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合集下载

一级工伤赔偿案例

一级工伤赔偿案例

一级工伤赔偿案例一级工伤赔偿案例某工厂生产线上发生了一起一级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时,工人小张因操作不当被机器切伤手指,造成右手食指部分切除。

事故发生后,小张赶紧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和治疗。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要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小张所在的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工伤赔偿相对较高。

首先,小张享受的是一级工伤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一级工伤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40%以上但不足60%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40个月基本工资。

小张的月工资为4000元,所以他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40 × 4000 = 160000元。

此外,小张需要进行长期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用的赔偿。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限内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

小张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了10天,医疗费用共计8000元。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自付比例为10%,那么小张需要自付8000 × 10% = 800元。

剩下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除此之外,小张在休假期间的工资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与工伤待遇一致。

小张休假期间共计15天,按照每天4000元的工资计算,小张可以获得工伤期间工资为:15 × 4000 = 60000元。

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小张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赔偿,并确保小张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小张在伤愈后也需要恢复工作能力,企业应该为他提供适合的工岗,以保证他的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一级工伤赔偿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的。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工伤期间的工资赔偿。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供电公司工伤保险案例

供电公司工伤保险案例

供电公司工伤保险案例供电公司工伤保险是指供电公司为其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费用的支付。

以下是供电公司工伤保险案例,旨在说明工伤保险的作用和应用场景。

一、电线维修人员被电击致死案例某供电公司的电线维修人员小李在工作中接触到高压电线,不慎被电击致死。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李的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二、电缆敷设工人腰部受伤案例某供电公司的电缆敷设工人小王在工作中因负重过重、姿势不当等原因,导致腰部受伤。

经医生诊断为工伤,小王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

三、高空作业人员坠落致伤案例某供电公司的高空作业人员小张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双腿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张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等待遇。

四、送电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某供电公司的送电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员工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受伤员工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等待遇。

五、维修人员因化学物品中毒案例某供电公司的维修人员在进行设备维修时接触到有毒化学物品,不慎中毒。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中毒维修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六、安装电表工人手指被夹伤案例某供电公司的电表安装工人在安装电表时不慎被夹伤手指,导致手指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七、调试人员因电流漏电受伤案例某供电公司的调试人员在进行设备调试时,由于电流漏电导致身体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调试人员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八、高温天气导致工人中暑案例某供电公司的工人在高温天气下进行户外作业,由于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导致中暑。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中暑的工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九、安装电线过程中被划伤案例某供电公司的电线安装工人在进行电线安装时,不慎被锋利物体划伤。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赔偿。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案情简介邱某系某公司员⼯,2018年8⽉31⽇上午8点多,在车间⼯作时眼部严重受伤。

某公司未给邱某交纳⼯伤保险,因此对于邱某的⼯伤保险待遇迟迟不予⽀付。

为维护⾃⼰的合法权益,邱某委托本⼈代理其与某公司的⼯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伤及劳动能⼒鉴定接受委托之后,本⼈代邱某申请了⼯伤认定。

经相关部门认定,邱某构成⼯伤。

后本⼈⼜代邱某申请了劳动能⼒等级鉴定,经鉴定,劳动等级能⼒鉴定结论为九级。

但是某公司对此结果不认可,⼜提起了重新鉴定。

经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九级。

三、劳动仲裁为维护邱某合法权益,本⼈⼜代邱某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如下:1、⼀次性伤残补助⾦95884.11元(10653.79元/⽉*9个⽉);2、⼀次性⼯伤医疗补助⾦31830.75元(4547.25元/⽉*7个⽉);3、⼀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4567元(4547.25元/⽉*12个⽉);4、停⼯留薪期⼯资17401.2元(10653.79元/30天*49天)5、停⼯留薪期伙⾷补助费735元(15元/天*49天)6、医疗费898元(含配眼镜费⽤708元)以上合计201316.06元。

经开庭审理,某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双⽅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付申请⼈⼀次性伤残补助⾦98037元;3、被申请⼈⽀付申请⼈⼀次性⼯伤医疗补助⾦31829元;4、被申请⼈⽀付申请⼈⼀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4564元;5、被申请⼈⽀付申请⼈停⼯留薪期⼯资17401.7元;6、被申请⼈⽀付申请⼈停⼯留薪期⼯资285元。

以上共计202116.7元。

本案胜诉。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种类繁多,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和典型性。

下面将介绍五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机械故障导致手部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并及时向受伤人员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化学品中毒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高空坠落导致严重伤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补偿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伤人得到全面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误工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受伤人员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及时向受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长期劳累导致身体损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以上就是五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受伤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

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以下是一个人社工伤保险计算案例题:
某员工小王在工作中受到了工伤,根据公司的人社工伤保险政策,小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他的月工资为5000元,小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60天。

根据公司的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公式如下:
1. 计算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小王受伤后,根据医院的伤残鉴定结论判定,他的伤残等级为5级。

根据保险政策,5级伤残标准赔偿金为月工资的80%,即5000元 * 80% = 4000元。

2. 计算住院伙食补助:小王在住院治疗期间,每天可以获得15元的伙食补助。

这60天中,他共计可以获得 15元 * 60天= 900元的伙食补助。

3. 计算住院津贴:小王在住院治疗期间,每月可以获得工资的90%作为住院津贴。

即 5000元 * 90% = 4500元。

在60天的住院期间,小王可以获得 4500元/30天 * 60天 = 9000元的住院津贴。

综上所述,小王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伤残赔偿金4000元 + 伙食补助900元 + 住院津贴9000元 = 14900元。

工伤保险赔偿案例汇总

工伤保险赔偿案例汇总

案情简介:某纺织厂女工陈某,2001年7月19日上夜班。

晚11时左右,在骑车上班路上被汽车撞伤,公安部门认定肇事汽车负全责,但肇事汽车逃逸。

陈某于2001年10月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调查得知,职工陈某当晚为夜班,按照工厂的规定,凡三班制职工晚上要求住本厂宿舍,并为每一个三班制职工安排了集体宿舍,陈某过去也住过集体宿舍。

而这次陈某发生事故是在从家里到工厂的路上,因此,陈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案情简介:职工王某为某电子设备厂技术人员,2001年9月中旬到外地出差安装调试设备。

一天晚6点左右,下班后与一同事在宿舍喝酒吃饭,至晚8点准备休息时王某突然发病,送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后脱险,确诊为脑出血。

王某以被单位公派出差为理由,由于工作原因及气候、环境等原因导致突发疾病,向自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评析: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显示,王某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更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不是工作紧张。

且医疗诊断书表明其在当天晚饭时曾过量饮酒,据此,劳动保障部门对王某作出了工伤认定依据不足的结论。

[案例三]案情简介:某单位职工郭某,是专职汽车驾驶教练员。

2000年10月7日在带领学员训练途中,遇朋友请吃午饭,吃饭时喝了些酒(驾车学员未喝)。

饭后继续练车,驾车学员王某在避让一辆超越教练车的卡车时将车翻下一个深达几十米的陡坡,车上8名学员全部被甩出,虽有不同程度的负伤但没有造成死亡。

而郭某在汽车翻落时伸左脚去踏制动,脚被绊住,未能甩出,当场死亡。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评析: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规定“司机驾驶车辆制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因蓄意违章造成负伤、伤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3)端民初字第751号(2003年9月18日)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民终字第308号(2004年2月4日)再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肇中法民再字第6号(2005年10月17日)复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38号(200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79号(2009年4月24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贾翠平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肇南公司(以下简称肇南公司)贾翠平2001年5月24日进入肇南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肇南公司亦没有为贾翠平交纳工伤保险费。

2002年6月10日晚,贾翠平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大腿高位截肢。

贾翠平从2002年6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103天,需陪护二人。

贾翠平与事故责任方于2002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贾翠平医疗费34391.20元、住院伙食费3150元、误工费2803.5元、陪人费4662元、定残费300元、残疾补助费97195.56元、残疾器具补偿款156000元、抚养费15600元、交通费770元,共314872.26元。

贾翠平当天已收到上述款项。

2002年9月29日,广州市某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证明,认为贾翠平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单价为19600元,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4年。

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5日,贾翠平在该康复中心住院28天,安装假肢,需陪人一人,支出假肢费36000元、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

2003年1月10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翠平为因工受伤。

同年1月16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贾翠平于2003年1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裁决:肇南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贾翠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1430元及残疾退休金76200元。

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肇南公司诉称:贾翠平享受了厂方提供的免费宿舍福利待遇后办理退宿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贾翠平不为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贾翠平诉求判令肇南公司支付1个月工伤津贴5558元、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及至70岁11次的假肢安装费共339164元(11次×27400元/次)、18个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504.94元、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9670元/年×75%×46年)、6个月安家补助费4834.98元、1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682元、工伤鉴定费50元。

另查明,肇庆市2001年度职工年均工资9670元,月平均工资为805元。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肇南公司与贾翠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肇南公司因未为贾翠平参加工伤保险,故对贾翠平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肇南公司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予以赔偿。

肇南公司在诉讼中放弃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赔偿住院期间至评残之日止的工资、假肢安装、维护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住院伙食费、陪人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贾翠平的住院伙食费按20元/天计131天,共计2620元;住院期间陪人误工费按21.96元/天2人计103天及21.96元/天计1人28天的标准计付,为5138.64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805月计发18个月,共为14490元。

贾翠平从治疗至评残之日的工资为5558元(按794元/月计7个月),肇南公司认为贾翠平事故前的工资为600元/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贾翠平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

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支付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过高,不予支持。

贾翠平首次假肢安装费用中的假肢费为36000元,超出了其适合安装的假肢类型的19600元的标准。

因此,对贾翠平首次假肢支出的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假肢费19600元,予以确认,超出部分由贾翠平自行负担。

贾翠平计至70岁的假肢安装费应以19600元/次计11次,共为215600元。

贾翠平因公受伤需要支出的假肢费用合计236964元。

鉴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已赔偿贾翠平假肢费156000元,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负担其该项目全部费用,不予支持,肇南公司应赔偿贾翠平假肢费用的不足部分,即80964元。

贾翠平要求肇南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至70岁的46年的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贾翠平坚持要求肇南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残疾退休金,则应按9670元/年计算10年依75%的标准计付,即为72525元。

贾翠平的户口所在地在四川,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后现回户口所在地安臵,不属异地安臵,故对其要求肇南公司支付安家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贾翠平要求支付定残费、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理据,亦不予支持。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肇南公司支付贾翠平一、住院伙食费人民币2620元、陪人误工费5138.64元;二、工资5558元;三、假肢费80964元;四、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490元;五、残疾退休金72525元;六、驳回贾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均不服,提出上诉。

肇南公司上诉称:贾翠平不遵守厂规而出了交通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此外,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已计定,贾翠平在调解时放弃了部分赔偿数额后已得到相同项目的赔偿,不应再由我公司赔偿。

还有,一审判决第四、五项的工资月基数尚未核准,一审法院就此判决是不客观的。

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贾翠平上诉称:(1)肇南公司在我发生事故前未办理工伤保险,一审法院将理应由肇南公司全额支付的236964元只判决补差80964元,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互相独立的,一审法院将案外人支付的假肢费部分扣出,仅判决肇南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于法无据。

请求改判肇南公司支付假肢费236964元。

(2)肇南公司未给我购买工伤保险,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不适用第33条,全部费用由肇南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未将医疗费予以处理,不能判决肇南公司免责。

请求补充判决医疗费34391.2元。

(3)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第27条的规定,肇南公司应支付333615元(9670元/年×75%×46年)的残疾退休金,而不是按10年计算的72525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且要求一次性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贾翠平在下班回住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至四级伤残,贾翠平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的肇南公司没有为贾翠平办理工伤保险,由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肇南公司承担。

贾翠平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与肇事者已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等级评估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和抚养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协议赔偿额与法律规定的计算值有差异,但协议内容是贾翠平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贾翠平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确认。

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的规定,贾翠平除了残疾退休金外的其他工伤待遇项目在交通肇事赔偿案中已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相应的款项,得到了赔偿,不应重复计算。

贾翠平上诉再要求肇南公司就假肢费和医疗费两项支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贾翠平的残疾退休金,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一般按半年计发一次至其死亡,现贾翠平请求一次性支付,应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计发10年,计发基数标准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的伤者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贾翠平要求计发至70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残疾退休金正确,鉴于肇南公司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这一项目赔偿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变更。

肇南公司认为贾翠平违反常规,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贾翠平自行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四、五和六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和三项。

贾翠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作出申请人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假肢费等费用不能重复计赔的结论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

二审法院再审认为:贾翠平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假肢费等费用均属广义的医疗所需费用,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贾翠平要求重复计赔的申诉理由缺乏理据,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贾翠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贾翠平的再审申请。

贾翠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理由:(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有相冲突的情形。

依据《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法院应中止审理,逐级上报国务院裁决。

(2)原审扩大解释“医疗费”,适用法律错误。

“医疗费”和“康复器具费”是相互独立的赔偿项目,并非包含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下发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

【评析】本案系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致人工伤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在受害人取得肇事车主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后,是否可以取得工伤待遇双份赔偿。

即涉及第三人致人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

如何协调、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和难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