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内控制度,确保财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财务部门、非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权责分明、风险可控、信息透明、监督有效。
二、财务内控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结算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业务的规范运作。
(四)加强财务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提前识别和预测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六)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财务管理流程(一)预算管理1.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明确预算总额和预算分配。
2.预算编制、核定、调整等各个环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3.各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合理支出,严禁超预算行为。
4.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对超预算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
(二)会计核算1.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登记等环节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资金管理1.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资金的收付、记录、监管等环节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通用9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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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1是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对策编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已经是当前我国一项非常迫切的重要任务,必须从多方面入手,认真加以切实解决。
1.建立现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现金收款登记簿,用于记录创收活动中收到的现金。
现金收款登记簿应记载收款日期、金额、合同号、收款人、交款人等详细事项;开据的现金收款单还应有收款人和交款人签字。
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记载使用(或作废)支票的日期、号码、金额、使用人等详细信息。
上述两类登记簿应做为会计档案保管。
2.建立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定期对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清理前账面明细和挂账时间、已清理数额、清理后账面明细)报到财务计划部门。
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原则上不应跨年度,严禁单位将公款借给个人私用,个人借款办公事原则上不应跨月份,严禁个人借没有支出的大额现金(借多少还多少,或只使用一小部分),借款单应注明具体用途,实际使用用途与借款单列示的用途应相符。
3.完善收入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加强创收收入(包括科技服务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合同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从事创收活动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连续编号。
在取得收入时,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与收到款项必须一致方可入账,若SHI三者不一致,必须由有关人员书面写出原因,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入账。
对已签定了合同或协议,并且服务对象将服务款一次性付清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服务项目终止,需要给服务对象退款的,要写书面说明,并及时修订合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退款。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
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
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6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4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用于管理财务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定,包括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财务管理程序和流程、财务监督和审计等内容。
本文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一)财务部门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的实际情况,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指导和监督执行;2.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3. 安排资金和收入的管理和使用;4. 组织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5. 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程序和流程(一)预算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经过科学测算和科学平衡,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财务收支平衡。
(二)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和监督。
包括资金收入、支付、核销、结算等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三)财务报表编制和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财务监督和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财务自查自评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评估和完善工作,及时修订和更新制度,确保制度与时俱进。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财务事务,不得擅自改变和违反制度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制定“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三、印章的管理制度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五条预借款管理制度1、本单位所属科室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50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3000元..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第七条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1、本单位所属科室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第八条差旅费管理制度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洛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洛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第九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超过的报分局局长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局长审批—财务报销..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3、固定资产的调拨: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4、固定资产的处置: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洛阳有关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洛阳市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第三章收费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单位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第十四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第十五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第四章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会计岗位职责制度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第十九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第五章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三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第三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
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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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级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财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级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省广电局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广电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财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财务监督的主体及职责第五条省广播电视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建立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的财务监督体系。
第六条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需要,有权随时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履行财务会计的权利:(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四)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有权扣留其凭证,并及时向所在局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五)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局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或省广电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检举。
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有权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同时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的姓名和举报材料透露或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人。
第九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全国广电财务的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会计的职责:(一)对涂改、伪造、故意毁灭会计档案或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同时还要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
(二)对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请求处理。
(三)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时,按照国家和省广电有关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四)对其他违反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全国广电财务制度的行为,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
第十条局下属各单位在接受局规划财务处的财务检查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财务监督的形式第十一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的具体容和不同阶段,将不同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前监督是指对局下属各单位经济活动实施前的审核和检查。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加强事前监督,防止国家利益受损和资产的浪费、流失。
局规划财务处对以下事项必须严格进行事前监督:(一)各项财务预算、计划;(二)对外投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四)基建和维修工程;(五)其他重大或重要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事中监督是指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执行过程加强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是指局规划财务处对局下属各单位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等方面的检查、评价。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和重要支出项目的事后检查,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财务监督的容第一节预算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局下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局下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查。
第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全省广电事业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应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根据确定的预算,合理控制用款进度。
局下属各单位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必须按进度和完工程度付款。
基建项目不经审计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节收入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局下属所有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局下属所有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按局下属所有单位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局下属所有单位进行分配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应缴局下属所有单位收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入。
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局下属所有单位。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要结合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
第四节支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不得多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局下属各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局下属各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局下属所有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
各单位的奖酬金、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计提和控制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开支,不得违反单位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局下属各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资金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八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建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严格付款方式,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
局下属各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不得将经营支出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账手续。
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五节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除财务处外,局下属单位各处室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因主管部门需要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报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并将已开户的情况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要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印鉴;将款项及时送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出让给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不得公款私存。
第六节资产的监督管理一、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二)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总账,二者之间要定期、及时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
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加强现金管理:(一)开设有资金账户的各级单位的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各单位不得坐支;(二)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三)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四)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账、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五)现金日记账必须及时、定期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第三十六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八条局规划财务处必须组织人员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的银行存款、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二、存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账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第四十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局下属各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财务处批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