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名解,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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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向高甲三小时

司法考试:刑诉向高甲三小时

向高甲刑诉听录要点一、刑诉概述论述题素材--刑诉理念(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率和公证)亮出观点——析概念——摆事实讲道理——写口号二、基本原则1. 重点掌握什么时候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立案阶段:不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阶段:不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一般终止审理,除非显著轻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最高检401: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发现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应当不起诉;如果没有发生犯罪的,也应该不起诉;如果发生犯罪了了,不是他干了,别人干的,应该退回公安重新侦查。

最高检402,:检察院自侦案件,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贪污受贿,应当退到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2.司法独立原则:法院检察院,不包括公安,不受行政机关的管理,整体独立,法院是单个法院独立,检察院是系统独立3.法律监督原则:公安不立案,检察院让公安7日内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通知15日内立案;公安需报请检察院逮捕,不报请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报请逮捕,还是不报请的,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遗漏同案犯,检察院建议公安补充移送,不移送的,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审判阶段,二审抗诉(同级检察院抗一审的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抗诉),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可以想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知最高检。

三、刑诉的角色1. 主体: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与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2.被害人:有权报案控告,公安不立案的救济:找公安要求复议,找检察院要求监督,找法院自诉;若公安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找法院自诉;不服法院判决的救济,一审判决不可以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在二审判决可以申诉。

被害人请的律师叫代理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收刑事追究的活动。

2.当事人:是指原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刑诉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4.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回避:刑诉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6.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7.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盖人进行辩护。

8.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9.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传敏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又称为人身强制措施。

刑诉考试范围名解简答

刑诉考试范围名解简答

刑诉考试范围名解简答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件,刑诉考试范围涉及到了其中的各个方面。

下面将从名解的角度给出一些简要的答案,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考点。

一、1. 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刑事诉讼是指国家通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过程。

其特点包括公诉原则、审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

2. 刑诉追诉原则刑诉追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追诉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即在特定期限内提起公诉,逾期将不能起诉。

3.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可以有其他法定主体参与。

4. 刑事起诉条件刑事起诉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明确等。

5.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是指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立案、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不起诉或决定提起公诉等环节。

6.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

包括立案、侦查活动、询问笔录、搜查、抓捕、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环节。

7. 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民事诉讼主体)在达到一定条件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以此为基础终止刑事追诉的一种方式。

8. 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听证原则、辩护原则、非拘禁原则、重打击原则等。

9. 刑事判决的组成要素刑事判决的组成要素包括判决结果、判决理由以及判决的时间和地点等。

10. 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是指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刑罚执行的过程。

包括监狱服刑、缓刑、暂时有效令等。

二、总结以上是对刑诉考试范围名解的一些简答,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为刑事诉讼的相关考点做好准备。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知识对于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解总论部分(不涉及刑诉历史发展,证据,刑诉中止和终止,加黑表示之前资料中涉及部分)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诉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解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7.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一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1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富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2.证人: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尊需的基本准则。

14.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在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5.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诉1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模拟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得分
签名
1.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得分
签名
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皮包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揭押部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应停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因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
C.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待其移送后,再决定开庭审判
D.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如果检察院仍然不移送,再决定不开庭审判
14.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所谓刑事诉讼,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2.诉讼参与人: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3.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4.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从而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

5.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限制的方法的总称。

6.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期间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7.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8.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9.鉴定结论: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10.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12.侦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诉名词解释

65.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强行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6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名词解释
1.诉讼,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定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活动过程。
3.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法律。相对于解决实体问题的刑法(实体法)而言,刑事诉讼法只解决审理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属于程序法。它既是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专指国家制定颁布的被叫做《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是指一国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决议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5.诉讼客体,是同主体相对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26.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政府领导下的主管社会治安和防治保卫的专门机关。
27.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专门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保护国家安全。
17.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稳定地反映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特点,直接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而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范。
18.司法独立原则,是授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诉讼活动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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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参与人: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3、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

4、回避: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案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强制措施: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6、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7、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8、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限制措施。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10、直接证据:指能够独立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鉴定结论:指通过鉴定活动,对鉴定对象所形成的判断性意见结论。

1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举报和自首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3、侦查: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重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4、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5、起诉:指依法享有控诉权的国家公民,请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制裁的诉讼行为。

16、延期审理:指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理,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足以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合议庭决定把案件审理推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

17、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在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出抗诉。

18、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最终作出新的判决,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19、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20、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诉,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又称“法治国家程序原则”或“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其基本含义是:1)为了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国家应建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2)指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只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加以确定。

其具体要求是:1)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

2)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

3)要确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求承担的法律后果。

4)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2、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其政府只体制的一项宪政原则,是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的。

其基本含义是:1)指国家审判权只能由上级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即所谓的”司法权独立“。

2)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即所谓的”法官独立“。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或称”无罪假定“、”无辜假定“,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导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最值钱,在法律上映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1)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

3)疑案应作为无罪处理。

4、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又称控审分离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根据公诉人、自诉人合法有效的起诉才可以进行审理。

未经起诉,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1)控审分离。

2)不告不理。

3)审判范围只能及于起诉书指控的人与事。

4)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一旦撤诉,法院不得对案件继续审理和判决。

5、平等对抗原则平等对抗原则又称手段平等原则或平等武装原则,指对待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醉酒机关一样给予平等的对待。

包含三方面原则: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是诉讼的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临驾于对防治上。

2)控辩双方资讯平等。

3)控辩双方实质能力平等。

6、诉讼及时原则诉讼及时原则指为了有力追究犯罪,保障被告人利益,查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尽可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

7、适度原则适度原则又称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在种类、轻重、期限上,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相适应。

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对同一行为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其主要目的是保持判决的终局性。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证据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除了,必须以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基准。

2、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5、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包括:1)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并充分刑事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其行使这些权利。

2)诉讼参与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特殊保障,即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

二、特有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互相取代。

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不得违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2、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

2)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3、依靠群众。

4、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军有权获得辩护。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获得辩护。

4)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士,有权获得国家的法律援助。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包括: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有罪。

7、具有法定情形不语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制度性原则1、两审终审制原则。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在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出抗诉。

2、审判公开原则。

包括:1)审判信息的公开;2)审判过程的公开:3)审判结果的公开。

3、人民陪审原则。

四、涉外原则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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