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
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穗府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载体存量增效、增量提质,释放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厂房体系保障、工业园区提质升档、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培优培强等举措,全面提升产业与空间载体资源适配有效性,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空间格局,进一步聚合创新要素、拓展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州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化零为整,持续提升规模。
围绕“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化零为整、稳步提升”落实工业用地和工业产业区块规模要求,稳住存量现状,加强增量供应,有序整合零散分布的工业用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空间需求。
——成片连片,提高用地效能。
坚持存量增效和增量提质双管齐下,优化空间布局、加大连片开发力度,提升空间容量、鼓励载体复合利用,强化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适配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产业集聚,促进集群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双轮驱动,发挥国有企业支撑作用,激发民营资本投资活力,通过拓宽要素供给通道,丰富资源配置模式,进一步推动企业集中、要素集成、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约高效的发展格局。
关于征求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及相关协议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及相关协议意见的函尊敬的XXX部门,您好!
我代表XXX公司向贵部门提出以下意见,关于征求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及相关协议:
1.建议建立一个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由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等。
该机制能够促使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工业用地项目的监管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2.该协调机制应具备以下功能:a)及时沟通和交流,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传达;b)协调解决工业用地项目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监管等;c)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d)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业用地项目的合规运营。
3.建议制定一份相关协议,明确各部门在工业用地项目监管中的职责和义务。
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a)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b)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c)协作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d)联合执法的方式和程序等。
4.此外,建议建立一个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以解决工业用地项目监管中的问题和难题。
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临时召开。
以上是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请贵部门考虑并采纳。
我们相信,
建立一个高效的工业用地项目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协议,将对保障工业用地项目的顺利运行和合规经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谢谢!
此致
XXX公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经营【发文字号】穗府规[2017]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目录总则..................................................................................................................1第一部分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4)4一、基本规定...................................................................................................................4二、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5)第二部分产业用地布局指南................................................................................................................................................3737一、基本规定.................................................................................................................37二、用地布局指南 (38)第三部分工业用地指南 (47)47一、基本规定.................................................................................................................47二、用地指南.. (49)第四部分现代服务业用地指南....................................................................................................................................106106一、基本规定...............................................................................................................106二、用地指南 (108)第五部分基础设施用地指南............................................................................................................................................115115一、电力生产与供应业用地.......................................................................................115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地.......................................................................................118三、铁路工程业用地...................................................................................................119四、道路交通用地.......................................................................................................122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用地.......................................................................................126六、水上运输业用地...................................................................................................128七、航空业用地.. (129)八、邮政业用地...........................................................................................................133九、管道运输业用地...................................................................................................133十、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用地.......................................................................................138十一、排水工程用地...................................................................................................140十二、水利管理业用地...............................................................................................141十三、环境治理业用地.. (145)第六部分社会事业用地指南............................................................................................................................................148148一、教育设施用地.......................................................................................................148二、文化设施用地.......................................................................................................151三、体育设施用地.......................................................................................................154四、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56五、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59六、特殊用地 (160)附件一:指南实施建议....................................................................................................................................................................162162附件二:指南使用指引.................................................................................. (166166)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管理水平,实现《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等,结合广州市产业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提高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优化,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区块是指为保障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块范围。
本办法所指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等类型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经评估认为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第二条工业产业区块管理遵循“统筹布局、严守底线、刚弹结合、提质增效”的基本原则,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产业专项政策、产业扶持资金等原则上向工业产业区块内倾斜。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产业区块的初步划定、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工业产业区块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产业引导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优化第四条工业产业区块按一级控制线和二级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控制线是为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当调整使用性质的工业用地管理过渡线。
第五条以下工业发展用地,原则上应纳入工业产业区块:(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区级重点工业园区的连片工业用地;(二)规上企业、全市百强工业企业、骨干产业链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三)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四)经各区研究论证需保障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穗府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2〕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2338”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三个重大突破”,打造工业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发展区、产业基地等,以下统称园区)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现状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园区88个,规划面积849平方公里,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6.7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约65%,投产企业8808家,上缴税金878.62亿元,从业人员约100.5万人。
其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218亿元,占全市园区总产值的57.2%。
我市园区建设发展还存在以下六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园区单区面积偏小,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只有22个,1平方公里以下的达29个;二是产业集中度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还不到7成,地均工业总产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公顷的园区仅16个,不足园区总数的1/5;三是主导产业不突出,多数园区多业并存且产业链关联度不高;四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五是园区缺乏统一环境管理,未形成资源再利用链;六是园区建设存在机制体制瓶颈,缺乏类似番禺节能科技园“三资”融合、“四集”发展的高效办园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穗府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的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工业用地储备应当遵循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的原则。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除特别要求市级进行储备和出让的工业用地外,区土地开发中心和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穗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8日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范围。
鼓励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能耗排放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其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
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实际发生的设备付款额给予不超过20%的事后奖励,单台设备最长可连续奖励3年。
对新购置设备的支持范围从生产设备扩大到企业自用的用能设备、配电设备及配套软件。
该项措施省、市政策衔接实施,奖励比例尽量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对上述项目技术改造备案范围内的厂房建安工程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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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是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工作指引,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三)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主体”)。
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四)本指引所指《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监管依据。
(五)本市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六)以下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也应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1.工业用地出让前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2.存量工业用地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3.存量工业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其他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各区自行评估是否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二、准入要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或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或完善用地手续批准前开展。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产业相关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牵头,会同各关联条件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并同步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各项关联条件和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
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三)《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1.项目的产业类别、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各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关联条件;2.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3.开展投入产出监管评估的考核周期:包括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明确在每个约定的评估考核周期需评估的关联条件、具体指标、相关标准以及违约处置办法;4.用地主体向产业监管主体提供关联条件和具体指标的权利和义务;5.关联条件不达标的相关豁免条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就《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交区相关会议审议。
(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土地供应文件一并公告。
土地竞买的报名行为视为同意《广州市(XX 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相关控制指标,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六)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工业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七)存量工业用地按本指引前款规定,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准入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与用地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或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
(八)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应在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制作标准》(见附件)的要求,会同本区其他相关部门制作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按季度汇总分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工业用地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三、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以下要求执行:(一)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原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随其转移,并按照本指引前款要求与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1、受让主体(以下称“受让主体”)应为制造业企业用地主体的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须提供一年以上用地主体与受让主体直接交易或经同一第三方交易的发票、交易银行流水、交易纳税证明等。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后的60%。
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3、各区可结合用地主体《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并同时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明确。
4、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后,《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用地主体原则上仍为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各区也可与产业用房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四、监管评估各区政府是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可指定区相关部门或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牵头部门开展产业监管评估工作。
(一)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约定的考核周期对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评估工作。
(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评估工作可参考以下流程:1.指标收集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个月以前,向《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关联条件和指标的提出部门收集指标履行情况,初步判断相关指标是否符合《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
土地产出率、税收产出率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
2.通知企业牵头部门可会同镇街在项目评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体需开展履约情况评估工作,根据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体未达标事项和待收集事项,提醒用地主体对存有异议的事项和待收集的事项进行准备。
3.指标核实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用地主体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4.出具意见在送达履约情况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由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就《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措施要求。
5.结果报送牵头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评估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并录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工业用地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五、奖惩机制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总体评估结果,实行自行退出、惩戒、奖励三类处理方式。
各区政府可组织工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一)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符合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情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单次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评估仍未达要求的应责令再次整改,连续整改不超过3年。
整改期间各区工业部门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3年整改未达到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执行:1.用地主体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2.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用地主体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3.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4.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用地主体、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5.收回土地使用权;6.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五)各区政府可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履约评估结果,在切实推进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对工业用地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
六、其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结合工业用地项目实施情况对本指引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指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内容2.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制作格式要求附件1: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内容各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电子文件,每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应一个宗地,报送的电子文件包括“一协议一图一表”,即:1.《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扫描件;2.用地红线图矢量文件;3.产业监管指标表(格式参考表1);相关文件应严格按附件2的要求制作。
表1 产业监管指标表附件2: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制作格式要求一、已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扫描件一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提供一个扫描文件(不可拆分成多个文件提供)。
1、文件格式要求:Adobe PDF格式,A4竖版,彩色扫描,页面清晰可读,单个扫描文件大小控制在1M以内。
2、文件命名要求:XX区XX工业用地《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