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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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贯彻和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1.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2.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3.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4.厉行节约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

二、组织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审核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长沙仁和医院和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三、保险待遇1.建立学校在册大学生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来源由医疗保险中心按参保每生一个保险年度拨付50元安排经费预算及年度基金余额积累组成。

2.医务室建立门诊基本帐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学生个人支付30%。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个人负担。

3.特殊专科门诊,报医保中心批准,取得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后按市医保中心有关政策报销。

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72小时内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湖南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3.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物与常规检查,特殊药物与特殊检查费用自付。
4.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执行。参保学生在学校医院就医,个人自付30%;转诊至其他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支付,集中报销,报销比例为70%,一年最高限额报销500元。
5.参保学生实习期间,因急诊门诊就医,先由个人支付,回校后集中报销,每月最高限额报销1法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参保大学生就诊时,须凭学生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病历本,挂号后到门诊相应科室诊治。
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湖南大学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天马学生公寓卫生保健所,到学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就医,必须经学校医院转诊,如因急诊就医必须在次日内报告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7)已被纳入学生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畴的疾病治疗医疗费用。
(8)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
(9)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或中药、特殊检查等费用。
本办法将根据长沙市有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由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经学校批准休学(只限一年时间)的参保学生,每月限报10元。
7.报销要求:个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急诊病历、收费票据等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报销。
8.以下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校医院转诊,又未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3)在入学前已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茎、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 保险目的和原则大学生医疗保险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就医费用负担,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保险的参保对象、报销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大学生能够顺利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2. 参保对象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及研究生学生,并包括非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等特定群体的大学生。

参保对象由各高校按照学生身份和学籍进行统计,并将名单报送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3. 保险范围和报销标准(1)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和购买药品等费用。

具体报销范围以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为准。

(2)报销标准保险机构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其中一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自负比例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约定。

4. 保险费用与支付规定(1)保险费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学生支付,每年一次性缴纳。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学校协商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2)支付规定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保费划拨至保险机构,并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保费使用透明、公正。

5. 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1)报销流程学生在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医疗保险卡,并将相关发票、费用清单等报销材料妥善保存。

学生可通过保险机构指定的报销渠道进行线上或线下报销申请,具体流程由保险机构另行通知。

(2)材料要求报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日后的审核和查询使用。

6. 保险责任和终止(1)保险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保险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费用返还给学生。

(2)终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期限为一学年,学生的参保情况将随学籍的变动而变动。

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规定,需将参保大学生的门诊统筹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参保高校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指定的基金专用账户,建立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发生的门诊费用。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一条: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由运河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规定的门诊统筹标准直接划拨学校,由学校财务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参保大学生享受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医保中心返还的门诊统筹基金金额和2021年参保大学生人数为准(人数与基金金额要相符)。

第三条:校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学生的门诊费用可凭医保本及门诊票据来校报销就医时相应额度的药品费用,不能超出医保中心划拨的个人相应额度。

第四条:学生个人账户本年度剩余金额可以延至下一年使用,不发放现金。

第五条:学生报销门诊用药费用程序:首先在门诊票据上注明自己的医保(社保)证编号;其次由本人及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和书记签字;最后以学院为单位定期来校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条:不符合医保要求的药品不予报销。

第七条:冒用他人医保卡的一经查出,取消两人的医保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核,单独核算。

年终时对统筹基金的使用上报市医保中心。

第九条:结余金额的使用:有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校医院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学校批准可以使用结余金额,同时上报医保中心。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后勤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是怎么规定的

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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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医保门诊报销规定为了规范校⼤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管理⾏为,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参保⼤学⽣在⼀个待遇享受期内(当年的9⽉1⽇⾄次年8⽉31⽇),可享受最⾼限额为300元的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费⽤。

报销⽐例为:⼀级医疗机构,报销60%;⼆级医疗机构,报销5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我校参保学⽣门诊医疗定点在我校医院(⼀级医疗机构)。

三、参保学⽣必须持本⼈医保卡⽅可在校医院就医。

不得套⽤或借⽤医保卡;⼀旦发现将按医保规定停⽌医保待遇,并给予有关⼈员相应处罚。

四、门诊基⾦只⽤于⽀付门诊疾病的诊疗费⽤。

五、医保处⽅管理规定:(1)门诊普通疾病⼀次处⽅为三⽇量,确需长期⽤药的慢性疾病⼀次量控制在⼀周内。

(2)每次处⽅值不超过100元,确需中西药同时应⽤时,两种处⽅值不超过150元.。

杜绝“⼤处⽅”、滥⽤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为。

(3)中成药处⽅每张不超过两个品种,每个品种限开1瓶(袋),如六味地黄丸1瓶,板兰根冲剂1袋等。

(4)每张医保卡每⽇限刷卡1次,确因病情需要时医师须在处⽅左上⾓注明:“急”或“病情变化”等。

(5)处⽅诊断要与⽤药相符;每次处⽅仅限于治疗本次门诊的病种。

六、转诊规定:除急诊外,确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诊疗时,须由值班医师可开具转诊证明,并经门诊主任或医保办签字,⽅可转到南阳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2022年太原科技大学门诊医疗统筹管理办法

2022年太原科技大学门诊医疗统筹管理办法

2022年太原科技大学门诊医疗统筹管理办法一、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成教学院脱产学习的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可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大学生参加太原市居民医保后,门诊就医可使用太原市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登记、日常管理及校内外医保协调工作;学校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事宜的各项相关工作;校医疗卫生中心负责大学生日常普通门诊医疗工作。

三、学生办理转学、退学、休复学或变更参保信息时,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医保办(设在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及时在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办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由太原市医保负责部门]依据当年我校实际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人数,核算全年的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总额,拨付到学校财务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专用账户,学校专列为“太原科技大学医疗卫生中心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全部于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在学校医疗卫生中心门诊医疗。

五、统筹基金的使用实行“学校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医疗、定额使用”的管理办法,通过发挥学校医疗卫生资源的主体作用,充分利用有限资金,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门诊医疗服务。

六、学校医疗卫生中心是太原市医保中心定点门诊医疗单位;我校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学校医疗卫生中心门诊就医享受学校医疗卫生中心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即医疗费个人负3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七、确需到校外门诊就医的情况,必须经校医疗卫生中心医师在本人《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上签署转诊意见,方可外出到指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就诊;急诊来不及办手续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实习期间在外就诊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所在班级、院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急诊门诊票据,由校医疗卫生中心审核审批。

医疗保障细则

医疗保障细则

沈阳理工大学文件沈理工安〔2010〕6号吕国皓签发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沈阳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沈阳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暂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沈阳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暂行)》,具体内容如下:一、基本原则1.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

2.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医疗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要依托沈阳理工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3.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沈阳市医保中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我校实际参保的学生人数和拨付标准,拨给沈阳理工大学。

4.学生门诊统筹: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学生住院统筹:大学生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住院统筹基金比例支付。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及门诊医疗报销实施细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及门诊医疗报销实施细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及门诊医疗报销实施办法(讨论稿)根据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和南昌市《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医疗费结算按以下办法实施:一.报销对象江西服装学院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及定额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担。

具体办法如下:1.学生发生疾病应先到校区医院就医,如需要转院治疗,由校区医院出具证明方可在外就医(急症情况除外)。

2.在校区医院就医,学校报销70%,个人支付30%,3.未通过校医院同意自行在外就医者,学校报销50%,个人支付50%(按学校教学计划在外实习及学习除外)。

4.在校区医院外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自行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双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

三、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项目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等。

(见附表)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见附表)四.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学生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

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由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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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
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
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
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
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
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八)因突发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门诊医疗发生的,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二、医疗管理
(一)校内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必须凭医疗保险手册及医保卡挂号就医,手续不全时
不享受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

(二)接诊医生及相关检查、治疗科室人员,应查对患者的医保信息,核对照片,按要求仔细填写有关信息内容。

(三)接诊医生应遵守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减少浪费的原则,严禁乱检查、开大处方。

严禁患者点名要药和给他人代开药、开搭车药。

(四)医患应遵守合理用药的原则,每张处方按规定开药,口服药不超过三天量,或一最小包装,注射用药不超过三天量。

(五)接诊医生应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详细记载患者病情、检查、用药情况以及转诊目的、项目等内容,以备下次就医和报销时使用。

(六)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应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就医时所发生的各种检查费、治疗费、输液观察费、药费等(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基本医疗用药目录内的项目),学生按规定交费,年累计到300元止,超出满300元的由学生自费就诊。

(七)一般患者实行校医院首诊制,学生到校医院取药治疗(特殊治疗除外),需要外转的患者一律经校医院经治医生开转诊单(急诊的,在就医24小时内通知校医院备案),并在本人病历本上写明转诊检查项目等内容,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做相应的检查。

本人应保管好病例手册和医疗费收据,以备报销时审查。

三、门诊统筹医疗管理
(一)医疗保险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冒用他人医保卡的,由校医院没收其双方医保卡,停用一年,并报医保管理办公室备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冒用他人医保卡及其它违规情形按《锦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处理。

(二)校外转诊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报销一次,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周,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代表集中整理外诊医药费收据和转诊病历本,填写《渤海大学大学生门诊医保医药费报销统计表》,经校医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从门诊统筹基金专用账户中支付。

(三)毕业生、退学生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以办理离校手续时止,不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学生异地实习、休学、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四、不予报销范围
(一)未经校医院医生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医或从药房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

(二)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丙类药品与一次性使用的卫生材料,不享受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

(三)挂号费、医疗手册费、急救车费、就医交通费。

(四)各种整容、镶牙、矫形、洁牙、健美手术治疗费。

(五)各种体检费、疫苗接种费以及专家健康咨询费。

(六)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

(七)医疗费收据姓名与本人姓名及病志记录姓名、时间不符及跨年度者。

(八)发票涂改、损坏、大小写与金额不相符,无医疗收费章。

五、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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