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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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中,以雇佣关系为主要特征,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聘用和管理的劳动者。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是为了准确计算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对于职工的晋升、福利待遇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工龄计算基础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基础以入职日期为准。

入职日期是指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的那一天。

职工离职后重新入职时,新的入职日期将取代上一次入职的日期作为工龄计算基础。

二、工龄计算方法1.不计算间断工龄:如果职工在离职后重新入职,新的入职日期将取代上一次入职的日期作为工龄计算基础,其中间断期间的工龄不计入。

2.计算转岗工龄: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部转岗,工龄会继续计算,不会有中断。

转岗指的是职工从某个岗位调动到另一个岗位,但仍在同一个事业单位内工作。

3.计算跨单位工龄:如果职工在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转岗,工龄可以累计计算。

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入职证明等。

4.计算休假工龄:职工在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期间,工龄可以计算。

但一般情况下,不计算其他休假期间的工龄。

5.计算内退工龄:对于老年职工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选择内退的,工龄可以计算。

但需要经过事业单位的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龄计算效果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的结果会影响到职工的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职工在事业单位内部的晋升机会就越大。

同时,工龄也是确定职工年假天数、退休金计算等的重要依据。

四、工龄计算注意事项1.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对职工的个人权益十分重要,因此在入职时要确保相关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完整、准确。

2.职工在离职或转岗时,要及时向原工作单位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作为未来计算工龄的证据。

3.职工在内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事业单位的审核意见。

4.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龄计算制度和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工龄计算的公正和准确性。

五、总结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方法是确保职工个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工龄是指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所累计的工作年限。

计算工龄的方法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和待遇。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用的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

一、通用的工龄计算方法在大多数事业单位中,工龄通常是根据以下两个因素来计算的:1. 入职时间:这是职工正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时间。

2. 经过的工作年限:这是指职工实际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年限。

具体的工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入职时间:入职时间是指职工正式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那一天。

这一天可以通过入职文件、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2. 计算经过的工作年限:经过的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累计年限。

通常情况下,每满一年工作可确定一年的工龄。

二、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方法除了通用的工龄计算方法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1. 跨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有过工作间断、跳槽或调动的情况,这时的工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工龄的计算应该包括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年限总和。

2. 参与过试用期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先经历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内的工作年限可以纳入计算范围,作为工龄的一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或按照试用期年限计算,根据哪个更有利于职工来确定。

3. 学习、培训期的计算:如果职工在事业单位内参与了学习、培训或其他训练活动,这些时间通常也可以计算入工龄。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规定来确定。

三、工龄计算的实施为了准确计算职工的工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

档案中应包括职工的入职时间、跨单位工作年限、试用期情况、学习培训记录等相关信息。

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工龄计算政策,确保计算方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和激励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采用通用计算方法,并对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工龄权益,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何进行工龄认定

如何进行工龄认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委组织部,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入编前被聘用时间计算工龄有关问题的建议》已经自治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龄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工龄:(一)被正式录用人员原在公有制单位受聘或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须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业,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其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未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经核查属实的,其录用前临时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

(三)通过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聘用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其录用前聘用时间可与录用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持续工龄。

(四)符合工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龄认定程序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并提供工龄认定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认定工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本人申请;(2)工作简历;(3)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等;(4)本人人事档案;(5)聘用(劳动)合同原件;(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表原件(或加盖有关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问题1、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人函〔2006〕275号)精神,入编前的工龄不计算为工资套改年限及任职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做调整和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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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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