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

村务监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本村村务监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本村村民意见根底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既是监委会行使监视职能的工作规,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全体干部群众都应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提供帮助和支持,村民代表会议监视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第五条监委会是村常设监视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六条选举监委会成员,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监委会成员一般从有履职能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等各类代表中推荐。
监委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主任由监委会成员推荐产生。
具体选举方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规讨论确定。
第七条监委会与村委会同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在任期,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额的,应按原推选方式进展补选。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二〕熟悉村情,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三〕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敢于监视;〔四〕身体安康,常驻本村,有一定议事能力和文化知识。
〔五〕至少有一名懂财务的人员。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不应担任监委会成员:〔一〕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二〕党员受到撤销党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三〕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四〕近三年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五〕涉嫌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六〕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反建立、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村财会人员与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五篇)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要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
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乡(镇)派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成员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汇报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党员、村民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五、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开,并依据评议结果实施奖惩。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评激励制度一、为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激发广大监委会成员立足岗位、实施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监督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原则;2、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4、坚持严格考核、合理奖惩原则。
四、考核内容。
1、群众信任度;2、履行工作职责及实施监督情况;3、日常出勤情况;4、廉洁自律情况。
五、日常考核。
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两委会议、参与村级事务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半年内三次无故不列席会议,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党组织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再参加评议,可定为“不满意”格次。
六、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加民主评议,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认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
与会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民主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开,并报乡镇纪委备案。
七、组织评价。
每年终,乡纪委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村监委会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评定。
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达到____%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2、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基9本满意率(满意票加上基本满意票再除以总票数)达到____%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合格”等次;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次:(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2)未启动纠错机制,群众意见大,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3)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低于____%。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民主监督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代表投票差额选举5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
二、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私密的方式进行。
选票分主任选票和委员选票两种,主任选票和委员选票选票候选人名单均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村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x”;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的后面的空格内天上自己要选的代表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o”,只写姓名不画“o”的无效。
选举时,必须亲自填写选票。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他人填写,但接受委托不得超过1人。
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引到填写选票,不得代写选票。
三、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余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余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选票,以及出现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作无效票。
四、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选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当应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多于三分之一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选代表多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六、本次选举设监票员1人、计票员2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工作人员。
七、投票次序: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八、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
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 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
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
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 5 名,其中主任1 名,委员4 名。
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 名,实选1 名,差额1 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 名,实选4 名,差额1 名。
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
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 栏内画“0”,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0”,不画“0”的视为无效。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

某某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年月日第六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本村选民;(二)热爱集体,公道正派;(三)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6.外出务工不能回村工作的。
第四条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给选民或村民代表发放、回收候选人提名表,开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每一位选民或村民代表提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村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次性推选产生。
按规定名额,村民代表可以推选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最多者为主任。
推选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第七条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流程及要求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流程及要求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4)原则上年龄以50周岁为主体。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一般情况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一致。
1、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参见范例1、范例2)2、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进行。
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依法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后方可组织选举,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
(参见范例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参见范例4)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二、组织形式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设委员3人,其中设主任1名。
监委会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监委会履行。
(一)候选人条件。
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本村常住人口;3.年龄65周岁以下,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6.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1.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2.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3.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4.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长期外出务工的。
(二)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提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镇党委要加强对村级监委会推选产生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工作指导组,驻村现场指导。
2. 村级党组织通过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党小组长和村民组长参加)推选产生监委会候选人人选(比应当选委员多1人),候选人应为村民代表,可优先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中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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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黔纪发〔2011〕27号)等规定和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至少要有1名熟悉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届满后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期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区、镇(街)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做好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第七条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主持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一号公告,样式见附件1)
第八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等筹备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选举形式
第九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两种选举形式。
原则上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号公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条采取村(居)民会议选举要切实做好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以第八届村(居)换届选民登记为准,做好增加或减少的选民核实工作)并于选举日前十五日前公布。
(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会议,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要切实做好代表的资格审查和登记(第八届村(居)民代表),并于选举日十五日前
公布。
(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代表会议,样式见附件3)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3名(至少5人以上)。
第十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四号公告,样式见附件4):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居)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村(居)情况并热心本村(居)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居)文书、村(居)会计、村(居)报账员不得列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方式:
(一)由村(居)民自荐;
(二)由村(居)民10人联名提名;
(三)由村(居)党组织提名。
原则上可将村(居)党组织纪检员、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德高望重的村(居)民、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的确认: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镇、街道党委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五号公告,样式见附件5)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投票选举准备工作:
(一)准备选票、票箱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二)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日的5日前确定投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发布公告(第六号公告,样式见附件6)。
第十九条召开选举会议:
(一)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二)采取村(居)民会议的,如人数较多可适当设立投票站,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三)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有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第二十条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应当场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选举结果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
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代表,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当选人得赞成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
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就所差人选数增加一名差额进行重新选举确定当选。
第二十四条选举结果前三位当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协商产生,新当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所在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纪委和民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七号,样式见附件7)
第七章罢免、辞职、补选
第二十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受村民监督。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不主动辞职的,可由村(居)党支部提出罢免建议,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到会过半数同意的,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居)党支部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七条罢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经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居)党支部报镇(街)人民政府
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向村(居)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
(二)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三)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居出本村范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二十九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由村(居)党支部主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差额选举进行补选。
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当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阻止依法当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村(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毁坏选票和票箱等破坏村(居)民监督委员会选举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村(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全部公告样式
(根据选举方式自行修正内容文字,公告统一采用大规格的纸张)。