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30•【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令第16号公布)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字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税法(Ⅱ)-印花税(三)_真题-无答案

税法(Ⅱ)-印花税(三)(总分13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对于采用按期汇缴印花税方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所确定的适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
A. 半个月B. 1个月C. 2个月D. 半年2. 下列关于代售印花税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税务机关应给予代售单位和个人10%的手续费B. 代售户所领取的印花税票,可转与他人销售C. 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必须进行专户存储D. 特殊情况下,代售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税款可逾期缴纳3. 税法出于简化纳税手续的考虑,规定了印花税可采取一些特殊的缴纳方法,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方法是( )。
A. 按期汇总缴纳B. 代扣分期缴纳C. 以缴款书代替贴花D. 以完税证代替贴花4. 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 )。
A. 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B. 按购销合同贴花C. 按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分别计算贴花D. 不贴花5. 某单位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规定,由铁路部门负责货物运输和保管,合计收入总额10万元,该合同适用税率为( )。
A. 1‰B. 5‰C. 3‰D. 0.5‰6. 下列关于印花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B. 印花税最早始于法国C. 印花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D. 印花税税负较重7. 某运输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保管合同,注明运费45万元,保管费10万元;与民政局签订了价值300万元的救灾物资运输合同,合同中注明运费2万元,装卸费3000元。
以上经济事项该运输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元。
A. 335B. 265C. 325D. 2758. 甲企业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产品,加工合同记载原材料(金额50万元)由乙企业提供,甲向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0万元,收取代垫辅助材料金额6万元。
该项业务中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元。
A. 100B. 1309. 当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时,一般应预贴印花,按照规定预贴印花的金额是( )元.A. 10B. 1C. 15D. 510. 某运输公司与某生产企业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合同分别记载应取得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装卸费14万元。
缴纳印花税合同种类

缴纳印花税合同种类篇一:需要缴纳印花税的10种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的10种合同(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立据人按所载金额‰贴花。
篇二:22大类不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发自我的 iPad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进行归纳总结(:天财会计)。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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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2001年9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指示,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
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组建模式,石油集团公司对其直属的13家油气田企业、16家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进行了全面重组。
原来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部分,将油气勘探、油气生产、井下作业、油气集输、储运和销售、勘探开发地质研究、生产物资采购与供应、炼油化工厂生产销售等主业中的优良资产(核心部分)在规范精简的基础上组建石油股份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非核心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存续企业是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与石油股份公司相同,2000年2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
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的6家油田企业、24家炼化企业、22家销售企业、1家管道储运公司、1家专业公司、5家科研机构和1家事业单位共60家单位及石化集团本部的主业资产和相关负债纳入股份制改组范围。
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以及48家分公司;非核心部分包括原有的生产技术服务、辅助生产、多种经营及生活后勤服务等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怎么计算印花税以及税率规定 印花税税率
怎么计算印花税以及税率规定印花税税率2022年较新的印花税税率表一、2022年较新的印花税税率表1、购销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税率:按购销金额0.03%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按承包金额0.03%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3、技术合同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税率:按所载金额0.03%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4、借款合同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税率:按借款金额0.005%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5、财产租赁合同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税率: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6、仓储保管合同范围:包括仓储、保管合同税率:按仓储保管费用0.1%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说明: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税率:按保险费收入0.1%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营业账簿范围:生产、经营用账册税率: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25贴花。
纳税人:立账簿人9、货物运输合同范围: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税率:按运输费用0.05%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税率:按所载金额0.05%25贴花纳税人:立据人11、加工承揽合同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税率:按收取费用0.05%25贴花纳税人:立合同人13、权利、许可证照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税率:按件贴花5元纳税人:领受人二、印花税缴纳方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选多篇)
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选多篇)第一篇:借款合同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是否须交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技术人员解释如下:在民营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股份制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当中借款,到期返还本息并支付利息补发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供销社组织、农村业务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触犯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本息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金融行业其他金融民间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证书及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股份制银行差异性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民企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地方银行金融企业是国有商业银行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请关注好范文网:)综合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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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资金帐簿印花税,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1999﹞306号
【发文日期】1999-09-30
【实施时间】1999-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宣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记入“股本”帐户资金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宣地
税[1999]2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股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实收资本”科目基本一致,即都是核算投入资本,只是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名称有所区别,前者适用于股份制企业,后者适用于其他企业。
因此,对股分制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