构成,系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对具体实施非法套现的行为人,如果其主观上不是为了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是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明确对中介组织的定罪处罚《解释》的第四条就专门针对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援引相应的罪名惩治此类
行为。

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之一,但是如何理解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执法统一的尺度。

为此,《解释》专门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若干具体情形,方便司法操作:(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其中,前三种情形是非常具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表现形式,第四种情形属于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堵截式”条款,即防止出现前述表现形式之外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情形。

无论是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还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在网络、通讯中使用的,其共同特点都是在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因而违背了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主观意愿,属于冒用的性质。

阐明了恶意透支的具体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恶意透支的期限以及如何界定发卡银行的催收方式一直存在争议。

此次《解释》较为详细地阐明了恶意透支的具体构成要件:(1)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超过规定的期限,是指超过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申领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

(2)必须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3)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如下情形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5)如果持卡人被追究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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