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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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一、合约条款
1.1 卡片种类
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这个协议中规定的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的一种。

1.2 预充值
申请此卡需要预充值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在申请时由银行告知。

1.3 卡片年费
此卡片的年费为申请成功即收取,年费具体金额在申请时由银行告知。

1.4 信用额度
银行根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和预充值金额来确定此卡的信用额度。

1.5 使用期限
此卡的使用期限为有效期内,具体有效期由银行告知。

二、使用条约
2.1 卡片功能
此卡具有刷卡支付、ATM取款、POS机支付等功能。

2.2 卡片使用
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银行规定使用此卡。

2.3 消费限额
银行会对此卡的消费额度设定限制,涉及到的具体限额信息由银行告知。

2.4 消费事项
如有发现卡片遗失、盗刷等情况,持卡人要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并配合银行调查。

2.5 卡片过期
如果此卡过期或被收回,持卡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此卡,并将此卡归还给银行或销毁。

三、合约解释
3.1 协议变更
银行有权在必要时修改协议条款,并向持卡人告知。

3.2 法律责任
持卡人因违反此卡使用条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银行无关。

3.3 合约终止
此卡合约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持卡人申请终止、此卡到期、银行决定终止合约、持卡人违反合约
条款等。

四、签署和生效
此卡领用合约在银行和持卡人签署并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审批后生效。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前言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信托合同和银行卡领用合约是金融交易中最主要的合同。

这些合同是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到资金和金融服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银行信托合同和银行卡领用合约。

特别是个人卡的发放和使用。

银行信托合同银行信托合同是一个关于投资资金的法律协议。

此类合同通常是参加银行信托基金的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订立的。

银行信托基金是为了提供给投资者一个更稳定和更可持续的回报,通常是通过集合投资获得的。

在银行信托合同中,投资者汇入资金,由信托公司为其进行投资,并根据收益分配协定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常会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以用于支持信托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银行信托合同通常是由专业人员编写的,其内容包括以下内容:•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和适合性;•投资信托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信托基金的资产组合;•收益和分配协议;•费用结构和付款方式;•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解除和提前赎回义务;•信托基金的解散和清算规定;•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正常情况下,银行信托合同需要被签署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

银行卡领用合约银行卡领用合约是银行和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一份协议,其中详细说明了银行发放卡片后的使用方式、卡片的使用条件和限制、卡片遗失和损坏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规定和义务。

卡片领用合约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卡的种类和用途;•卡片的领用方法和手续;•卡片使用的限制和条件;•卡片遗失和损坏的处理方式;•卡片的有效期和续约方式;•卡片的安全保护和使用规定;•卡片的费用和费率;•卡片申请和授权;•卡片异议处理和纠纷解决方式。

银行卡领用合约通常是由银行拟定并提供给消费者签署的。

协议签署后,消费者即可领取银行卡使用。

个人卡个人卡是一种银行卡类型,专门为个人用户使用。

在银行信托合同和银行卡领用合约中,个人卡通常是最常见的卡类型。

个人卡是一种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华夏银行信用卡领约合同第二条

华夏银行信用卡领约合同第二条

华夏银行信用卡领约合同第二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第二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

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

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

中国银行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前言本合约是由中国银行作为发卡方,与个人持卡人签署的长城美元信用卡领用合约。

本合约包括信用卡领用的条件、权益和责任等事项,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办理1. 个人持卡人应按照中国银行的要求填写长城美元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中国银行将根据个人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审核是否批准信用卡申请。

申请办理成功后,中国银行将向个人持卡人发放长城美元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使用权益1. 个人持卡人可在合约约定的使用期限和额度范围内使用长城美元信用卡。

2. 个人持卡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长城美元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

3. 个人持卡人有权享受中国银行提供的各项信用卡权益和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兑换、消费返现以及特定商户优惠等。

三、信用卡的责任和义务1. 个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城美元信用卡和相关密码,确保卡片不被盗用或不当使用。

一旦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个人持卡人应立即向中国银行报告并申请挂失。

2. 个人持卡人应按时还款。

逾期未还款的,将按照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3. 个人持卡人应主动配合中国银行的审核和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身份和财务证明文件。

4. 个人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法或违反道德义务的活动,如洗钱、赌博等。

四、合约的解除和变更1. 个人持卡人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约的申请,并归还信用卡。

解除合约后,个人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的权益。

2. 中国银行有权在合法情形下解除合约或变更合约条款,并提前通知个人持卡人。

五、争议解决本合约的解释和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合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 本合约内容如有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1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和监督,警示行业、提示风险,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局对华夏银行消保现场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如下:一、互联网贷款利率宣传不规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龙商贷”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至7.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18%,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

“网商贷”在合作方手机APP页面宣传“日利率最低0.02%”,未按照监管要求展示年化利率,且实际最高年化利率为21.5%,是宣传利率的2.95倍。

上述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一是向“一老一小”销售不适当产品。

华夏银行对购买基金的客户年龄未进行系统控制,导致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风险较高的基金产品。

该行通过代替客户风险评估、诱导客户多次评估等方式提高客户风险评估等级,并向65岁以上高龄客户销售高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

2024年-办理信用卡协议

2024年-办理信用卡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持卡人):_______联系号:_______乙方(发卡银行):_______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申请办理乙方发行的信用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信用卡的申请与核发1.1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1.2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信用卡核发前的审核。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信用卡申请,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有效期等。

1.3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调查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二、信用卡的使用2.1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借、转让或质押给他人使用。

甲方对信用卡及密码的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2甲方有权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提取现金等交易。

甲方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境外的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

2.3甲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活动。

2.4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及时偿还信用卡的欠款。

甲方未按时还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计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信用卡的挂失与补发3.1甲方发现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后,甲方不再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前因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所导致的损失。

3.2甲方申请补发信用卡的,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补卡费用。

四、信用卡的注销4.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卡。

甲方申请注销信用卡的,应偿还信用卡的全部欠款。

4.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交易行为等,决定是否注销甲方的信用卡。

乙方注销甲方信用卡的,应通知甲方。

五、保密条款5.1甲方同意,乙方在审核、管理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向甲方查询、收集、整理、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

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

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标准版)合约总则本合约由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订立,双方遵守合约的相关条款。

本合约适用于中国银行长城日元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领用与使用。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领用信用卡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信用卡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所需材料。

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制作并发行信用卡。

信用卡使用规定1. 申请人确认已了解并同意信用卡的使用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 信用卡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3. 申请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如有遗失或被盗,请立即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申请人承诺按时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

5. 信用卡透支款项以日元为结算货币,逾期还款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6. 申请人如涉嫌信用卡盗刷、套现等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信用卡账户,并追究法律责任。

服务与费用1. 银行将提供信用卡账户查询、还款、增额等相关服务。

2. 申请人需按约定参与银行举办的信用卡优惠活动。

3. 信用卡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取现手续费等。

违约与解除1. 若申请人未按期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将视为违约。

2. 银行有权冻结信用卡账户并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

3. 申请人有权提前终止信用卡使用,但需提前通知银行并清偿相关费用。

其他条款1. 本合约的解释、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 如本合约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 本合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银行各执一份,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约自申请人签字(盖章)起生效。

申请人签字:日期:银行代表签字:日期:。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官方版)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官方版)

编号:QJ-HT-0719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官方版)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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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9版)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的基础上,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与华夏银行(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请审核管理、贷后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查询、处理、使用乙方身份、资产、资信及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讯运营商信息,拥有房地产、机动车或其他金融资产等信息)。

甲方对乙方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超出乙方授权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含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相关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及履行法定义务等目的,将乙方信息提供或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及其他与甲方合作的合法机构等。

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认可该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甲方在提供上述信息的过程中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甲方承诺将向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乙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对乙方申请资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有权予以销毁。

如乙方申请材料中包含他人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取得合法授权。

3.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调整、停止或注销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

2.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

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乙方的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

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华夏银行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

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知悉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括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按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上述行为。

4.为便于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乙方可通过甲方微信、信用卡APP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华夏银行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

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

甲方与未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仅具有该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外币卡,可在境外实体特约商户和境外网络特约商户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使用华夏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6.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或)外币结算账户。

乙方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按照乙方所选择信用卡的默认记账币种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记账币种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且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对信用卡账户的记账币种进行调整。

7.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

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甲方可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等情况除外)。

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的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应在额度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最终以甲方评估结果为准),否则视为接受甲方额度调整,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利息、费用、违约金等仍承担清偿责任。

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8.卡片丢失或被盗,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

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向甲方申请办理换卡、补卡等手续,由此产生的挂失手续费、信函快递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

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及新卡继续有效。

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

乙方同意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有权为其发放其他同等级别的信用卡。

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乙方仍应及时清偿债务,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10.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

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

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办理销户时,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含销户申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

11.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本金及息费等。

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2.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

甲方保留变更积分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设置积分有效期、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

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4.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

15.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甲方信贷资金,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进入生产经营、批发进货、投资用卡、房地产、公司用卡等非消费领域,及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不得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

16.乙方如出现任何对第三方的债务违约;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财产被没收、征用、查封、冻结等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情形均视为乙方还款能力降低。

17.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电子现金账户除外);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3)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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