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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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30•【文号】价费字[1992]196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价费字[1992]196号)林业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

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

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五至十元收取。

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用。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2、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办理材料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在⽹上办事⼤厅(/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2.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材料并提交申报;3.政务服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5.政务服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窗⼝⼯作⼈员通过⾃取或邮寄的⽅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

窗⼝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

3.政务中⼼窗⼝⼯作⼈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按约定的⽅式到源城区⾏政服务中⼼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东源县城建设⼆路五、办理时限10(⼯作⽇)六、办理机构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员进⼊车站、机场、港⼝、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4年5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森检机构作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简称森检员,下同),专司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森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贮木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港口、仓库、车站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森林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县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森检机构核发兼职森检员证。

第六条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

县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市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要道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

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

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

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

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

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一、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未经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植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经过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处理方式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植物种子,按照每份或每袋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种子种类和数量而定。

二、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活体动物,按照每只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动物制品,按照每份或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制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动物产品,按照每份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三、入境检疫收费的缴纳方式。

入境旅客在携带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时,应主动向检疫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检疫费用。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以当地检疫部门规定为准。

四、入境检疫收费的用途。

入境检疫收费主要用于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动植物检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检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研项目、检疫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通过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保障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五、入境检疫收费的重要性。

入境检疫收费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给予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有的检疫服务的必要途径。

合理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促进入境旅客的自觉申报和合规携带,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防范疫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六、入境检疫收费的合规性。

入境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1、问答(江南博哥)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解析: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2、单选关于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承担B、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C、由造成疫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答案:D3、名称检疫处理解析: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4、问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解析:有关系。

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

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5、名称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解析: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6、问答烟霜霉病典型症状有哪些?解析:幼苗:叶尖黄—叶片淡黄色小病斑—水渍状—蓝灰色霉层—整株死亡。

成株局部受侵染:叶片黄色病斑—褐色坏死斑—蓝灰色霉层芽、花及蒴果中也有病斑。

成株系统侵染:叶片脱落—茎和根部维管束褐色条斑—矮化、萎蔫—整株死亡。

7、单选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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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份检疫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工本费3角。已收取检疫费的,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3、苗木检疫费超过1元/株的,按1元/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盆景检疫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
4、表中的货值指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
5、检疫费应由供方负责。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
产地检疫
收费起点额(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收费起点额(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0.50
0.80
1.00
0.40
林木种子
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0.50
0.200
0.20
药材
1000克
1.00
0.50
2.00
0.30
果品
2500克
1.00
0.10
2.00
0.05
盆景
2盆
1.00
1.00
竹类及其产品
2500克,5株、根、小件
1.00
0.20
说明:
1、省际间的调运检疫必须按照本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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