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参与者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答辩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是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答辩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的案情,确切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是事实,以及是否逃离了现场。
如果确实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则需要考虑其他答辩的方向和策略。
2. 为何选择逃离现场?答辩人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来解释选择逃离现场的原因。
这可能涉及到自身的紧急情况,比如需要去救助其他人或避免更大的危险。
答辩人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3. 是否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答辩人可能会辩称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一无所知。
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察觉到发生了交通事故。
这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交通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
4. 是否存在故意逃离的行为?答辩人可能会辩称自己并非故意逃离,而是由于恐慌或其他非故意行为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出于无意识状态,且没有明确的故意逃离现场的动机。
5. 是否承认交通肇事的责任?答辩人可以选择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对于逃离现场的行为提出辩护。
此时,答辩人需要解释逃离现场的原因,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后迅速采取其他行动,如报警或寻求医疗救助。
6. 是否主动投案?如果答辩人事后自动投案,表现出悔罪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有可能对其行为产生一定的减轻担保的效果。
答辩人可以提供投案的时间和原因,并描述自愿配合调查的过程。
7. 是否存在证人或其他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答辩人可以寻找证人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这些证人可以是现场目击者、法医、交通事故专家等。
如果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的无罪或减轻其责任,都应当积极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答辩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应保持冷静,并采用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另外,答辩人还应尊重法庭、检察官和法官的权威,并且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

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行人或其他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发生碰撞、撞击或其他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对于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事故现场处理、伤亡人员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保险理赔等方面介绍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处理1. 保护现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首先,将事故车辆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止车辆堵塞交通或引发二次事故。
同时,使用警示标志或发光警示器警示其他车辆避开事故现场,确保现场安全。
2. 报警并等待交警到达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拨打交警电话报警,向交警描述事故情况,并提供准确的事发地点。
在等待交警到达的过程中,不要移动现场,除非现场存在火灾或其他危险情况,需要进行紧急救援。
三、伤亡人员救助1. 确保自身安全在救助伤亡人员时,必须确保自身安全。
如果现场存在明显的危险,如着火、瓦斯泄漏等,应尽量远离危险区域,并拨打相应的紧急救援电话。
2. 进行必要的急救措施对于受伤的人员,应尽快提供急救措施。
如有必要,进行心肺复苏或止血等急救处理。
如果自己不具备急救技能,应立即拨打120等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接受专业治疗。
四、事故责任认定1. 交警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交警进行。
交警将根据现场勘察、证人证言、车辆损坏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来判断事故责任。
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交警可能会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
2. 保险公司调解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付。
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保险公司可以介入调解,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五、后续保险理赔1. 报案与索赔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保险公司受理后,按照保险条款要求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审核和理赔。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你对交通事故了解多少?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因违章、违规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车辆碰撞、翻车、失火等交通安全事故。
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及时、妥善,以保障人身安全和交通秩序,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纠纷。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保护现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确保现场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这包括及时打开危险警示灯、设置警戒标志,确保事故车辆和受伤人员远离交通流,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2. 查看伤情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要及时查看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情况,判断伤势的严重性,并在必要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医疗救助。
对于轻伤者,可以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如止血、包扎等。
3. 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现场,要及时保留证据,包括事故车辆的停放位置、车辆损坏情况、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等。
可以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以备后续调查和处理。
4. 报警处理在保护现场、查看伤情和保留证据后,需要立即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等待警方的到场处理。
警方会进行现场勘查、协调双方当事人,并制作事故报告。
5. 协商处理在警方到场后,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协商赔偿事宜。
可以协商私了,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6. 处理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妥善处理事故车辆。
对于无法行驶的车辆,可以拖车送修;对于轻微受损的车辆,可以协商修理。
车辆修理完成后,应当重新进行车辆检测,确保安全上路。
7. 归档备案最后,要做好交通事故处理的归档备案工作。
将事故报告、证据材料、赔偿协议等相关文件整理归档,以备日后查证和维权之需。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需要迅速、果断,保障当事人的安全和利益。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要尊重法律规定,保持理性和冷静,协商解决矛盾,避免情绪激化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希望广大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行车秩序。
愿大家都能平平安安、顺顺利利出行!。
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思路

当前公诉阶段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发现,虽然有些案情实际并不复杂,但由于交警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证据思维转换不到位、证据收集不全面,再加上案件需要的鉴定较多案件办理的时间较长,到了公诉阶段证据缺失的情况难以补证,造成案件处理由于证据缺失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大。
一、交通肇事案案件办理证据存在瑕疵的原因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突然。
一般都由值班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出勤,经常存在出警人不是事故中队的承办人,收集证据意识相对较弱,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区分和界定。
有些事故现场有伤者、死者、旁观者,人员复杂、现场混乱,造成第一现场的证据收集存在瑕疵。
2、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常存在外地人因事到外地发生事故的情况,又由于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为过失类案件,不是特别严重的很少实行拘留,逮捕措施,使得后期取证难度增大。
3、事故现场的证人多是突然聚集又突然消失,不易找到目击者。
即使找到目击者,存在不愿意作证的人数较多,使得还原现场较为困难。
4、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被害人长期救治,还需要车辆、死因鉴定、事故认定等程序,造成侦查时间较长,到审查起诉阶段离案发时间较长。
在审查阶段发现证据遗漏需要补充证据进行完善的一般很难补到有效的证据。
5、因为交通肇事案的客观情况,可能交警在开始办理案件的时候都以为是个非刑事案件,鉴定出来或者是事故认定下来才发现是个刑事案件。
这个时候还是存在一个用民事证据思维构筑刑事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的事实。
综合交通肇事案件特殊情况和侦查思维的线性模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趋势改革下,交通肇事案件证据收集思维需要得到一定的改变。
二、审实质化下案件的的定罪证据审查思维1、被害人死亡后的证据锁链。
在实践中,大量案例中一般致一人死亡的情况构成刑事犯罪。
在发生事故被害人死亡后,最主要的这个人的死亡整个过程要形成证据锁链,死亡证据链条是否完备。
首先,从最后一个环节死亡鉴定报告来说,是不是车祸伤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或者其他车祸伤造成的死亡,从死亡鉴定的报告有没有其他的介入因素,有介入的因素的百分比等。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谈判技巧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谈判技巧引言:交通事故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突发事件,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谈判解决纠纷。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谈判中,谈判技巧的运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准备阶段、谈判策略、沟通技巧等方面,探讨交通事故案件的谈判技巧。
一、准备阶段1. 收集证据:在谈判前,当事人应尽力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地的照片、事故报告、医疗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并增加谈判的说服力。
2. 理清事实:在准备阶段,当事人需要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细节理清楚。
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对于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至关重要。
3. 确定底线:在准备阶段,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底线要求。
底线是指当事人在谈判中最低可以接受的条件,它是谈判的底线,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底线。
二、谈判策略1. 合理主张:当事人应基于事实和证据,提出合理的主张。
合理的主张可以通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等来支持。
2. 灵活妥协:在谈判中,当事人应保持灵活性,妥协一些非核心要求,以换取对方的合理回应。
灵活妥协有助于缓解谈判的紧张氛围,增加谈判的可能性。
3. 积极沟通:在谈判中,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
在沟通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冷静客观的语言,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以促进双方的理解与合作。
4. 保持耐心:谈判往往需要时间和耐心。
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要急于求成,尽量与对方达成双赢的结果。
三、沟通技巧1. 倾听对方:在谈判中,当事人应注重倾听对方的观点和意见。
倾听能够增加双方的共情和理解,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谈判氛围。
2. 使用肯定语言:在谈判中,当事人可以使用肯定的语言,如“我理解您的观点”、“您提出的建议很有价值”,以增加对方的认同感和合作意愿。
3. 避免攻击性语言:在谈判中,当事人应避免使用攻击性的语言,如指责、威胁等。
攻击性语言会使谈判陷入僵局,增加纠纷的难度。
4. 保持冷静:在谈判中,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
冷静有助于更好地分析问题,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
交通事故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如何正确处理汽车事故
如何正确处理汽车事故汽车事故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意外事件,正确处理汽车事故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恶化。
下面将介绍如何正确处理汽车事故。
首先,在发生汽车事故后,首要保障是生命安全。
无论事故轻重,首先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如果有人受伤,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进行必要的急救措施,尽量减少伤害。
其次,及时报警是处理汽车事故的重要步骤。
在保障生命安全后,应立即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通知交警前来处理。
交警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制作事故报告,保障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进行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全。
在等待交警到达的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现场原貌,不要移动车辆,以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同时,可以拍摄现场照片,保留相关证据,有利于后续的理赔和处理。
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方式。
如果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私下解决,签订协议书,避免走法律程序。
但如果责任认定复杂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等待交警处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在处理汽车事故时,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保险公司会派员前来勘查事故现场,进行理赔处理。
提供准确详细的事故信息和证据,有利于保险公司快速处理理赔事宜。
最后,及时修复车辆和处理后续事宜。
在完成理赔后,应及时修复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可用。
同时,根据交警事故报告,处理后续的法律程序,避免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汽车事故是每个驾驶者都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
保障生命安全,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和证据,与对方协商或等待交警处理,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及时修复车辆和处理后续事宜,都是处理汽车事故的重要步骤。
希望大家在面对汽车事故时,能够冷静应对,正确处理,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事故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正确的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或称赔偿义务人或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特殊情况下,因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其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侵权人承担。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准许;当事人没有明确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经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有遗漏的,应征求-1-原告是否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意见。
原告不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3、赔偿义务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死者的继承人。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终结的证明。
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复核期限内提起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法院不宜立案受理;原告应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处理后再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审理本类案件除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其身份进行审查:1、原告(权利人)证明身份的证据。
⑴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①受害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在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应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②受害人死亡,依法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证明-2-系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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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尽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晰,对其深入讨论,有利于在审判实务中准确地贯彻。
一、确立多元归责原则的思路
仔细研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可以发现本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不是单纯的一元归责原则,而是多元归责原则。
本条前段“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项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项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危险责任。
[1]这一立法例体现的多元归责原则的好处在于:囿于以往一元归责原则思路,不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交通事故,都很难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将在下文进一步阐释),而采多元归责原则的思路则迎刃而解。
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
由《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可以看出,这一立法例的最大突破体现在,对机动车致害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区别行为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侵权人都存在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
既然如此,侵权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他人的权利,以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他人,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不同的。
”
[2]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指明了审判实践中确定责任的方法: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危险责任(10%以下);行为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
尽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晰,对其深入讨论,有利于在审判实务中准确地贯彻。
一、确立多元归责原则的思路
仔细研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可以发现本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不是单纯的一元归责原则,而是多元归责原则。
本条前段“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项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项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危险责任。
[1]这一立法例体现的多元归责原则的好处在于:囿于以往一元归责原则思路,不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交通事故,都很难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将在下文进一步阐释),而采多元归责原则的思路则迎刃而解。
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
由《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可以看出,这一立法例的最大突破体现在,对机动车致害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区别行为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侵权人都存在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
既然如此,侵权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他人的权利,以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他人,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不同的。
”
[2]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指明了审判实践中确定责任的方法: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危险责任(10%以下);行为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
三、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范围、条件
综合理解“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行为人责任应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过错情形下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危险责任,这部分责任不在减轻的范围;另一部分是行为人有过错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应负的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不应将这两部分责任混淆,看作是减轻责任减到最低时就是不超过百分之十,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过失相抵只能在过错责任领域和无过错责任领域中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因为所谓过失相抵“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消”。
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缺失了两相较量的条件,使过失相抵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显然“也有”的含义就是受害人和侵害人都有过错。
因此,过失相抵只适用过错责任领域和无过错责任领域中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形,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形,也即实质意义上过失相抵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领域。
由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侵权人都存在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所以笼统地讲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包括无过错责任领域虽不为错,但显然容易被误读。
四、危险责任的考量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10%责任的绝对数额也可能很大,因此这10%以下责任的衡量并非没有必要。
确定这部分责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般水平和高危作业人的承受能力,“综观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凡法律规定行为人无过错要承担责任的,都对其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了最高限制,法律做出此种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无过错责任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我国虽无这方面立法,但这种价值取向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即暗合了最高额限制的思路,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虽然这部分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但受害人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反映了事故可否避免的程度,考虑受害人过错的程度符合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价值观。
五、关于免责事由
免责的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
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除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碰撞”的表述表明,既要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又要因为这种行为的急迫使事故必然发生。
这是因为“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情况下,表明损害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关系”、“从过错的角度来看,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意味着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所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由此可以得出“受害人的故意”的过错从根本上割断了高危作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不存在承担责任根据的结论。
本文强调受害人行为的急迫性和机动车无过错是因为,倘无这两个条件,则事故仍可避免,如一个人想自杀事先躺在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未认真观察路况而发生事故,这种有条件而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情况即不能免责。
《道交法》未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并非不言自明。
笔者以为,高危作业行为人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活动中取得利益,在作业带来的危险成为现实时,行为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为自己行为之责任”的侵权法的核心价值。
即使有不可抗力的介入,并不能改变高危作业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的性质,也不能切断其与事故的因果联系。
因此,在机动车遇不可抗力(如突遇大风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应赔偿。
注释:
[1] .陈荣:《刍议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及构成》,载于《北京审判》2008年第4期,57页。
所谓危险责任,是指制造和控制危险的人对作为该危险结果的损害应该负责。
这是
一种带有社会责任性质的绝对责任或结果责任,体现的是分配正义的理念,其目的是解决损失的合理分担,而不是制裁无过错的高危作业行为人。
危险责任虽属于无过错责任,但它的内涵更能准确反映高危作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性质。
[2]. 杨立新《确定赔偿责任应区分过错与无过错》,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8日第6版。
[3].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318-319页。
[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